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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新谈论诗歌必然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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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理想国》中,对诗歌的讨论出现于两处,第一处是在二三卷中,第二处是在第十卷中,两处讨论因讨论背景的不同及诗歌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对诗歌的态度上存在差明显异,后在第十卷中重新提及诗歌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关键词】苏格拉底  诗与哲学  模仿
   诗歌的讨论出现于两处,第一处是在二三卷中,第二处是在第十卷中。在第二卷中,阿得曼托斯要求苏格拉底论证正义本身对它的所有者的好处、坏处,苏格拉底于是提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借用城邦正义的成长来看正义与不正义的成长,接着开始城邦的构建。在第二城邦的构建过程中,因为战争的需要出现护卫者阶层,为让护卫者掌握战争技艺,需要对他进行音乐和体操教育,故事包括在音乐教育里。因为“凡事开头最重要”,所以要审查故事的编者,审查诗人所讲的故事,强迫诗人按照善的意思来写作,否则不让诗人混进城邦。此时还不废除诗歌是因为诗歌对卫士教育尚具一定作用,是善的诗歌所起的作用,诗歌的意义在第三卷开篇,苏格拉底有具体的指明,敬神明、孝父母、重朋友情谊、要他们勇敢等。(386A)到了第十卷,苏格拉底提出,拒绝诗歌模仿在如今具有更明显的理由了。 “如今”意味着城邦发展阶段的变化,“拒绝模仿”意味着对诗歌态度的变化。
   两处对于诗歌态度上的差异是,二三卷中是要去除诗歌中不恰当的部分,为了教育卫士、净化城邦;第十卷中是要把诗歌驱逐出城邦,以哲学取代诗歌,进行哲学教育。第三卷中,我们要从史诗中删除不恰当的几节,剔除那些可怕的凄惨的名字,删去英雄人物的嚎啕大哭等。为了让年轻人也包括卫士变勇敢,学习自我克制的美德,不纳贿敛财,做一个合格的护卫者。而在第十卷中,简单粗暴地把诗歌驱逐出我们的国家,除非它能够有理由证明自身令人愉快且于我们是有利的,言下之意就是诗歌现在对我们已经无所利处了。
   为什么两处对于诗歌的态度有所差异?原因我认为有两个,第一个是讨论的背景所决定。二三卷中,城邦尚在建立过程中,第十卷中,完善的城邦已经建成,不同的城邦阶段对诗歌的需要不同,建设中的城邦用诗歌完成卫士教育,建成的城邦更需要哲学教育,诗歌的价值便不那么重要了。第二卷中苏格拉底想象一个城邦的成长以及作为城邦的缔造者在发言,都表明,城邦正处建立过程中,在第十卷里呈现出来的就是一个管理良好的城邦。
   第二个原因是诗歌自身的特定所决定,即“模仿”的特点,决定了诗歌终究浮于表面,而不是真理,最终被哲学取代也是正常和必然的。先用自然的床、木匠做的床、画家画的床这样一组对比来研究模仿者的本质,分别对应着床之自然的制造者、床的制造者、模仿者。画家在模仿,诗人也在模仿,和最高真理隔着两层,第一层是真理本身,第二层是和真理比较起来的暗淡的阴影,并且是对影像的模仿,诗人是对美德或自己制造的其他东西的影像的模仿者,他们完全不知真实。接着用第二组对比,使用者的技术、制造者的技术、模仿者的技术,对应知识、正确的信念、没有真知也没有正确意见。模仿者既无从经验与使用中得来的真知也无在与有真知的交往过程中得到的正确的意见。并且诗人的模仿利用了我们的心灵有诸多混乱的特点,心灵在任何时候都是充满无数冲突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引导这样状态下的心灵向善的方向发展,而诗人的模仿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其模仿总是与心灵最低贱的部分打交道而不能引导向善,我们最善的部分是愿意遵从理性指导的。这种“理性”即是哲学,既然诗歌对善无益,那么哲学教育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为娱乐而写作的诗歌和戏剧逐出也有了充足理由。另外,在警惕诗歌的同时,还需注意警告诗的听众当心诗歌对心灵造成的不良影响,杜绝诗歌的不良影响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哲学教育,哲学自然而然地取代了诗歌。
   那么理解了两处讨论上的差异,不难发现这样一个逻辑,即对诗歌的重新讨论是必然的。因为城邦的发展,让我们重新审视诗歌的作用,因为诗歌的模仿,让我们在审视过程中决定用哲学教育而不再是诗歌教育,在我看来,这也是一个上升过程,更好的教育方式适应更高的城邦发展水平,更高的发展水平催生更好的教育方式。并且在第三卷中,讨论诗歌的和声时,最终筛选出两种曲调,恰当地去模仿成功与失败、节制与勇敢。曲调在模仿,讲故事也在模仿,在这里即为第十卷中重新讨论诗歌,重新讨论诗歌的模仿性,埋下了伏笔,或许苏格拉底在第二卷辩证中就已经做好了关于第十卷论证的准备。
   “灵魂是不死的,它能忍受一切恶与善。让我们永远坚持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第十卷毕,理想国也到了最后,在苏格拉底的理想国家中,一直向上是一个永恒主题,对诗歌的再次讨论也印证了这个主题。重新讨论诗歌具有必然性。
  参考文献:
  [1]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17.
  [2][美]施特劳斯著,程志敏,方旭译.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M].华夏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王苏(1996-),女,安徽滁州人,上海大學法学院2018级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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