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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体制下独生子女家庭赡养压力的减负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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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与传统的多子女家庭结构相比,独生子女家庭不仅存在赡养困境,还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使得独生子女的赡养压力不断加重,如何满足广大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在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较为突出的变革做法就是:新个税法在保留原专项扣除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一做法直接降低了那些正在工作的独生子女个人所得的纳税负担,使其能够将减免的这部分税费用来赡养父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独生子女家庭赡养的压力。从个税改革的视角出发,对独生子女家庭赡养现状做相关描述,梳理个税改革的相关政策,揭示个税改革对独生子女赡养意愿和赡养压力的影响,找出独生子女家庭赡养压力减负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深入的探究;最后,寻找优化独生子女赡养压力减负的路径,以提高老年人的养老质量,增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个税改革;赡养压力;减负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9-0049-02
  一、独生子女家庭赡养现状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性
  1.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唯一性,是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仅有一个儿子或者女儿,家庭模式小型化趋势明显。唯一的子女因为经济能力、时间和精力等有限,或者因为子女自身身体残缺或发生重大事故而导致伤亡,这些不可控因素都会使得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赡养面临很大的风险。
  2.独生子女的不可替代性。不可替代性,是指与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父母不仅会提前进入空巢期,而且会长时间处于空巢期,由此导致老人的失落感和孤独感会更加严重。这是因为: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动不断加快,独生子女为了寻求广阔和优质的发展空间,会选择离家求学或者出国深造,父母不得不面对孤独寂寞、牵怀挂念的空巢状态,這使得独生子女父母格外需要子女的精神慰藉。
  3.独生子女家庭财富的单向流动。财富的单向流动在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中集中表现为:父母早年的财富积累,大部分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照顾和子女教育方面。父母在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培养中,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却不过多期望获得子女的经济支持,甚至在子女成年、工作、结婚以后,父母的这种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仍在继续。
  (二)独生子女家庭赡养意愿
  赡养意愿可以理解为子女对父母的主观赡养态度,即是否愿意赡养父母,以何种方式赡养父母,赡养父母到何种程度。一方面,与多子女家庭更易产生赡养纠纷相比,独生子女家庭的赡养意愿在一定程度上高于多子女家庭。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集父母宠爱于一身,因此,他们更加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忽视对父母的照顾支持。再者,目前大部分独生子女成人、工作、结婚以后,会选择与父母分开居住的生活方式。当独生子女有了自己的下一代,他们会更加倾向于将绝大多数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放在自己子女的身上,而减少对父母的回报。
  (三)独生子女家庭赡养压力
  经济收入较低、照料时间不足、照料难度较大、居住距离过远、抚育下一代压力较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都会导致独生子女家庭的赡养能力不足,增加独生子女家庭的赡养压力。
  1.独生子女自身的经济压力。独生子女步入工作,因其自身比较年轻,加上工作经验不足等,平均收入不高,除了要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还要承担巨大的赡养和抚育压力。加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程度越来越高,赡养父母的经济成本也随之提高,独生子女在对父母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的同时,必然减少其在工作中的时间和精力分配,继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工资收入,反过来又会影响到父母的养老质量。
  2.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压力。“421”的家庭模式成为主流,即一对独生子女夫妇要赡养双方父母共四人,还要抚育自己的孩子。一方面,由于赡养经济成本的提高、分开居住理念的盛行和“下抚优位”趋势的导向,势必在时间和地域层面造成独生子女减少对父母的生活起居照料。另一方面,独生子女因缺乏对父母照看、保健、康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又没有兄弟姐妹的协助,若为父母请护工或者将父母送进专业养老机构,又会为其生活造成一笔不小的经济支出负担。
  3.父母精神慰藉及心理疏导的压力。受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影响,独生子女的父母更易提前进入和长期处于空巢期,并且独生子女更多的是关心他们的子女,而忽视或较少对父母的照顾。独生子女的父母由于在早年有财富的积累,因此,他们对于精神赡养的需求要强于物质和经济赡养的需求,而精神赡养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更多。对于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而言,住在小区的生活半径缩小,能参加的集体活动变少;对于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而言,子女长时间在外打工,缺乏对他们的精神关心和心理安慰,致使父母的失落感倍增。
