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模式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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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娉婷
【摘要】 大数据技术和电子支付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电商模式的交易注入了新的活力,使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也为税收征管带来很多的难题。文章分析了目前电商交易的现状和税收征管面临的新难题,从数据控税的新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以期推动电子商务的纳税征管。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以数据控税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5-0111-03
随着大数据技术和电子支付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交易模式正在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特别是近年来,手机客户端的出现,各种APP软件的层出不穷,给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又注入了更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一切,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小的难题。而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水平还处于以票控税的阶段,远远不能跟上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脚步。所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的税收征管,维护整个交易市场的公平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税收,避免该交易模式成为偷逃税款的合理渠道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现状
(一)交易额增长空间巨大,增长速度快。2018年5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7》显示,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9.16万亿元,同比增长11.7%,实现网上零售额7.18万亿元,同比增长32.2%。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短短10多年间,网购已经占据着生活消费的方方面面,并且逐渐从年轻群体渗透进各个年龄层,只要有手机端,任何群体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网购。
(二)交易形式多样化。当前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已经从电脑端转移到手机端,来自手机端的诱惑是多样的,对于商家而言更是竞争激烈,无时无刻都在想着如何引流。从新零售,线上线下的结合,到微商的渗透,挤占朋友圈的熟人领地,自媒体从最初的聚粉,软文的推广和广告的加入,到开店团购各种东西,小程序的技术进入,到拼购电商的抢占市场,直播电商的引流与销售,等等,各种交易形式使人應接不暇。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这些形式所形成的销售收入,目前正游走于税收法律法规之外。
(三)数字化交易程度高。电子商务交易从最初的银行卡网上交易发展到现在电商平台也有了自己的网商银行,短短十年间,发展壮大的速度是始料不及的,而且还带动了物流行业的新发展。货币虚拟数字化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购买的便捷性,但是这种数字化交易的无纸化特征也给目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不小的难题。资金的安全性是电商交易的重要前提。正因为大部分消费者认可其资金的安全性的,甚至是把它当成重要的银行角色,所以才会有了更大的资金注入,促使理财平台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充裕了电商发展的资金面。
二、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背景下,智能化功能令人惊叹的同时,也引人深思。在这种无纸化操作的交易模式下,给“以票控税”的手段增加了各种难题。
(一)不少企业交易冒充个人交易。虽然电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目前从事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小网店仍然是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海外代购更是与海关玩起了猫和老鼠的游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扩大销售无疑是最有用的途径之一。所以,每当有新的销售形式出现,不少正规设立的企业便是看中了这条天然的通道,伪装成个人交易,“合理”地把收入隐蔽起来。有些正规设立的企业也在多平台开店引流,游走于“征税灰色带”。可见,个人税务登记一旦缺失,后面的征管流程便无从谈起。
(二)交易信息难以获取。与实体店交易信息相比,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交易更具有隐蔽性,交易形式多样,交易数据更是难以获取,税务稽查取证困难。虽然小部分电商平台有主动提供发票信息填制的页面信息,但只是众多平台中的很少一部分。除了大件的家电耐用商品之外,大部分消费者因嫌填写信息麻烦而主动放弃索要发票。有些商家要加收一定比例的税点才能开具发票,这就使得以票控税成为一句空话。
(三)资金流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目前,所有电商交易模式的资金流动并不像以往的实体店那样在规范管理下的账户中流转,而是在不同的平台流动,其资金流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给从银行角度监控资金流、监控资金账户带来不小的难题。
三、解决对策及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日益壮大和电子支付技术日趋成熟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交易都搬到网络上进行,无时无刻不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电商交易的特点也是造成税收扣缴手段失灵的原因,法律或是税务监管制度的滞后性,从客观上也促成了纳税人有意逃离纳税。笔者认为,电商交易与传统的实体店交易相比,只不过是交易促成的形式不同,平台不同,资金流有可能不同,但其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不能成为其逃离税法监控的理由。从税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的角度来看,都理应按国家税法缴纳税款。
(一)完善电商交易纳税征管的主要措施。
1.纳税登记管理制度应针对当前新的交易模式进行补充和完善。电商模式下的企业有可能不固定经营场所,只要有网络的环境就行。如不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便无从说起。但电商模式交易最大依赖就是电商平台。依据这一点,建议任何企业在设立之初,无论今后是否进行电商模式的经营,都必须进行电商纳税登记的备案。电商纳税登记备案是企业设立的合法前提,是交易合法的基础。与此同时,电商平台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税务局提供电商纳税登记信息。电商平台应该是税务局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信息共享的纽带,而不是成为经营者避税的避风港。
