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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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芳
摘 要:海运单和电放提单作为非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因在目的港提货时无需出具正本,方便收货人在目的港快捷收货而被买方青睐。二者在方便收货人提货的作用上是相同的,但是对出口运输货物的物权控制上却是完全不同的。在出口货物运输中究竟使用哪一种单据本应由发货人决定,但是在FOB术语下,部分买方指定货代却因某种原因有意混淆海运单和电放提单,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导致不明真相的发货人失去对出口运输货物的物权控制,给发货人安全收汇带来风险。所以在FOB术语下如何正确应用海运单,防范风险,保证发货人安全收汇值得研究。
关键词:FOB术语;海运单;电放提单;货代收据;风险防范
出口货物海运实践工作中,除了常用的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海运提单,海运单、电放提单及货代收据三种非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也会根据出口业务实际情况使用。但是由于使用频率相对海运提单低,很多出口货物发货人对上述三种非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缺少真正的理解,以致于因种种原因获得了错误海运运输单据,并因此失去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权,给其安全收汇带来风险。本文将通过一则越南客户凭海运单提货后拒付尾款的业务,具體分析如何使用海运单等非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防范安全收汇风险,希望能够给出口企业带来一定启示。
一、海运单提货案情介绍
2018年8月10日,广东雅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集电器”)以FOB术语与一越南老客户成交1X20’GP电器原件,合同总价9万美金,付款方式与以前交易一样为30%预付款,70%尾款凭提单扫描件付清,收到全部货款后安排电放。雅集电器在9月10日完成生产,并通过买方指定货代广州美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橙货运”)订舱出运,在订舱委托书上有关提单要求一栏填写为“等通知电放”,也就是最后雅集电器拿到手里的应该是电放提单。9月12日,雅集电器收到了美橙货运转来的KMTC(高丽海运)船公司的格式化提单确认件,名称为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DRFT COPY 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经确认无误,并在提单确认件上加注“确认此草稿,等通知电放”。9月15日,雅集电器收到美橙货运转过来的运输单据副本,但是名称为PORT-TO-PORT OR COMBINED TRANSPORT NON-NEGOTIABLE WAYBILL,当时雅集电器的操作人员也没有提出异议,同时把这份单据连同发票、箱单一同发给客户要求支付尾款,然而直到9月30日也没有收到货款,10月8日,也就是国庆后的第一天雅集电器经过查询货物已经在10月1日到港,10月4日就被客户提走。雅集电器立即向美橙货运质询,为什么己方没有通知电放客户就提走了货物,这时美橙货运操作人员才进一步解释说,此票货物因最后要电放,所以出具的是SEA WAYBILL,也就是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作用相同,收货人也可以在目的港直接提货,并解释说过去的合作一直是这样操作的。雅集电器操作人员在回头查看与此客户合作单据时才发现正如美橙货运操作所说,在过去与这一越南客户合作过程中拿到的所谓电放提单实际上都是海运单。只是过去越南客户的付款都没有出现问题,也就没有发现运输单据存在的问题,一直在把海运单当成电放提单使用。实际了解海运单与电放提单的区别后,雅集电器向美橙货运抗辩称,己方要求的是等通知电放,从没有要求出具对货权没有控制的海运单,是美橙货运擅自将等通知电放做成海运单形式,但是美橙货运以雅集电器多次收到海运单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至此双方陷入了扯皮当中。关于6.3万美金的尾款,由于多次联系越南客户都没有实质性进展后,雅集电器张总联系到笔者,咨询如何处理此事。笔者给其建议为先以货款收回为主,然后处理与美橙货运之间的纠纷。考虑到越南来回非常方便,雅集电器可以在向中国越南大使馆求助的同时,亲自到越南找客户当面沟通货款情况(因为与此客户已经合作多次,有其详细名称及地址)。后雅集电器张总及其业务人员先后去了三次越南胡志明市,在当地使馆人员的帮助下成功与客户见面,客户表示其经营遇到困难,所以一时没有办法支付全部货款,经多方努力先后筹到5万美金支付给了雅集电器,同时出具了剩余1.9万美金的欠条,并承诺在10月底之前支付。但是截止到11月8日,笔者与雅集电器张总确认时仍然没有收回1.9万美金尾款,张总表示,如果在11月15日前还没能收回尾款,将第四次去越南与客户沟通。
二、本案发生的原因
(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异同
海运单,是指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是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保证交付货物给该单据上的记名收货人的一种运输单据。与空运单类似,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不能流通转让,不能用于控制货物。记名收货人提货时无需出具正本海运单,凭海运单副本、到货通知以及身份证明即可提货,最初用于无需担心货款结算问题的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母公司之间的业务。但是近年来因其提货便利、手续简单、费用较低等特点被买方青睐,在常规出口贸易中被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很多买方倾向于要求指定货代及/或承运人签发海运单。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发货人要求在未签发正本提单或是收回已经签发的正本提单后,通过电报、传真、电邮(当下流行方式)等电子形式把提单信息发送至目的港船公司或其代理,然后给发货人出具的注有“Surrendered(电放)”或“Telex Release(电放)”字样的运输单据。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无需出具正本提单,而是凭加盖电放章的电放提单副本、到货通知及身份证明提货。
