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自贸战略推进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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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铃
摘 要:自贸战略是欧盟贸易政策的重要环节。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欧盟逐步加快推进多双边自贸战略。截至2019年6月底,欧盟与世界98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自贸协定,其中已经生效的协定涵盖34个国家与地区,协定部分生效的包括37个国家,即将生效的有27个国家。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蔓延,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陷入70余年最大困境。而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推进对外自贸战略不断取得进展,成为当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缩影和新趋势。欧盟与域外贸易伙伴商签新一代自贸协定,体现了其最新贸易政策的诉求。我未来推动建设中欧自贸区,以及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构建开放型世界經济,都需要予以重视和借鉴。
关键词:欧盟;自贸战略;多边贸易体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欧盟是全球对外商签自贸协定最多的经济体。截至2018年底,欧盟共向世贸组织通报了41个域外自由贸易协定,涵盖94个国家与地区(不包括6月28日刚刚结束谈判的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的自贸协定谈判,涉及巴西、巴拉圭、乌拉圭和阿根廷4国)。近年来,随着与日本、加拿大等全球重要经济体自贸协定的生效,欧盟的自贸战略取得较大进展。
一、欧盟自贸战略形成背景及主要特点
欧盟1993年建成统一大市场,并随着1999年5月《阿姆斯特丹条约》、2003年2月《尼斯条约》和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的先后生效实施,其共同贸易政策管辖的领域逐步增多,从最初的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再扩大到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直至涵盖外国直接投资。在此过程中,与域外贸易伙伴达成有利于欧盟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成为本世纪以来欧盟贸易政策的优先考量。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欧盟逐步加快推进多双边自贸战略。通过先后于2006年、2010年和2015年发布的三份贸易政策文件,欧盟的自贸战略体系——包括定位、范畴、对象、目标及(评估)机制等,日渐清晰。2017年,欧委会发布“平衡和进步的利用全球化贸易政策”,对自由贸易协定的目的和合法性进行反思,要求欧盟实施自贸战略兼顾进步性和平衡性,对外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对内保护劳工、环境和消费者权益。整体而言,欧盟自贸战略包含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自贸协定是欧盟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工具。2006年欧盟贸易政策文件“全球的欧洲:在全球竞争”强调,欧盟将签署新的FTA视为推动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基石,同时也是提升欧盟全球市场竞争力的外部手段。2010年欧盟贸易政策文件“贸易、增长和世界事务”进一步强调,签订有雄心的自贸协定将极大地改善欧盟与世界其他地区开展贸易的方式,确保欧洲企业在域外获得更大的市场准入。
二是强调商签自贸协定应兼顾“经济因素”和价值观。2006年之前,欧盟商签自贸协定的对象以非欧盟欧洲邻国、地中海国家为主,出发点在于加强与邻国的经济、监管联系,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2006年-2015年期间,欧盟商签自贸协定更看重协定给其自身带来的贸易利益,尤其是推动增长和提供就业。2006年贸易政策文件对经济因素给出了定义,如对象国的市场潜力(经济规模和增长)和保护水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程度),同时明确将东盟、韩国和南方共同市场作为优先谈判对象。2010年欧盟贸易政策文件突出美国、中国、日本和俄罗斯为签订自贸协定的战略伙伴。2015年欧盟贸易政策文件仍然重视商签自贸协定的经济因素,但同时确认要推行欧盟的价值观,例如对劳工、环境、消费者和社会保护的高标准。
三是欧盟商签自贸协定覆盖的范畴不断延伸和扩大。2006年前欧盟商签的自贸协定,基本上构成了其第一代自贸协定的主体,重点聚焦工业品。2006年的贸易政策文件阐述了其新一代自贸协定的关注点,涵盖服务和投资的自由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等内容。2010年贸易政策文件要求将政府采购、保护创新等内容加入自贸协定范畴。2015贸易政策文件要求自贸协定中设立专门的有利于中小企业贸易投资活动的条款,如消除有关合格认定、资格认证等非关税壁垒给中小企业贸易投资活动增添的额外成本,以及加大与产品有关的市场准入信息的获取等。
