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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与监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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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金融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互联网金融因其便利性和效率而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和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伴随着新的机遇和风险。文章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和特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硬件设施独立产权;征信系统
  [DOI]10.13939/j.cnki.zgsc.2019.33.029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模式。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金融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在多方推动下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区别,核心是互联网的应用和相应的创新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重构了金融产品、服务和营销模式。进入经济新常态后,经济结构不断地优化升级,使经济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在创新驱动的新经济形态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其普惠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推动了优化调整中国经济结构的进程,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没有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创新突进与监管缺位的矛盾日益凸显。在互联网金融问题日益突发和新的经济形势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逐渐得到重视。
  1 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
  1.1 扩散速度快,风险难以控制
  互联网金融拥有更大的信息技术支持,信息传输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可以利用快速高效的远程处理和数据传输功能,大大提高金融要素和信息的传播效率。但也会使互联网金融风险传播的速度加快,预防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时间拉长,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传播信息不再受时空的限制,立即纠正很难,导致风险无法及时控制。
  1.2 风险效应放大,危害更广
  互联网金融的大多数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普通人,互联网金融隐含的技术风险也将使其信用水平具有更高的风险概率。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由多边信用建立的信贷网络,网络节点彼此交互并相互渗透,物理性隔离的效果不强。因此,互联网风险的扩散范围更广,风险传染及交叉传染的概率大大增加,传染的方式更加多样化,金融风险发生的程度和范围直接加剧和放大。如果爆发互联网金融风险,风险将以扩大效应的形式增加影响和破坏力,甚至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影响国家金融体系的有序性和稳定性,进而影响经济整体的安全。
  1.3 虚拟级别高,风险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交易主要通过网上、少量通过网上与网下完成,产品和服务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少,交易时间短、速度快、频率高。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致使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充分准确地了解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难以充分掌控可能存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难以实施。混合运营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常规形式,而互联网金融的混合运营模式则在金融监管中难以采取更為实质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导致“监管真空”。
  2 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
  国内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为人们的生活、投资、交易等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日益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总的来说,我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还不够完善,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滞后甚至缺乏监管的问题。
  2.1 硬件设施的独立产权不足,缺乏复合型专业技术人员
  许多与互联网相关的硬件都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比如计算机芯片基本上都依赖进口,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具备扎实的金融知识、互联网知识、法律知识等。而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方面的人才数量不足而且缺少培训和经验,对病毒入侵和黑客预防不够完善,各种技术漏洞时有发生,互联网金融网络技术仍面临安全隐患。
  2.2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覆盖范围不全面,部分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未及时纳入监管范围;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明确的运作规则,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
  2.3 征信系统的不完备
  目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尚未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由于缺乏统一的信息查询和审核系统,在投资和交易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信用评估的科学依据,缺乏全面的信用评估体系;投资者也无法确定虚拟平台信息的真实性。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成本增加,降低了效率,并且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2.4 监管体系不完善
  国家尚未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拓展管理、日常检查等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体系尚不完备。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监管分工联系不明确,监管标准不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的问题不够细化,无法解决具体的风险问题。
  3 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经济新常态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为快速。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迅速,在很短的时间内,用户数量非常庞大,资金体量相当大。随之而来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犯罪、平台跑路等资金事件频繁发生。在一些P2P平台中,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之间没有有效的分离,类似“e租宝”的平台负责人吞没资金的事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监管的相对滞后,使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偏离了普惠金融,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随着新的经济发展趋势,为了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目前的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4 经济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策略
  4.1 加强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在财务管理、资本运作、人员参与规模、互联网技术和软硬件应用等方面的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应的工作质量管理标准。一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一律严格禁止参与。遵守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监控标准和准入门槛。通过实时监管,不符合要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求其经营企业进行下架整改;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运营商退出机制的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出机制预警系统,加强对各种风险的常态化监控。   4.2 注重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风险的监管
  加强硬件设备防范风险的能力,降低因使用非专有技术造成的系统风险和隐私泄露风险,确保国家金融稳定安全运行,加大优化各类互联网金融设备的研究投入,增强系统安全性,增强病毒防护功能,并确保互联网金融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可以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积极整合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相关的大数据,构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庫。数据库设置不同的级别和访问权限,加大信息技术的风险监控。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系统安全水平,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能够准确及时地传递交易信息,营造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环境。积极引导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客户信息安全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4.3 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关键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文件,使监管工作做到稳步推进。政府监管部门要立足于法律视角,推动监管立法工作,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行业的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以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和责任,使监管全覆盖,不留死角。
  4.4 进一步增强互联网金融信息的透明度
  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及的广告和宣传活动必须依法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应清楚地告知投资者投资回报的特征和每种金融产品的预期风险。禁止发布虚假信息,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虚构或夸大项目融资前景误导投资者。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使投资者真正了解投资产品,并鼓励和允许投资者进行现场调查,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双方的合作信任,还可以促进透明化运作。
  4.5 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共享
  互联网金融应遵循金融发展规律,以信用为核心,以征信体系为其运作基础。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全面准确的征信来判断交易对象的信用状态并确定交易,这些基本上是基于商业平台信息和社交媒体平台信息等大数据。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的借款人都是个人或小微企业,没有有价值的抵(质)押品,无法通过中央银行征信系统掌握其征信记录。因此,为了防范和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建设,构建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并与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联网。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征信共享的基础上,重点监管互联网上的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加强对失信的处罚。从征信系统建设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出发,通过立法、行业规则等措施,整合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使可用数据更全面、更完整。
  5 结论
  掌握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趋势,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技术、流通、法律和信用等多个方面同时进行。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具有巨大的创新潜力。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只是其载体。因此,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应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在监管的基础上,应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修改、增加、删除和扩展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目前正在快速发展和创新,因此风险监管建设应该与之保持同步,不断发展和创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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