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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农业保险助推农村扶贫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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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助推农村扶贫取得显著成效,为国家提出在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以湖南湘西州为研究对象,从地区经济与社会现实出发,结合国家与湖南省制定出台的扶贫政策与措施,提出包括市场运行机制、保险激励机制以及风险监管机制在内的多种扶贫机制,以期为民族地区实施保险扶贫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扶贫;扶贫机制;湘西州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6-0019-02
  一、研究背景
  贫富分化是一道世界性的发展难题。消除贫困乃至缩小贫富差距不仅是中国政府多年来努力要解决的难题,也是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所面临的共同挑战。2015年世界贫困人口达到8.36亿,2017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数为3046万,这些贫困数据表明当前贫困形势依然严峻。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在《穷人的经济学》一书中所言:“一个社会中穷人太多,富人太富,迟早会出问题。”随着贫富差距扩大,贫困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如农村高利贷、投机行为、社会焦虑、资源过度开发、儿童发育不良、双重人格等。因此,如何消除贫困就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共同应对的话题。以往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输血”式扶贫以达到消除或减轻贫困为目的,具有扶贫成效快、持续时间短、易返贫等特点,但不能从根源上消除贫困病灶。当前,采用金融扶贫(保险扶贫)对于从根本上消除贫困根源具有很好的效果,因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保险具有帮助人们避免损失和降低风险的功能。基于此,保险扶贫成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由“造血”式扶贫向“输血”式扶贫转变的外部推手,对防范和降低脱贫攻坚过程中的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几年来,湘西自治州政府采取多种农业扶贫政策与措施助推农村扶贫,如全面地对保险扶贫建设中存在的短板进行修补,切实对于偏远地区采用统一的异地搬迁方式让贫困户离开贫困发生地,湘西州政府与保险企业共同为农户的保险提供兜底保证,对低收入家庭与残疾家庭实施“建档立卡”,实行“一对一”帮扶政策,政府大力解决困难户子女上学难问题,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因而从根本消除贫困的根源,探索了一条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贫致富的新路子。突出强调的是,保险扶贫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降低农户的生产生活风险,能够让农户部分损失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可以极大地降低农户由于农业生产导致的经济损失。近四年来,湘西州共减少58.09万贫困人口,2017年年底,湘西州农村贫困人口为25.4万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8 273元,农村贫困发生率下降为10.55%,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二、文献综述
  1.农业保险理论研究。学术界关于农业保险(Agricultural insurance)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学者赖特和休伊特(1990)通过大量的长期实地调查,研究表明,过去很长时间里世界各国都是采用私人而不是保险公司来承担各种农业保险,由于私人抗风险能力较弱,后来,关于农业的保险包括多重保险都是由当地政府来经营[1]。后来学者讨论保险市场失灵现象,主要涉及到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以及系统性风险进行解析。阿赫桑等(1982)从逆向选择视角来分析,认为农作物保险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信息收集与甄别成本高,农业保险是公共部门提供,农户根据既定保险合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合同。因此,农户把风险完全转嫁到保险公司,无法实现双赢,保险市场就不存在[2]。钱伯斯(1989)[3]、奈特和科布尔(1997)[4]、海德和佛卡门(1997)[5]研究认为,保险公司的收益由于农业保险主体(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m)与行为不可观测性而受到影响,因而农户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促使保险企业感知提供农业保险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保险主体提供保险的意愿。米兰达和格劳伯(1997)通过对美国十多家大型农业保险企业多年的农业保险数据收集发现,采用模拟统计方法,计算出在35%的保险免赔范围内,保险企业赔款的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数值为84%。同时也计算出普通投保人支付的变异系数较低,为8.6%。结果表明,农业保险的主体(贫困人口)承担由于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而产生的较大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系数是一般投保人风险系数的10倍[6]。
  2.保险业助推扶贫机制研究。王栋贵(2016)研究发现,保险公司提供给农户的农业保险能够涵盖所有农户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风险。因而,农业保险消除农户的各种担忧,农户更加积极地参与扶贫项目,通过增加农户的收入提高农户抗击各种农业风险能力,提升农户脱贫致富能力,需要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扶贫机制,如建立农业扶贫资金用于农作物种植补贴[7]。吴焰(2016)突出强调通过建立有效的农户保险扶贫机制为贫困户创建了一道防御农户风险的政策屏障,能够有效地帮助低收入农户兜住了农户生产、农户生活面临风险的底线,如金融机构应提供小额信贷给农户,让农户直接参与企业与农户的融资过程,从而为落后地区引来帮扶资金,解决农户生产生活的资金缺口。更为重要的是,当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提出的精准扶贫理念[8]。郭炎兴(2016)研究发现,当前关于涉农的政策性保险项目以保企业成本与保产品数量为主,然而较少涵盖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风险转移需求的保险产品。因而,当地政府需要与驻地金融机构,特别是与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險合作,联合开发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产品。与此同时,中央财政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特色农业保险的补贴,也鼓励当地保险机构实施新的定价与风险技术,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包括考虑农户土地流通成本与农户人工成本在内[9]。   三、保險业助推扶贫的国内经验