四是明确设立自贸协定布局的量化目标和实施机制。2010年贸易政策文件首次提出,未来欧盟与域外贸易伙伴签订自贸协定覆盖的贸易额占其域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要达到50%;所有自贸协定最终给欧盟GDP带来0.5个百分点的增长;对外出口和进口面临的整体关税分别下降一半和1/5。从2010年开始,欧盟更加关注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实施情况,在当年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欧盟提出要对自贸协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包括加强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三方市场壁垒情况的报告等,对所有新自贸协定谈判的启动进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谈判中要进行可持续性影响评估,谈判结束后、正式签署前要进行结果分析,最后建立系统性的事后评估机制。2015年贸易政策文件强调有效率地执行和实施自贸协定的重要性,为此欧盟2017年发布了关于自贸协定实施情况的第一份报告。
二、欧盟自贸战略发展进程
欧盟对外商签自贸协定始于上世纪70年代。1973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欧盟的前身)与瑞士自贸协定(1972年7月22日,双方在布鲁塞尔签署)生效,开启了欧盟自贸战略发展的新篇章。综合欧方数据,截至2019年6月底,欧盟与世界98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自贸协定,其中已经生效的协定涵盖34个国家与地区,协定部分生效的包括37个国家,即将生效的有27个国家。此外,欧盟目前正与22个国家进行自贸谈判,包括分别与突尼斯、埃及、摩洛哥、智利和墨西哥进行的5个升级谈判;17个新谈判,对象分别是海湾合作委员会6国、东南亚5国、东非共同体3国,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欧盟对2018年6月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始的谈判寄予厚望。纵观过去近50年,欧盟自贸战略的发展进程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对外签署自贸协定的进程加快。欧盟对外签署自贸协定显示较强的阶段性,上世纪70年代、90年代、本世纪初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是较为集中的四个阶段。具体来看,上世纪70年代初,欧盟与瑞士、冰岛和挪威签署其第一批自贸协定;1991年—1997年,欧盟与1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贸协定,包括4个欧洲国家和地区(法罗群岛为丹麦管辖的地区,位于冰岛与挪威之间)、4个亚洲国家、1个北美国家和3个非洲国家;2001年-2007年,欧盟与6个国家签署自贸协定;2008年-2019年上半年,欧盟对外商签自贸协定的进程加快,共与7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贸协定,其中包括与韩国、加拿大和日本等重要经济体签署的自貿协定。
第二,区域组织成为欧盟推进签署自贸协定的重要对象。欧盟签署自贸协定的对象,很多是地区区域组织。通过与相关区域组织签署自贸协定,欧盟实现了与该区域成员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例如,通过分别与加勒比论坛、西非经济共同体、东非共同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集体谈判,欧盟与加勒比地区15个国家、西非地区15个国家,东非地区2个国家、南部非洲6个国家、南方共同市场4个国家达成了自由贸易协定。此外,欧盟还在与海湾合作委员会进行自贸协定谈判。
第三,欧盟对外商签的自贸协定已从第一代升级到第二代。按照自贸协定涵盖范畴的不同以及实现的政治、经济目标不同,自贸协定可分为第一代和第二代。第一代自贸协定以关税自由化为目标,一般只涉及削减工业品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基本不涉及农产品和渔业产品。该类自贸协定形式多样化,具体可分为:“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联系协定”(AA)、“稳定与联系协定”(SAA)。欧盟2006年前签署的25个自贸协定大多为第一代自贸协定。第二代自贸协定,也称为新一代自贸协定,以削减非关税壁垒和扩大市场准入为目标。除了进一步消除货物贸易关税和配额,该类自贸协定的关注点侧重于消除限制产品、服务准入的非关税壁垒及扩大市场准入,涵盖服务贸易、投资和政府采购领域,同时加入了与自由和公平贸易相关的规则,如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而与保护环境和劳工权利相关的可持续性发展内容则成为2010年后欧盟缔结的所有新一代贸易协定的核心关切。形式上,新一代自贸协定更加标准化,目前分为四类:“全面自由贸易协定”、“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DCFTA)、新联系协定和“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2019年2月1日,欧盟与日本的经济伙伴协定生效,其中首次包含对巴黎气候协定的特别承诺。