海运单和电放提单的相同点是收货人一栏都是记名的(必须有准确的收货人名称及地址),承运人在目的港都无需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都可以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在目的港提货,而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在使用时都需要发货人提供保函,以证明放弃正本提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货代及承运人无需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但是尽管海运单和电放提单最终目的都是使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但是二者实现的过程却有本质不同。海运单在签发时其载明的货物就注定是收货人的,从来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发货人根本无法控制货物。而电放提单通常是在传统提单基础之上进行的,作为卖方或是实际发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先签发正本提单,并凭正本提单(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可流通转让,承运人需凭交货时需收回正本提单)的扫描件或是副本向买方收款,收到货款后再视情况安排电放,也就是在电放之前,卖方还可以凭提单控制货物,在收回全部货款后通过电放放弃凭提单控制货物的权利。外贸实践工作中,拼箱货物电放还是签发海运单通常都没有费用,整箱货物直接签发海运单没有费用,而电放则视船公司不同可能有200左右的电放费。所以个别无良货代通常会以海运单来代替电放提单,用来增加己方的竞争力,或者是在收发货人电放费的同时却通过签发海运单形式而无需支付给船公司,却忽略了多赚一点电放费可能给发货人带来的巨大损失。个别指定货代甚至故意混淆和模糊海运单和电放提单的区别,类似本案中越南客户指定的货代美橙货运一样,应买方要求对卖方进行合谋欺诈。 (二)本案发生原因分析
外贸实践工作中, FOB术语下通常由买方指定货代或是承运人安排运输,这就给买方与指定货代或是承运人合谋欺诈卖方提供了机会,因为指定货代与买方具有利益一致性。在本案中,指定货代美橙货运的长期误导性错误操作(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是本案中越南客户无需付款就能提货的直接原因,也是导致雅集电器最初钱货两空的直接原因。如果美橙货运按照雅集电器要求等通知电放,即使越南客户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支付尾款,但是至少在未电放之前,货权仍然控制在雅集电器手里。雅集电器在后期与越南客户的沟通中也得知,要求出具海运单是其对指定货代的要求之一,指定货代在某种意义上是有意配合了买方这种不付款即可提货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二者合谋才使买方在无需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顺利的提走了货物。实际上这种情形就是定时炸弹,只要客户按时付款问题就不会出现,但是是否按时付款的主动权却完全掌握在客户手里。作为货代应该很清楚海运单和电放提单的区别,也会清楚出具海运单就意味着发货人将会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在本案中,发货人雅集电器对提单明确要求等通知电放的情况下,美橙货运仍然利用雅集電器操作人员对海运单和电放提单知识的缺少而用海运单代替电放提单,同时在雅集电器没有提供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海运单,甚至以过去一直这样操作为借口,明显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所以在本案中指定货代美橙货运的责任不可避免,雅集电器在了解真相后也准备在收回全部货款或是确认剩下的1.9万美金无法收回后,就此票业务中因延迟收款带来的一系列损失通过诉讼要求美橙货运进行补偿。
但是在笔者看来,本案之所以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雅集电器的操作人员长期错误将海运单错误认为就是电放提单的行为,正是其操作人员对海运单以及电放提单理解的误区,给了买方和其指定货代合谋欺诈的机会。外贸出口业务中,风险无处不在,作为出口方不能将风险控制完全依靠于买方以及货代的诚信上,对于贸易项下的所有单据,尤其是涉及到物权控制相关的运输单据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要加强风险管理,不能因为过去一直这样操作没有出现问题,就不会去深入了解。按照雅集电器的情况,即使本票货物不出现问题,总有一天也会出现问题,因为其操作一直就是错误的,海运单就是海运单,电放提单就是电放提单,二者具有相同性,但是如前文所述在物权控制上却有本质上的不同,在发货前未收回全部货款的情况下不能混淆使用。
三、在FOB术语下卖方的风险及防范
(一)FOB贸易术语下慎重接受海运单
近一段时间以来,海运单在外贸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卖方没有意识到海运单潜在的风险,如前文所述,海运单一经签发,理论上货物就注定是海运单上记名收货人的,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只看人不看运输单据,只要收货人能够提供与到货通知上一致的身份证明,承运人就可以放货给收货人,而无需收回正本运输单据,这一点与空运单非常类似。同时FOB术语下,又由买方指定承运人或是货代安排运输,其指定承运人或是货代在一定程度与买方的利于具有天然的一致性,所以都会最大程度的维护买方的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忽视甚至对卖方(实际发货人)的利益进行欺诈。所以在以FOB术语成交时,在未收回全部货款前要慎重采用海运单。通常来说,卖方只有在发货前已经收回全部货款,或者无需通过运输单据控制物权的情况才能接受买方要求提供海运单的要求,否则必须拒绝,因为海运单的非物权凭证性质会导致卖方在货物发出后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从而给安全收汇带来风险。
(二)切实了解海运运输单据的种类及性质
