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多域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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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法律诊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目前国内外缺少规范的课程教学设计和相应的教材。大多数教学活动和教学内容基本上由各校承担该教学任务的教师设计进行,教学效果自然良莠不齐。本文试图通过对本校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归纳总结,以及对在此教学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的思考,以期对该实践课程的规范化设置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法律诊所 实践课程 规范化
一、课程介绍
民事法律诊所是法科学生一门实践性的专业选修课。教学上采取课堂讲授、讨论与独立办理真实案件或提供真實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形式,让学生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交流甚至受理有关案件,并在适时下直接处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课程通过理论导引、实战操练、跟踪辅导、点评总结等环节,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变被动性的知识接受为主动性的能力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综合素质培养,从而训练其发散性法律思维,促进其对法律复杂性的感受与认识,进而提升法律实务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课程教学拟达到的目标
(1)通过民事法律诊所的实训,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并掌握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实践能力、方法和技巧等基本技能和素质;
(2)通过在办理实际案件过程中体会并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良好法律职业道德、事业心、公益心和使命感;
(3)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学会并提升与当事人、法官、同事和各种诉讼参与人沟通或合作的能力。
三、前置条件和教学形式
本课程在三年级开设,选课学生需具备修完相关民商法主要课程并达到合格。教学形式为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学生分成若干组,亲身参加有关的法律咨询接待、法律谈判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无论是模拟形式还是办理真实案件,都要求以积极主动的心态与强烈责任心,对面临的法律事宜或案件提出自己的分析意见和解决方案;每一非诉或诉讼案件结束,先进行自我汇报,同学老师点评,再进行归纳总结。
四、教学团队的安排
本课程的教学团队由三位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民事法律实务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组成。
教师一,主要负责民事法律诊所的概述、会见当事人与交往技能训练、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代理当事人出庭诉讼的讲授,以及对学生的全程指导。
教师二,职业律师,主要负责会见当事人与交往技能训练、法律谈判与调解、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代理当事人出庭诉讼的讲授,以及对学生的全程指导。
教师三,职业法官,主要负责法律谈判与调解、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代理当事人出庭诉讼的讲授,以及对学生的全程指导。
五、多域式教学过程设计
(一)第一课: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概述
(1)教学形式:讲授。主讲教师:教师一。
(2)教学内容:民事法律诊所的概念与发源;民事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民事法律诊所教育的研究对象与方法;民事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意义。
(二)第二课:会见当事人与交往技能训练
(1)第一阶段:理论讲授。主讲教师:教师二。具体设计:会见的目的:初步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意图,搜集现有证据,建立信任关系;会见计划及技巧:人际交往中如能正确地利用介绍,不仅可以扩大自己的交际范围,广交朋友,而且有助于自我展示、自我宣传,在交往中消除误会,减少麻烦;会见规则:保密义务,诚实义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恰当处理人际关系;会见的评估:获得的信息,技巧的运用,目标的实现程度(由观察员在课堂模拟时做出评估)。
(2)第二阶段:模拟练习。指导教师:教师一、教师二和教师三。统一提供案件材料;模拟练习的目标:获得信息的能力;了解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技巧;与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的技巧;培养应变能力;评估会见计划,提高计划的能力。模拟练习的汇报:每个案例抽2个组模拟汇报,模拟后,观察员做出会见评估,指导老师点评。
(三)第三课:代理当事人出庭诉讼
(1)第一阶段:理论讲授。主讲教师:教师二、教师三。具体内容:接受委托的条件;接受委托的原则;接受委托的程序;起诉与答辩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出庭代理阶段;庭后工作阶段。
(2)第二阶段:模拟练习。指导教师:全体教师。提供实案材料:每一组一个案件,分三小组,分别代理原告、被告,第三小组为审判组。模拟练习的目标:整理和补充证据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技巧;整理和提交代理词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技巧;庭后调解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技巧。
(四)第四课:实践。方式:进社区或法援机构进行法律义务咨询活动。要求:以组为单位自行组织、联系、落实、完成。教师一、教师二和教师三全程跟踪指导。
六、教学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这种“以多域式问题引导为主线、多域式教学环节设计”的教学活动,要注意以下两点:
(1)教师要根据民事法律诊所课程的特点并结合所授学生的实际情况,精心设计案例、精心设计教学环节,以最大地可能性促进学生和教师的进步和发展,实现教学目的、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其中环节之一是教师本身应对所授课程中的知识点和技能要有深刻的认识;环节之二是问题的设计必须具有引导性、层次性和合理性;环节之三是必须尽可能保证每个学生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设定的各教学过程中去。
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律师执业基本素养(修订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上、下)(修订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黄裕安(1968-),男,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讲师,国际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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