  本研究选取几个最为典型的国内扶贫模式,如宁夏“脱贫保险”。具体来说,一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资金原则上对“脱贫保”项下的四种保险产品给予80%的保费补贴,贫困群众自筹20%;二是突出重点,精准帮扶。以宁夏全部15万建档立卡贫困户、5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保障对象;三是多方协作,合力推动。建立扶贫主管部门、保监局、保险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河北阜平“金融扶贫,保险先行”模式。采用联办共保,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开发出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建立巨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保险+信贷”的金融扶贫模式。阜平县政府还与人保集团签订“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该模式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地政府为农户提供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和增信保证;其二,保险公司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的融资服务;其三,政府与保险公司合力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
  河南兰考“脱贫路上零风险”。首先,采用开发一揽子扶贫保险产品与服务,当地保险机构为兰考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人身意外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的基本服务,其中,“人身意外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年龄段的(含0岁)和残疾、低收入人群在内。其次,全方位兜底风险包含多种农作物,如玉米、小麦、水稻等六大种植险以及农户自建的鸭棚、灌溉设备、温室大棚的保险。此外,当地保险机构还为当地困难的企业与农户提供保险资金,几年来共为农户与企业提供2亿元的农业保险与企业财产保险,帮助困难企业和贫困家庭脱贫致富。最后,贫困户建档立卡,保险机构在扶危济困领域与当地政府开展合作,对贫困户实施“一对一”的帮扶措施,保险公司与政府利用农业保险产品在精准扶贫的补偿作用,切实有效地提高农业保险在农户扶贫与脱贫的补偿作用,以兰考县开辟的农业保险典型扶贫模式为样板,向其他地区推广保险机构与政府参与的”保险+扶贫”新模式。
  四、湘西州农业保险助推农村扶贫机制研究
  1.市场运行机制。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一方面,地区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以及与农业保险有关的政策优惠对农业保险的价格也会有直接作用;另一方面,地区政府有足够的财政补贴是可以有效地稳定地区农业保险的价格。相反的是,如果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农业补贴,那么必然会抬升农业保险的价格。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地区农业保险的价格是随着当地政府财政提出的补贴数额而变化的。因此,提供足够的政府补贴是最有效的降低农业保险价格,最终影响到农业保险政策的红利是否能够让当地居民受益方法。
  2.保险激励机制。农业保险激励机制对农业保险组织的作用助长性。具体来说,从保险激励的助长性入手,保险的助长作用主要表现为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融入农业保险行为的主体考虑,即全方位从保险公司来考虑农业保险的助长性作用,我们应该出台更多优惠与激励政策及措施吸引更多保险公司来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中,为全面实现国家提出2020年的全面脱贫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到每个农户身上,农业保险能够使农户潜在的规避风险需求转为有效的保险需求。
  3.风险监管机制。农业保险的风险机制是其市场运行的约束性机制,具体来说,政府对于保险企业以及出台的各种保险产品都会出具风险监管机制,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保险行业的不当竞争而引发个别保险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给企业带来破产压力,政府不断引导保险工作加大风险防范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全面增强农业保险行业的整理实力,包括风险预防能力和有效应对危机的能力,确保建立完善有效的保险市场的风险监管机制,从而建立良性循环的保险市场,这需要政府、保险主体与农户共同参与才可以实现。
  参考文献:
  [1]  Wright B.D.,Hewitt J.A.All Risk Crop Insurance:Lessons from Theory and Experience[M].Giannini Foundation,California Agricultural Experiment Station,Berkeley,April,1990.
  [2]  Ahsan S.M.,Ali A.A.G.,Kurian N.J.Toward a Theor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2,(3):520-529.
  [3]  Chambers R.G.Insurability and Moral Hazard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Market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9,(3):604-616.
  [4]  Knight T.O.,Coble K.H.Survey of U.S.Multiple Peril Crop Insurance Literature Since 1980[J].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7,(1):128-156.
  [5]  Hyde C.E.,Vercammen J.A.Costly Yield Verification,Moral Hazard,and Cropinsurance Contract From[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10,(1-3):393-407.
  [6]  Miranda M.J.,Glauber J.W.Systemic Risk,Reinsurance,and the Failure of Crop Insurance Market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7,(1):206-215.   [7]  王棟贵.保险是化解扶贫项目风险的不二选择[J].理论导报,2016,(3):61.
  [8]  吴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 完善精准扶贫机制[J].中国保险,2016,(3):4.
  [9]  郭炎兴.保险推进精准扶贫重要金融工具——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董事长吴焰[J].中国金融家,2016,(3):56-57.
  Abstract:In recent years,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promoting rural poverty alleviation,which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country to propose the goal of achieving comprehensive poverty alleviation by 2020.Taking Xiangxi state of Hunan province as the research obje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g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reality,combining the poverty alleviation policies and measures formulated by the state and Hunan province,various poverty alleviation mechanisms including market operation mechanism,insuranc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risk supervision mechanism are put forward.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meaning for the insurance poverty alleviation policy in minority areas.
  Key words:agricultural insurance;rural poverty alleviation;poverty alleviation mechanism;Xi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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