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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财政体制改革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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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发生过两次大的变迁。这两次转变是在特定的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下发生的,具有逻辑上的客观必然性。本文旨在论述这两次财政体制变迁的前后因果关系,回顾历史。
  【关键词】财政体制;改革变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发生过两次大的变迁。第一次发生在1980年,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向—财政包干体制转变;第二次发生在1994年,财政包干体制向分税制财政体制转变。这两次转变是在特定的经济条件和制度环境下发生的,具有逻辑上的客观必然性。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改革是从搞活微观经济开始的,受传统的高度集中计划体制的制约,微观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生产效率低下、劳动激励不足等问题逐渐暴露,个人、企业、国家的经济利益增长在原则制度安排下已无法得到实现,于是从微观领域入手进行了一场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通过一系列微观制度的重新安排,经济发展水平、制度创新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制度短缺程度日益显露,从而打破了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制度均衡状态。而这时原有的统收统支体制已无法满足需求,增加供给的愿望非常迫切。这是因为:微观经济活力的增强和能量的释放,使得增加财政收入的空间和余地增大,各级政府面对已存在的“潜在利润”上有了尽快将其转化为“现实利润”的强烈愿望。
  一、“分灶吃饭”改革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我国于1980年按照经济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体制。到了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也就是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另有共享收入;支出仍按照隶属关系划分。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几种不同形式的包干方法,简称“地方包干”。虽然我国的财政体制在1994年以前经历过不断的调整,但是这些调整都是在财政包干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的。
  与原有的财政体制比较,“分灶吃饭”体制将财力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下放到地方,显著地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权限,有利于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财力,发展本地区的经济,为总体的经济体制分权改革和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初始条件。但是,这一体制造成了许多问题。
  第一、我国连年赤字。1980年时,我国的财政赤字额为68.9亿元,到了1993年已变成293.35亿元。
  第二、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也持续下滑,由1980年的25.7%持续下降到1993年的12%。财政收入产GDP的比重表现着一国政府在社会产品价值形态的分配中所能直接分配的份额。这一比重的持续下滑,是财政收入能力下降和财政条件能力衰弱的集中表现。
  第三、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这一比重在1985年为40%,到了1993年下降为22%。此时的中央政府无疑成了“弱中央”。
  二、分稅制改革
  面对这些问题,同时也为我国刚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我国决定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在经过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1994年1月1日税改方案如期出台,也被称为“分税制”改革。新体制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地质勘探费、国防费、武警经费等。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
  第二、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方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第三、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转移支付。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实现了来之不易的成功转变:
  (1)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抓效益、抓收入的积极性,都将精力和财力用于对自己有利的新财源的培育上来,努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了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力度,减少了对第二产业的重复建设。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始不再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二是按照税种组织财政收入的新轨道。它标志着我国的改革终于走过了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转折点。
  (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愈加明晰和规范,有利于长期行为的形成。
  虽然分税制改革取得巨大的成果,但是由于这次改革的特点之一就是保护地方的既得利益,因而带有浓重的过渡色彩。在体制方面遗留下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权的划分不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存在重复和重叠。二是保留了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这与原有的旧体制一摸一样。三是共享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非常高。
  
  参考文献:
  [1]姜长青.新中国财政体制70年变迁研究[J].理论学刊,2019(05):72-80.
  [2]吴胜泽.我国财政体制的变迁及效率研究文献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2(70):17-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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