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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刘子俊

  [摘 要]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经济的增长,土地增值也是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流转也不断地加快,土地流转给土地带来了较大的增值。土地增值带来了巨大收益,对于土地增值的来源和土地增值的分配,存在较大的争议。文章分析不同角度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并讨论当前土地收益分配下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方案,为当下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分配制度;收益分配;土地增值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7.024
  1 引 言
  当今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在推动城镇化的同时大幅促进了城市扩张。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截至2017年我国城市化水平为58.52%,预计在2020年将达到60%。城市化的发展,导致土地的利用急剧增加,城郊土地的大量征收,将原本是农业用地的土地流转成工商业用地,土地征收与流转之后,这其中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这块收益蛋糕的划分,成为政府和农户之间的分歧。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是现阶段主要的三块地改革。土地征收,集体经济性建设用地入市,都会造成巨大的土地增值,进而产生土地增值收益。收益的产生,会带来分配问题,进而土地增值收益问题就成为近期的主要问题。对于土地增值收益问题,主要是在于利益的主体确定,利益的大小的衡量。再者,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主体,这一直是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所一直讨论的问题。主要问题在于针对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涨价归公”“涨价归农”“兼顾公农”。如何分配这一块巨大的蛋糕,怎么合理公平地处理收益分配,也是社会一大问题。
  2 土地增值分配收益思想
  土地增值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提高,城镇化发展等多因素下共同形成的,而这不单是由于农民的劳动所造成的,所以土地增值产生的利益部分应该是服务于大众,不应该由当地农地所拥有,这即为涨价归公思想。“核定地价,涨价归公”,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平均地权理论,就是这类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根源。很多学者认为经济发展影响了土地增值,所以认同应该由社会全体来享有这部分的增值。“涨价归公”可以概括为:在对全国土地价格进行核定的基础上,将土地的现有价格归还地主,土地的自然增值部分以“土地税”形式收归国家。[1]对于“涨价归公”而言,忽略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土地被征收,放弃了相应权利,当增值收益都又全民享有,农民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时,此时会激化相应的矛盾,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当土地性质改变,这部分土地增值的收益被政府以及开发商所分享,而本地农民却没有享受到应该有的收益。对于农民而言,不能否认其因为征收土地而失去权益。所以学者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该交于农民,这即为“涨价归农”。但是对于“涨价归农”而言,同样会出现相应的问题。土地征收,一般而言主要征收的是城郊的土地,一旦土地增值收益交归于农民,这一部分农民就会形成于食利阶层,利用土地征收得到的收益而坐享其成,进一步而言,能得到大量土地增值收益的农民,只会是5%的城郊居民,这对于公平分配,合理分配的资源共享理念更加不符合,所以对于“涨价归农”也一样是褒贬不一。
  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是分配给农民还是分配给政府。为了社会公平的分配,学者提出了“兼顾公农”的思想。这些学者认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重要的是体现社会公平,既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全体公民的利益,可以优先对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征收补偿,最后将剩余收益分配给政府,让其发展当地的经济。“涨价归公”会因为没有考虑到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而被质疑,“涨价归农”会由于形成食利阶层而被否决,这也就让“兼顾公农”可以更好地作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思想。在土地增值之后,收益分配既要考虑到全民的利益,利用所得到的收益来更好地大力提高生活水平,也要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有更合理的補偿,使两者的冲突最小化。
  3 土地增值分配现状问题
  3.1 区域分配不均衡
  城镇化的发展,导致各个区域的发展不统一。发达地区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欠发达地区的增值收益有很大的区别。与此同时,由于地理区位、经济发展需求等的因素,很大一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是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之下。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中最表层的就是城郊居民和乡镇居民的不均衡,这是各个地域所表现出的最显著的区域分配不均衡。土地增值的多少会因为不同地区的政策而受到影响,经济发达的地区,相对应的土地增值会大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城郊居民受到城镇化的利好,使其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因此区域分配的不平衡,是土地增值分配中的最主要问题。
  3.2 与政府所取得的收益相比,农民所得到的收益补偿偏低
  在土地增值中,一共有三次增值过程。第一次是土地所有权的转变带来的增值。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这一部分产生的增值,是土地增值里面的第一次增值,也是最显著的转变增值。第二次是土地经营权转变带来的土地增值。当政府将土地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之后,对于其的出让则会进行招拍挂,最后开发商给予政府的出让金即为第二次土地增值。最后第三次增值是开发商通过对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相应服务的提供,在出售相应房屋时带来的收益增值。在三次的土地增值过程中,农民只享受到了第一次增值所带来的增值收益,而最大收益的土地出让金以及之后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带来的收益,农民是无法享受到的。这对于享受了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政府和只享受了小量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农民而言,巨大的落差,表现了对于土地增值这一块上的分配不均。