2.构建电商交易平台自动开出发票的程序。发票是目前有效控制税源的方法之一。当前某些电商平台有自动开票的动能,但为数不多。7天无理由退货也是商家的顾虑之一,只有当销售确认后才开具发票,所以电子发票变成了当前的首选,既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也不受物流的影响,而且绿色环保,缺点就是所在单位应该做好防止发票重复报账的问题。对税务部门来说,应大力推广电子发票,以确保电商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 推行电子发票,有效控制稅源,还是应当从电商平台上着手。第一,开票程序可以从立法的层面规定其强制性,才能保证税收的不流失。企业开票的时间应该是与收入确认的时间一致。第二,开票信息应该在网购页面处于明显位置,不是选择性的隐藏,要具有便捷、简单、人性化操作的特征。类似目前有很多开票小程序,只要正确填入单位名称,开户行、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都能自动完善,消费者只需校对确认即可。第三,系统中已填过的开票信息要具有可保存性。如同收货地址一样,可多个保存且可修改,不用每次购物都要频繁输入。
(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法律的空白。《电商法》已与2019年1月1日实施,但内容上并没有衔接电商交易税收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目前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征管内容还是空白。电子商务和传统实体商业交易应当同等征税。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适合当前电商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监管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议征管法还应该对监控电商交易资金流进行补充。与此同时,从立法的角度还应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及个人创新创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要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目前我国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由于电商交易的特点和低门槛交易,使得一些学生、家庭主妇、农民等弱势群体也加入了创业的行列。因此在确保税法公平公正下,也要兼顾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支持万众创新创业的发展。
(三)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以数据控税”。电商交易模式使得“以票控税”的手段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共享是未来财务发展的方向,蓬勃发展的区块链技术能为当前的电商税务征管加油助力,实现“以数据控税”。中国首张区块链发票已于2018年8月10在深圳实现。从税收的监管方来看,可以实现发票的全程监管,实现无纸化监控。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信息不容易被篡改,能有效避免假发票,又可以防止电子发票中一票多报、真假难识的难题。以技术引领税务征管工作的创新,开创“互联网+税收征管”的新局面。
(四)政府部门主导,创建电子信息交易共享平台,实现多方数据的共享。面对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支付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互联网+区块链”的背景下,将推动政府部门与电商企业的信息与数据的共享,所以实现多方数据的共享,创建电子信息交易共享平台就显得尤为迫切。
共享平台,是多方信息共享,包括银行、电商平台、政府部门、诚信系统等。共享平台汇集了各个电商平台所有交易信息,只要有权限,就可以查询信息,为各部门提供便利,同时也能为电商平台提供可靠的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既可以监控资金在不同电商平台的流向,也可以完善诚信系统的构建,同时又为税务等部门提供重要的税务信息。共享平台也要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各使用方在平台的使用权限不一样,能查到的信息侧重点不同。有权限下的共享才是有保障的共享。比如,银行是监控资金流,税务部门是监控税源,电商平台是数据流,等等。与此同时,共享平台要对所有的信息提供安全的保障,任何使用方都不能利用共享平台的信息获取私利。
(五)构建个人纳税的征管——个人电子税务移动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自媒体、微商不断涌现,绝大多数的自媒体都是先聚粉,后推广卖产品。有些企业更是以会员制的形式,入会开店,利用会员微信等通讯的影响力发展下线,销售产品。货源的供应链源头是在企业,而销售端却不在企业,这使得资金流的监控出现了断层。当前无论是哪个平台的网购用户,都是要实名制的,因此,构建个人的纳税征管体系并不是难题,而且也能解决淘宝小店中企业身份冒充个人交易的情况。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由职业的身份,职业可以自由,也可以同时存在多样多种,但纳税不是自由,而是依法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构建个人纳税的征管体系,开创个人电子税务移动端登记备案的先例,同时生成“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第一,个人电子税务移动端与网购平台进行联网。任何开店和进行网络交易的个人,都必须要具备个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网购平台为个人电子税务征管提供交易的资金流信息,这在某一程度上也遏制了刷单造假的情况。第二,个人电子税务移动端可以无纸化进行网络零售端的监控。网络端的收入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结合各种优惠扶持措施,确定各种扣除标准。缴纳税款的环节也是在移动端完成的,方便、快捷。对有疑惑的数据也能实时提出抗辩,公开透明。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让企业冒充个人交易的销售额无所遁形。第三,个人电子税务移动端能第一时间体现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在经营场所,资金门槛、库存、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投入都相对较少,为社会的某些弱势群体提供了一定工作岗位和经济收入,特别是为农产品扩大销售,不用受制于中间商的收购提供了出路。个人电子税务移动端完全能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政策优惠,在申报的过程中直接减免。这样明确了个人网店关于电商交易的纳税主体,保障了电商交易与传统模式实体交易纳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堵住了某些企业漏税的渠道。同时也能大大加强税务机关对个人电商交易的监督。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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