  二、个税改革与独生子女家庭赡养压力
  (一)个税改革相关政策梳理
  1.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分类税制无法反映真实的总体收入水平,且会造成不公平现象。因此在此次的个税改革中,将工资及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简称“综合所得”)纳入到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2.提高免征额,增加专项扣除。个税起征点由原来每月的3 500元提高至每月5 000元,同时新增加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其中,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如下: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标准扣除额为2 000元/月,必须是直系子女,子女约定比例分摊,但非独生子女的,采用分摊方式的每个纳税人扣除额每月不得超过1 000元。这类政策更进一步降低了个人所得的纳税负担,使得正在工作的子女能够将减免的那部分税费用来赡养父母,在减轻经济负担的同时,强化家庭养老责任。   (二)个税改革对独生子女赡养意愿的影响
  个税改革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减轻个人的税负负担,进而拉动消费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独生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及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且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困境之中。因此,个税改革有助于提高独生子女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在经济上帮助其赡父母,减轻其赡养压力。尤其是针对那些工资收入在5 00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来说,税负的减免能够帮助其拓展赡养父母的空间,减少他们对抚育下一代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有更多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去赡养父母,促进其赡养意愿的提升。
  (三)个税改革体制下独生子女赡养压力减负的困境
  1.个税改革的覆盖人群有限,独生子女的赡养支持不足。个税改革提高了起征点,由原来每月的3 500元提高至每月5 000元,对于每月工资收入超过5 000元的职工来说,该政策是适用且有效的,这部分职工主要集中于一线城市。但是,对于那些每月工资收入在5 000元以下的二、三城市的职工来说,该政策实施前后对他们的影响似乎并不大,甚至毫无影响和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税改革带来的利好效应的受益人群,对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赡养压力并不能起到减轻降低作用,独生子女家庭的赡养困境依旧存在,且会加剧独生子女家庭间的不公平现象。
  2.个税改革的支持渠道单一,忽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精神赡养。个税改革虽然在经济方面给予了独生子女家庭赡养父母相应的支持,帮助其降低父母的赡养成本,减轻其赡养压力。但是,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而言,他们更多需要的是子女的陪伴和精神慰藉,而不仅仅止于物质和经济支持。目前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并未直接有效地涉及到减轻独生子女父母精神赡养方面的压力,仅仅停留在物质和经济方面,并不能全方位、深层次地满足独生子女父母的赡养要求。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虽然税负减轻,但是他们因为工作繁忙而无法亲自照顾,此时减免的税负只能提供给老人经济支持,却无法满足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3.个税改革的征管手段落后,独生子女家庭赡养缺乏监督机制。当下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操作性依旧较弱,没有安全保障,部分单位为了收获个人利益,能够谎报纳税人收入,支持他们逃税,导致税收出现漏洞。在新增的专项税扣除中,减免的那部分税收是否真正用在赡养父母上还有待考量,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这部分资金真正用于赡养父母的日常照顾及大病医疗支出上。
  三、个税改革体制下减轻独生子女家庭赡养压力的对策建议
  第一,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保障减负机制有据可依。中央政府宏观引导,加强对空巢、失独、高龄、失能等独生子女家庭弱势老年群体的制度保障,扩大个税改革的覆盖人群;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因地制宜地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个税改革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赡养的补贴力度;基层政府落地实施,丰富个税改革的相关政策能够满足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在精神赡养上的需求。
  第二,社会组织协同运作,优化赡养压力减负路径。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社区自治组织、行业协会中落实个税改革的相关政策,确保行业人员依法纳税,合理减税。各社会组织之间不仅要相互合作,更要相互监督,确保职工真正享受减税带来的好处,解决职工“孝”与“抚”难以两全的困境。
  第三,健全个税改革的监督机制,提高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质量。在个税改革中,要组建专业负责的税务监察队伍,强化执法力度,严肃惩处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确保个税的专项减免真正用在合适的范围之内,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赡养问题的合法权益,提高赡养的质量和水平,满足独生子女父母不同层次的赡养需求,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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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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