  3.3 法律法规不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设计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太小,农民得到的补偿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2]所以对于如何补偿,如何对于土地所有权转换之后,进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有很多的不足,同时还会导致相当一部分的信息不对称,出现相应的寻租问题。法律法规不健全,会造成土地增值之后,对于利益主体的分配问题的不准确性,不能做到补偿的最优化和最精确化。   3.4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难度加大
  由于中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是集体制,[3]对于主体的确认不明确,不能确定增值收益给予谁,这也导致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难度加大。在土地增值收益的过程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会产生农民与政治之间矛盾的一系列问题。土地征收、土地增值、土地收益分配等每一个过程,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就会出现对应的问题。主体的不明确,会使得政府在土地增值之后,收益分配上出现问题,增加了政府的难度,增加了土地增值分配的难度。
  4 土地增值分配解决方案
  4.1 构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效率原则,[4]按贡献分配原则。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资源的分配中,公平与效率是不可分割的问题。既要保证分配中的公平,也要确保分配中的效率。对于公平而言,收益分配中要尽可能地保持公平,使得既得利益者能够尽量公平,而不会造成过大的悬殊差距。再者过程公平,无论做出贡献的大小,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收获到的收益应该跟其受到的损失对等。最后是结果公平,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应该在分配过程上进行干预,使得最后的土地增值分配结果公平。
  4.2 确定合理的收益比例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5]
  政府和农民,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最主要的两个利益主体。确定好政府和失地农民的分配比例,能很好地抑制和缓解相关问题。收益比例、分配方式的完善是可以最大限度上解决相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带来的悬殊差异问题。要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要首先从土地的永久性和农民生存的代际性入手,建立合理的、可预期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确定机制。[6]
  4.3 加强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监督
  任何一种机制上的运转,都离不开监督机制监制的建立和完善,只有相对应的监督机制,才可以较为合理有效的解决分配不均、效率不高的问题。在监督的机制建立上,可以利用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法律监督从根本上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上有一个有效的解决,能更有效地减少分配过程中的问题。监督是对于信息不对称较为妥善的解决方式,有效监督能防止暗箱操作等不明行为,则可以更好地解决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4.4 明确主权,将增加土地分配主体的明确性,能够有效地弥补模糊主体的问题[3]
  主权的明确可以有效地弥补在补偿机制中对于利益的分配问题,确定了主权,即确定了权益分配的主体,这也就减少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难度,可以有效,同时较为公平地进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5 结 论
  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土地价值的日益显现,越来越得到大众的关注。三块地的改革,土地的价值日益增值,对于土地增值之后的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分配问题中,公平与效率是最大的问题。現有的制度下,政府获得了土地增值下的巨大收益,对于征地的农民,形成的巨大差异导致他们与政府的矛盾增加。对于分配问题中处于弱势的农民,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政府,要合理地修订分配制度和调整分配方案,使得分配问题能使公平和效率最大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于收益分配,各地政府应该更加行之有效地进行公平分配,完善分配体系,确定分配原则,更加行之有效地解决分配问题。
  参考文献:
  [1] 金栋昌, 王宏波. 城市扩张进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逻辑——对“涨价归公”“涨价归农”的辩证分析[J].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6, 37(1): 127-132.
  [2] 谢付杰. 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研究[J]. 农业经济, 2016(8): 111-112.
  [3] 张远索, 董恒年, 杨广林, 等. 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来源与分配模式研究——基于一个理论模型[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2015, 29(2): 24-29.
  [4] 刘伟平. 浅谈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归属权配置问题探讨[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17): 32-35.
  [5] 臧微, 王春敏, 马明, 等.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探析[J]. 中国房地产, 2014(8): 18-21.
  [6] 刘元胜, 胡岳岷. 农民权益: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根本问题[J]. 财经科学, 2017(7): 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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