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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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业化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副产品”,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的工伤保险总体参保率低,工伤事故居高不下,基金收支不合理,工伤职工维权艰难等问题,针对其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对策。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对策建议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从农业生产中加入工业生产中的劳动力数量不断增加,在工业操作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数也在随之增涨。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的保护网,工伤保险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通过一些调查表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农民工群体中,这一点尤其严重,农民工群体的职业伤害发生率曲线接近中国GDP的增长曲线。在此背景下,特别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被保险人群的广泛覆盖,发挥预防作用,使工人真正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自2004年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工参保人数在工伤保险总参保人数中所占的比例一个跳跃式地上升,相应地城镇职工参保人数在工伤保险总参保率中所占的比例有所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农民工逐渐在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构成中占有了一席之地,城镇职工不再是参保的绝对主体。从表1可知,从2007~2016年末我国总参保人数增长了58%,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增长了近一倍,城镇职工参保人数增长了71.87%,而参保比例趋于稳定,农民工参保占比35%左右,城镇职工参保比例占比65%左右。
(二)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2007~2016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基金收入方面,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逐年增多,由2007年的165.6億元,增长到了2016年的736.9亿元,2011年的基金收入增长尤为迅速,增长率为63.71%。基金支出方面,由2007年87.9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610.3亿元。可以看出,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增长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基金收入与基金支出之间相差的数额也在增大,这就表现出,从过去到现在的推移,基金结余呈现增长的态势。从表1中也可以看出,在出现事故后,职工能够依法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工伤事故补偿的人在不断增加,2007年全年有96万人是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到2016年人数已达196万人,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从2007年的87.9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610.3亿元。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率高于享受保险待遇人数的增长率,也就是说待遇水平在工伤保险方面是逐渐提高。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参保率低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有好些年,但职工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的比例不高。2008年职工的参保率只有26.4%,接下来的几年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在上升,但上升的速度是比较慢的,每年仅比前一年上升1%有时还不到1%。总体来说,国家立法规定要实施的工伤保险在广大的劳动群体中实施的比例不够高,同时逃保漏保现象也普遍发生。
(二)制度覆盖面窄
虽说我国在工伤保险制度覆盖面的扩大上做出了努力,但覆盖面上城镇职工远高于农民工。在《2013年全国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中表明,受雇的制造业就业人数为8039.423万人,自营就业人数为474.8136万人;建筑业的受雇就业人数为5748.861万人,自营就业人数为261.8131万人;批发和零售业受雇就业人数为1235.107万人,自营就业人数为1751.254万人,大量的农民工在自营就业领域,在制度覆盖范围之内没有他们的身影。
(三)基金收支结构不合理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的问题有支出比例不合理和工伤保险基金存在大量结余。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在预防性支出,治疗性支出,康复性支出方面比例的分配不合理。同时这也导致了工伤保险基金存在结余,基金收支结构不合理。
(四)工伤维权艰难,时间长
农民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由于各种复杂原因的存在,要面对工伤维权道路的坎坷。工伤维权的艰难表现在:一是对否是工伤的问题的界定,二是我国司法医疗鉴定中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较长的时间。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提高农民工参保率
政府有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推动构建和谐的雇佣关系,要强化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宣传力度,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农民工团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与其自身文化程度不高、风险意识薄弱有着很大关系。此外,政府对于职业安全相关的文件精神要重点传达给相关的企业,提高用人单位对于安全生产的风险把控意识,从而提高生产的安全。这是一项系统性的问题,需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使得工伤保险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
(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尽管从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开始,所包含的人群范围在不断地增加,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政策制度下,其工伤保险的纳入范围依然没有把目前仍在工作中的从事危险体力劳动的人群包含在内。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需要一步步的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工伤保险在体力劳动高危行业的人群要进一步覆盖,特别是建筑业、采矿业等。其次只要存在雇佣关系就应该进入工伤保险的纳入范围。最后把剩余的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都包含在覆盖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民覆盖。
(三)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伴随着新兴职业的兴起,导致出现复杂的职业危害,各种各样的职业危害已经不再工伤认定的范围,例如隐形工伤、辐射问题、过劳问题,新兴行业常利用计算机导致眼睛、腰椎等病症,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等。因此,职业危害的发生变化也要有相应的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的变化,显性工伤要扩大范围,同时对隐形工伤问题也要有说明,使其有法可依。
(四)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帮助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强化对高危行业和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内容应该是工伤预防和相关的工伤保险政策理论和法律维权意识,用法律去维护合法权益。相互协作的培训体系的建立要依靠政府行业协会和用人单位协同在一起,提高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提升技能水平,切实减少杜绝安全事故。政府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安全检察,督促用人单位实施有效地安全措施进而保证安全生产。如若发现安全隐患,侵犯劳动者自身安全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贷。情况特别严重的违反安全作业的企业单位,要依据法律从重处罚,甚至关停或者采用刑事手段。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民工的就业问题,积极促使农民工在就业时合同规范化,保障其各项保险都要缴纳齐全。在以上的措施上,政府还应采用奖惩结合形式,用来促进企业积极加强安全生产,从而降低农民工遭遇到的安全事故风险。
(五)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健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在于规范化的用人制度,无劳动合同或者无法律保护的劳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首要,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监察,树立规范化的就业合同。对于那些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也要严抓严打,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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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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