外贸实践工作中,海运出口运输单据常见的有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海运单(SEA WAYBILL)、货代收据(FREIGHT CARGO RECEIPT)三种。其中海运提单又分为指示提单和记名提单,其中指示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毋庸置疑,是出口货物运输的首选运输单据。而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很大争议,同样需要慎重采用,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或是收回正本提单后放货给收货人,同时卖方在确认提单时只确认提单的正面内容,而对于提单背面一些法律适用条款却没有确认,这样就很难清楚记名提单适应哪种法律法规,是否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如果记名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性质,则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海运单,将不得不面临着海运单的风险。货代收据比较通用称呼是货代提单或是小单,只是买方指定货代或是其仓库收到货物后出具的用以证明收到承运货物的收据,尽管也叫提单,格式上与真正的提单也很类似,但是却不具备提单的物权凭证及流通转让的性质,准确说只是一份收据,甚至不能算是一份标准的运输单据。所以同海运单一样,外贸实践中通常只有2种不需要提单控制物权的情况才能接受货代收据。第一,卖方在发货前已经收回全部货款;第二是,在放账付款方式下,卖方先收货后付款的情况下。除了以上2种情况,作为发货人的卖方,任何时候都不能接受买方要求出具海运单或是货代收据的要求。此外,基于传统提单基础之上的电放提单,同样不具有物权凭证性质,不能用于对物权的控制,所以对于卖方来说同样要在收到全部货款或是无需担心货款收回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三)FOB术语下托运货物之前需要与货代签订运输合同
在FOB贸易术语下,尤其是在金额超过1万美金,且在发货前没有收回全部货款,在买方指定货代的情况,必须在货物发出前与指定货代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提供哪一种运输单据,以及什么时间出具。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货代及最终承运人是否需要凭正本运输单据放货。甚至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发货人未通知放货之前应该由货代公司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必要的时候协助己方退运货物(在己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任何时候货代公司只享有运输代理权,不得做出变卖或是有损货物的行为,否则将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有些指定货代会比较强势,不愿意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借此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这个时候作为卖方也就是实际发货人就要坚持,必要的时候可以去和买方沟通。和买方沟通的中心意思就是“要么就是发货前付清全部尾款”“要么就是让其指定的货代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通过合同明确承运人或是运输代理人的责任。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存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不管指定货代签发何种运输单据,运输单据都只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证明,本身则不具备合同的性质,不管其背面格式化条款说明受哪种法律约束,发货人都不受其约束,双方发生争议时的依据是之前签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而不是运输单据。所以对于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在发货之前,卖方有必要与买方指定的货代签订合同,以此避免运输单据背面格式化条款给卖方带来的不利。同时也可以让指定货代清楚发货人是国际货物运输的行家,减少其利用发货人的不专业性以模糊不清的概念混淆使用不同运输单据欺骗发货人的行为。 (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当下,随着中美贸易战的加剧,在世界范围内关税保护贸易主义开始抬头,很多国家都开始提高进口产品关税,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国外进口商的成本,导致进口产品在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提高, 进一步导致其国内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影响进口商的资金回笼周期,使进口商的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并最终导致进口商放弃对进口产品货款的拒付或是未能及时支付。在笔者了解到的其他因使用海运单或是记名提单未能安全收回货款的案例中,有60%的情况是因为进口商流动资金短缺导致。在经济繁荣,市场需求稳定的情况下,进出口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尤其是作为买方的进口商有合理且客观的利润,主观上更多是希望进出口交易进入良性循环,卖方及时发货,买方及时付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更多的交易為目标,拒付则很少会发生。这个时候运输单据(提单)对物权的控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形式,即使是签发的海运单,只要买方正常付款,对卖方也没有实际损失。但是在当前各国都在增加关税,提高进口产品成本,依赖于贸易的经济进入不景气阶段,很多进口商利益受损,甚至因此转行或是破产的情况下,买方为转嫁风险以各种理由拒付的案例则大幅增加。在本案中,雅集贸易张总说越南客户拒付尾款的行为经了解也非其最初的本意,很大程度上也是因其国内销售不景气,资金短缺所致,拒付尾款只是其临时起意转嫁风险的一种本能反应。尽管不是其所愿,但是对雅集电器带来的风险却没有本质区别。所以作为出口商的卖方经济与贸易不景气的时候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即生意越难做,风险防范意识就要越高,越要采取相对稳妥的付款方式与运输单据。千万不能因为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下争取到生意,而人为忽略了其中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尽量避免火中取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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