三、欧盟自贸战略发展布局
欧盟商签自贸协定的地域范围已经覆盖欧洲、非洲、亚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但是各大洲达成自贸协定数量分布不均匀,非洲涉及的国家最多,其次是北美洲、欧洲、亚洲、南美洲,最少的是大洋洲。通过商签自贸协定,欧盟与域外自贸伙伴的贸易往来实现较快增长。截至2019年6月底,欧盟对外已经生效的自贸协定涵盖71个国家与地区。2018年(本节贸易数据采用2018年数据,与日本的自贸协定2019年2月生效,日本纳入与欧盟的生效协定数据中),欧盟与上述国家与地区的贸易额达13627.7亿欧元,占欧盟域外贸易总额的34.6%。2017年( 服务贸易数据采用2010-2017年数据。为了便于计算,2017年的贸易数据按照71个国家和地区计算),欧盟与域外自贸伙伴的服务贸易额达4825.5亿欧元(截至2019年6月底自贸协定已生效的71个国家和地区),占欧盟域外服务贸易总额的29.5%。
(一)非洲
非洲共有67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已经有39个国家与欧盟达成了自贸协定,是欧盟自贸战略的重点地区,达成数量相当于欧盟与北美洲及欧洲其他地区达成自贸协定的总和。其中,已生效协定涵盖19个国家,主要分布在北非、东非和南非。突尼斯是与欧盟自贸协定生效的首个非洲国家(1998年);中非地区只有喀麦隆与欧盟签署自贸协定;已签署但暂未生效的协定有20个国家,位于西非、东非共同体(EAC)和东南非。正在与欧盟进行自贸谈判的非洲国家有6个,分别为北非的摩洛哥、埃及、突尼斯,以及东非共同体(EAC)的布隆迪、乌干达和坦桑尼亚。与北非三国的自贸谈判属于第二代“深入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DCFTA),是第一代自贸协定(AA,已生效15年)的升级。
(二)美洲
北美洲有41个国家和地区。至今已有21个国家与欧盟签署自贸协定,其中已生效的协定涉及20个国家。墨西哥是与欧盟自贸协定生效的第一个北美洲国家(2000年),加勒比海岛国与欧盟生效的自贸协定覆盖13国;海地已与欧盟签署协定但尚未生效。正在谈判的协定有2个,分别是2016年与墨西哥启动的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以及2017年陷入停滞的与美国跨太平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谈判(TTIP)。南美洲共16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已有10个国家与欧盟达成自贸协定,其中已经生效的协定覆盖6国,智利是与欧盟自贸协定生效最早的南美国家(2005年);已签署待生效的协定1个,涉及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4个南方共同市场国家;正在进行的谈判是2017年开始的与智利的自贸协定升级谈判。
(三)欧洲
欧洲有52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欧盟已同15个非欧盟成员的欧洲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贸协定,且全部生效。其中,瑞士是与欧盟自贸协定生效的第一个非欧盟的欧洲国家(1973),也是欧盟贸易额最大的自贸伙伴;与欧盟自贸协定生效的西巴尔干国家和地区有6个。
(四)亚洲
亚洲共有50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欧盟与10个亚洲国家达成自贸协定,其中协定已生效的国家有9个。土耳其是亚洲国家中与欧盟自贸协定生效最早的国家(1995年),欧盟与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也均已生效,与越南2019年6月签署自贸协定、等待生效。目前,欧盟正与11个亚洲国家进行自贸谈判,包括6个海湾国家(西亚);其余是东南亚和南亚国家,分别是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菲律宾。从谈判格局看,亚洲已成为欧盟未来3-5年推进自贸战略的重点地区。 (五)大洋洲
大洋洲有29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只有3个国家与欧盟签署了自贸协定,是与欧盟达成自贸协定数量最少的洲。自2018年6月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启了与欧盟商签自贸协定谈判的进程。
四、欧盟自贸战略重点内容
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盟积极推动商签新一代自贸协定。从内容上看,欧盟与贸易伙伴这个阶段的自贸协定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平竞争(竞争政策、国有企业、补贴和透明性)八方面。为了有针对性地分析上述内容,本节选取了欧盟分别与加拿大、日本、新加坡、越南和南方共同体市场签订的五份自由贸易协定进行比较。
(一)推动关税自由化
在欧盟与域外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中,货物贸易自由化是最基本诉求,最终目标在于实现零关税和减少配额限制。总体看,上述5份协定的零关税比例较高,其中欧盟与新加坡自贸协定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所有进入新加坡市场的欧盟商品均享受零关税。同时,对待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欧盟在关税自由化水平上的诉求有所差异,但关注的商品比较集中,均为其具有优势的农产品和制成品。农产品主要是猪肉、牛肉、葡萄酒、奶酪和巧克力等加工食品;制成品主要包括化工产品,医疗器械与光学设备,机械与电气设备,车辆及零部件,纺织与服装等。
