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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夏绍冬 陈惠姗 张思雨 吴瑶 杨帅 王许

  [摘 要]文章介绍了我国碳排放以及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分析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碳排放权;强制减排;环境容量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7.015 碳排放权交易实际是鼓励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尽量地多进行减排,然后将超过减排目标的额外额度交易给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帮助这些企业在达成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减排成本,从而实现成本和效益的最优化。当前缓解气候变暖、改善全球环境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是碳排放总量最高的国家,高额的碳排放量给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因此,需要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基于我国碳排放市场的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完善我国碳排放市场,从而降低我国的碳排放总量,推动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1 我国碳排放及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1)我国碳排放量现状。研究机构Carbon Brief的研究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碳排放总量达到了100亿吨,约占全世界碳排放总量的30%,2018年碳排放总量较2017年上涨了2.3%,而這一数据在2017年为1.7%,由于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2018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每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了4.0%。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经济总量、能源消耗量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都还处于上升期,因此碳排放量还将进一步的增长。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并没有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为了改善我国环境,我国政府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预计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将较2005年下降40%~45%,总的来说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还是非常大的。
  (2)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展现状。我国碳排放市场和欧美碳市场机制相同,都采用配额交易机制。配额交易是指,允许各企业就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进行自由的交易,由于各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减排成本是不同的,因此部分企业减排成本较低,而另一些企业减排成本过高,这样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就能够生产碳排放权,成为交易的供应方,而完不成减排任务且减排成本高于市场碳排放权价格的企业为需求方,通过排放配额交易,可以促进资金流向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促进其进一步的进行减排并且通过研究先进技术来降低减排成本,从而实现良好的循环。2013年,深圳、北京、广东、上海、天津、湖北、重庆七大碳排放交易试点先后正式挂牌交易,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七大试点碳排放交易平台累积交易量为8610万吨,交易额为20亿元,总的来说,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并不高。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在不断发展之中,2015年多个试点都在计划扩大纳入范围,增加纳入企业类别。在碳金融方面,碳汇以及碳期货等都在研发之中,政府还在推动碳基金的发展,希望通过其发展低碳产业推动减排。另外,部分试点正尝试应用配额有偿发放这一方式,部分试点也正在尝试推动区域间碳市场合作。总的来说,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
  2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现存问题
  (1)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缺失。我国碳排放权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方面还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之前,并没有完善的企业层面上的关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体系,这导致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试点时初始碳排放权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企业所获得的部分配额是根据其历史碳排放量来确定的。正是由于这种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并不合理,导致企业担心如果现在减排的多,以后在进行总量控制时能够获得的配额会减少,相应的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就会增加,这种情况下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自觉减排。二是在我国,排污权虽然在名义上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是在实质上却归政府管辖,可以看作管理部门的一种权利资源。在这样的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容易脱离市场的控制,而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操纵和影响。
  (2)交易体系的法律保障不健全。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下,碳排放权交易才能够实现有序的发展,而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碳排放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2005年国家四部委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现在已经不符合实际需求,而2012年以后相继出台的相关规定,包括“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等,也没有对规则、交易方式、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解决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事权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认定,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3)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还未建立。我国虽然建立了几个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但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的碳排放交易还处于初始阶段,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我国的碳排放市场还没有实现和国际的接轨,在国际减排贸易合作的体系中,我国处于被动参与的地位,只是通过利用发达国家投资建设CDM的形式来抵消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因此我国需要加强碳排放交易的制度建设工作,建设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
  (4)我国碳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随着碳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越发需要金融来提供资金支持。所谓的碳金融是一种低碳经济的投融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金融方式来对企业的碳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并且盘活碳资产。当前碳金融的主要形式有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资和融资、银行贷款等,很多国际金融机构都参与其中,在该领域进行创新,市场竞争也越发激烈。就碳金融目前的发展情况而言,欧盟处于领先地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可以占到全球碳交易额的75%左右,而且拥有碳期货、碳期权的定价权;伦敦已经成为全球的金融中心,美国的金融结构也在进行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工作。与欧美相比,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才刚刚建立,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参与的金融机构也不多,只有兴业银行为代表的少数金融机构开展了这项业务,由于只有很少的金融金钩参与其中,导致企业在融资时面临的困难比较大,影响了企业开展相关项目。而且,由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需求快速增加,碳交易市场的规模增长十分迅速,这进一步增加了碳排放权的金融资产属性,碳金融的影响不断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发展战略,来推动碳金融的发展。   3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完善
  (1)科学确定碳排放总量目标。确定碳排放总量是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确定碳排放权量是必须保证其科学性,在进行碳排放权确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环境容载量、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想要达到的减排目标等方面因素。我国在确定碳排放总量时,可以借鉴欧盟的“限额与贸易”体系,采用法令的形式来实施强制定的减排配额。在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中,通过科学的方式确定了整个区域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然后根据对总量进行控制的目标来进行“限额与贸易”。因此,我国为了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首先需要制定出合理的碳排放总量。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政策主要是为了降低碳排放强度,同时是允许碳排放量的增长的,但是要降低碳排放的增长速度。基于上述情況,我国在确定碳排放总量时,应将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和经济增长之间进行区分,即使经济增长情况超出预期,也应该对碳排放总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另外,确定区域配额时,应考虑到各区域内环境质量标准、经济发展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采用科学的方式对总量进行分解,确定各区域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再将其分解到区域内的各个企业,确定企业的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
  (2)合理设置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还会对环境容载量的配置效率产生较大的影响。碳交易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可以按照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划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方式包括定价出售和拍卖出售两种方式。其中,欧盟在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时采用了先无偿、后有偿的初始分配方式,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初期,采用免费分配排放额度的方式,通过这一方式促进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畅通发展,避免了企业遭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同时积累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经验,为之后的分配排放权数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借鉴欧盟的碳排放权分配方式,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初始阶段,通过应用免费分配的方式来进行碳排放权的分配,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之后,在逐步朝拍卖的方向发展。另外,为了确保配额分配的公平、高效和透明,应不断完善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3)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对于保障碳交易是否有效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避免碳排放交易市场出现操纵和垄断等情况,应将碳排放交易置于环境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之下。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应采取科学的手段来确定区域环境容载量,并且科学的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同时环境部门还要做好监管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制定工作进行监督。
  (4)加快对于碳排放权产权归属的理论研究和相应立法。明确的产权制度能够有效促进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因此应加紧对碳排放权进行界定,通过对碳排放权的产权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来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规范,从而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及定价等进行完善。此外,为了加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在进行碳交易体系市场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如何将区域市场连接,使之组成全国性的市场,以及考虑如何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结起来。
  (5)建立市场化的碳金融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支持,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多样化的碳金融市场来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可以采取吸引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机构进入到碳金融领域,建立包括期货、期权和信托等的金融将产品和相应的交易平台等,为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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