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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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社区建设、治理体系存在问题较多,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相关事务方面尤为严重。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分析,立足于社会组织、政府层面提出具体解决策略,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社区建设事业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3-0135-02
全方位提高社区治理科学化水平、现代化水平和法制化水平,党中央国务院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由此可见,国家政府层面在顶层设计方面,推进社区建设事业发展的意图极为明确,相关政策颁布也较为主动。然而,在政策具体落实方面,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现象仍面临较多现实问题。
一、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社区社会组织缺乏内在驱动力,对政府的依赖已形成固定思维。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鼓励、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切实做出行动参与到社区建设中,将社区范围内公共事业转交于社会成员手中,有助于提高利益多方共同体之间的信任度,提高社区对民众的信服力和凝聚力。例如,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建设、公益活动、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当中,能够从最基础的层面拉近不同组织、人员之间的人际关系。然而,在现实当中,社区建设往往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社区自我建设、治理能力严重丧失。社区社会组织、居民等对国家政府的依赖已经形成一种固定思维,在面对公共服务事业方面习惯以要、靠的方式对待政府,将社区建设看作完全属于居委会、街道办等部门的行政工作,对社区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文化建设、民主参与等事项的理解深度严重不足。
2.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窘迫,政府助力改革缺乏实质性作用。从社会地位的角度审视社区社会组织,现阶段我国大量社区社会组织主要以以下两种形式存在。第一,通过在国家政府机关报备登记、注册成功的社区社会组织,受国家政府支持与保护。第二,没有通过国家认可,不受国家政府支持与保护的、具有“非法”性质的组织。然而,后者数量远超前者,大量具有“非法”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虽然目的、期待与合法社区社会组织相同,但由于不受国家支持和保护,在发展规范、资源汇集、拓展组织功能等多方面受到严重阻碍。以天津市塘沽区民政局为例,为切实解决社区社会组织难寻主管机构,资源汲取得不到应有保障,专业水平、工作场地、创建规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尴尬局面,天津市塘沽区民政局从两方面进行了改革。首先,亲自出面为“非法”属性社区社会组织安排主管机构;其次,下调入门标准和门槛,构建登记和备案双向机制。对已经符合标准的组织予以审核登记,并加速工作效率;对规模、资金等方面不足,难以达标的组织予以备案。然而,以上述方式的改革,并不能实质性解决社区社会组织地位窘迫的尴尬情况,并从某种角度进一步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同时审核通过、备案登记也不能解决组织自我实力欠缺、无法引起社会各个领域重视的局面。
3.社区建设工作室处境困难,社区建设资金相对匮乏。现阶段,我国大量城乡地区已经完成社区建设工作室的建立,并在民政机构完成登记和审批,拟定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然而,在现实当中,社区建设工作室普遍面临以下两个问题。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率较低。2018年上海市民政局统计报表显示,普通市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比例不足5%。另一方面,支持社区建设工作室开展社区建设、治理工作的资金较为匮乏。虽然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上述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也激发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事业的热情。但是,社会企业、个人对社区建设工作资金的捐赠较少,以政府的单方面支持难以支撑起庞大的社区建设。
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优化对策
1.增强社会组织驱动力,理清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社会力量的主要贡献者应该是社会组织、成员、群体等,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对社区建设、治理工作实现自我认同,以主动参与、积极参与的方式将自身价值发挥到社区建设和治理工作当中。社会参与需要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组织等社会主体对利益的渴望与追求,而且表现在社会主体立足于正义、公平原则对社会公共项目建设事业的评价和关注。社会参与使社会组织实质性成为推动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主力军,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一性被管理对象,进而有效强化社会主体成员公共意识,增加人民群众在社会活动中的自我思维。理清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两个层面之间的不同之处与内在联系,是确保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社区建设工作中的前提和基础,是从思想认知上提高参与度的有效方式,更是处理现实问题、全面推进建设工作开展的理论依据。从本质层面上审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问题,社会治理并不从属于政府治理,而是一种根据内容差异而采取分工、合作形式的工作模式,在工作的過程中互相促进,弥补彼此之间存在的不足,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以各自的权利相互监督和制约,简而言之,二者属于一种并列关系。首先,为推进社区建设步伐,社区方面应拟定科学合理的自治制度,构建形成社区自治机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予以适当监督和辅导。其次,政府不应过多干预社区自治,但并不是说行政管理对社区自治无效,而是在全面落实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税收管理等的前提下尽量对社区自治实施少插手、不插手的政策。
2.建立分类式监督管理机制,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为切实解决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地位窘迫的尴尬局面,从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看,打破双重管理机制,降低注册审核登记标准,是解决组织地位问题的有效举措。所以,天津市塘沽区的探索毫无疑问是具有极高价值和重要性的。但是,就目前而言,仍需要依照社区社会组织基本功能和性质,将其具体划分为互利性和公益性两大种类,将工作重心放在公益性扶持组织的规划与发展上,积极颁布法规和政策、整合各方面资源等形式,帮助部分社区社会组织逐渐增强自我社会影响力,在帮助帮扶的过程中,减少决策性干预,在提供支持期间,还要确保社区社会组织的主动权。进而,不但不会负面增加社区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同时还能促进合法资源募集体系、机制的快速成型。此外,需要对互利性社区社会组织实施严格的管控与监督,阻碍此类组织行政化色彩的形成,使其资源方面和政府脱离关系,确保此类组织的民间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实质性提高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组织地位,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区建设的工作中。 3.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实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良性循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治理隶属于国家民政部门管理,并在此期间居委会需给予相应指导,由集体或个人立足于团结、友爱、风险和互相帮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特长,无私奉献有限精力和宝贵时间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份力量。在我国社会转型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方式、功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过去的社区建设中,主要是对社区中弱势群体进行爱心帮扶,现在延伸至为普通居民进行服务,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等。在过去的社区建设中,社会成员、组织的参与往往不需要得到报酬,现在发展到给予参与者一定利益补偿和财政支持。
因此,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切实参与到社区建设当中,应以个体需求为导向。一方面,通过动员居民参与能够有效了解居民需求,满足居民需求又能够促进社会组织参与,进而形成专业对口、居民普遍参与的新局面。另一方面,唯有更大程度地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组织的实际需求,社区社会组织成员才能形成社区建设的内在动机。总而言之,社会建设能够有效开展,归根结底在于社会组织以怎样的程度参与其中,在于社区建设是否能更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组织成员实际需求。鉴于此,必须对社区商讨机制进行不断优化,立足于多数人的利益考虑问题,实质上关心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群众解决各种矛盾。除此之外,鉴于社区建设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政府应在确保自身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如企业投资、民间资本投资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城市社区规模与总数量快速扩张,社区社会组织迈过发展前进的萌芽时期,逐渐步入稳步、飞速发展的历史转折点,然而该阶段仅凭社区社会组织单方面力量将难以走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因此,需要以党中央国务院为核心、政府为主导,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与号召,与国家层面形成良好配合,并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和权力,才能使社区社会组织真正融入社区建设的实际过程中,使社区社会组织成为国家发展道路上的关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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