(二)扩大市场准入
扩大市场准入是欧盟与域外贸易伙伴商签自贸协定的第二大诉求,包括消除非关税壁垒,扩大服务业准入以及确保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1.消除非关税壁垒。对发达经济体,欧盟重点关注自贸伙伴各具体领域商品市场准入的监管壁垒。对越南和南共市等发展中经济体,欧盟的诉求较为粗线条,主要在于提高透明度、加快信息交流和技术咨询、开展双边和国际合作、推动国际标准的使用。
2.扩大服务业准入。推动自贸伙伴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是欧盟对外商签自贸协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邮政和快递服务、金融、通讯、海运为四大关注领域。此外,欧盟还与日本和南共市在自然人移动方面达成一些高水平条款。
3.政府采购协定。欧盟将打开更多域外贸易伙伴政府采购市场作为其自贸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自贸协定,欧盟成功进入越南和南共市等非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政府采购市场。对于加拿大、日本和新加坡等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欧盟的诉求是进入对方具体领域和實体的采购。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欧盟非常关注农产品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此与自贸协定成员努力达成地理标志协定,力争为更多的农食品提供产品产地来源的保护,这些农产品主要包括葡萄酒、饮料、啤酒、肉类、食品等。同时,其保护水平高于世贸组织规定,主要体现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如欧日协定着力加强对贸易秘密、商标、版权、专利、药品监管测试数据的保护;欧新协定规定加强边境海关执法;欧越协定达成多项制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欧盟与南共市的协定涵盖贸易秘密、商标、版权、工业设计、植物种类等的保护。
(四)致力可持续发展
从2015年开始,欧盟对外商签的自贸协定中,可持续发展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核心是强调对劳工权益和环境的保护,支持社会发展。欧盟与加拿大、日本、新加坡、越南和南共市的协定均纳入了较强的法律约束性承诺,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承诺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劳工标准,履行国际环境协定,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气候协定;二是承诺不会为了吸引贸易和投资而降低各自国内的劳工和环境标准;三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其他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贸易和投资实践;四是建立贸易与投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约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五)强调公平竞争
欧盟新一代自贸协定中逐步加入了公平竞争的内容,但与较早的新一代自贸协定不同,本课题研究的5份自贸协定都不约而同地增加了“国有企业”内容。总体而言,欧盟与加拿大、南共市、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中有关国有企业的条款比较简单,内容较为常规,重点突出非歧视性待遇和商业考虑两大基本原则。而越南在欧越自贸协定中作出了关于国有企业(越南的国有企业相当于其国内生产总值的40%)的比较有雄心的承诺,涵盖透明度原则,以及国内补贴的磋商。综合分析欧越自贸协定内容,可以发现欧盟的关注在于非歧视性和商业考虑、透明性和公司治理三大核心规则。
(六)加强投资保护
从欧加自贸协定以来,欧盟力求未来的投资保护不能妨碍国家对经济的监管,强调要在用更加透明的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国家拥有监管的权力之间达成平衡。欧日自贸协定和欧新自贸协定都设有单独的投资保护协定,要求建立一个现代国际投资法庭,取代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这与世贸组织的两级仲裁机制(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相似。
五、对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
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蔓延,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陷入70余年最大困境。为应对危机,些世贸组织成员积极推动世贸组织改革,并以各自的方式推动和维护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欧盟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推进对外自贸战略不断取得进展,成为当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缩影和新趋势。基于上述因素,当前及未来一个阶段,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可能呈现以下几方面的发展态势:
(一)世界贸易组织权威受到挑战
本世纪以来,由于多哈回合谈判的久拖未决,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功能之一——谈判功能(规则制定)严重受损,导致在国际金融危机后区域贸易协定逐渐取代多边贸易谈判,成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形式。据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数据,2008—2016年期间每年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达到 10个以上。2018年以来,因上诉机构大法官到期后新的任命无法开展,世贸组织的第二大功能——上诉功能(争端解决)受到前所未有的重创,2019年12月因为法定大法官人数不足,运转20年的上诉机构暂时停止工作,世贸组织生存面临考验。而世贸组织的第三大功能——审议和监督功能(日常工作和透明性),因为透明度不足和运行效率不高,导致成员在履行通报义务方面与世贸组织各项协定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世贸组织理事会和委员会例会中部分议题长期议而不决。世贸组织三大功能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剧,导致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被逐步蚕食。
(二)多双边区域经济将各显所长
正所谓“危中有机”,在世贸组织缺少了美国这只最大领头羊的形势下,更多的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始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过去未曾出现的。这其中既包括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也包括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和新兴经济体。
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轨迹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诞生之初,其主导者为美国和英国;肯尼迪回合之后,尤其上世纪80年代,逐步形成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主导的四方体系;世贸组织成立后,随着包括中国、印度、巴西在内的更多发展中经济体加入世贸组织,大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导作用有所减弱。鉴于当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陷入治理困境,更需要适应新形势的多边规则应运而生,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可能再次出现主导力量支撑的局面。对此,大型经济体,由于利益和责任所在,有必要走到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建设的前沿来,而多双边区域经济合作将成为以世贸组织为核心、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
(三)多边贸易体制共存还是融合
当下世贸组织面临的困难,从一个方面凸显过去70年来支撑多边贸易体制的融合理念与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现状之间的冲突。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成员经济体从最初的23个发展到现在的164个;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最不发达国家生存在同一框架下,成员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方利益分歧明显,在规则制定方面很难取得完全的一致,成为导致各方贸易博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关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是继续沿着融合的方式发展下去,还是另辟蹊径、选择共存,已经引发越来越多的思考。近年来,全球区域经济合作蓬勃发展,大型自贸协定不断涌现,可以说是这种思考付诸具体实践的产物。
但另一方面,无论是融合还是共存,多边贸易体制未来的发展,还是要立足两个基本面:一是所有经济体无论大小都应享有平等贸易和平等机会的权利,同时需要承担与之相匹配的同等水平义务。二是多边贸易体制亟需推出新的治理结构,作为世贸组织核心的争端解决机制需要更加高效、专业,规则制定需要提速、灵活,而其宗旨只有一个,即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推动经济全球化,共同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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