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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保险的困境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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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城市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并没有跟上网约车快速发展的步伐,社会中频频出现网约车保险纠纷事件,对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网约车主均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从网约车保险各主体的困境出发,剖析矛盾的关键,提出复合型保险的设计思路,旨在为保险支持网约车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保险;UBI
  一、网约车保险现状
  近几年来网约车行业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的趋势,服务范围由单点城市发展到纵横交错的城市网络,已经成为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在我国网约车市场份额占有绝对优势的滴滴出行为例,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其用户规模超过4.5亿,服务范围已经遍及全国600多个城市,日均2500万份订单,网约车已经成为城市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约车业务作为营运性质的活动目前不属于我们常见的车险保障范围,绝大部分网约车司机仍然只拥有一份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保险。原因大致有三,一是当前针对网约车群体尚未推出专门的车险以覆盖相应的风险;二是营运性质保险价格相对较高且适用于完全从事于营运活动的车辆,对于兼有家用和营运性质的网约车来说存在适用缺口,车主购买意愿不高;三是在车险销售中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致使许多车主在出现事故时才发现保险无法获得理赔,即使车主提起法律诉讼也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最近几年来,滴滴公司在快车业务、顺风车业务中出现不少的事故,社会声誉有所下降,但是事故中却难以见到保险发挥支撑作用,往往是公司出面进行赔偿。
  总体来看,网约车作为车险中的新业务形态尚没有相应的配套保险作为支撑,但其又与社会公众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加快发展适用于网约车行业的可操作化车险十分必要。
  二、网约车保险的主体及其困境
  在网约车保险中主要涉及到三方主体,包括保险公司、网约车主、网约车平台。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大量的客户使用购买了非营运性质车险的车辆从事网约车业务。从合同的约定来讲,保险公司对于从事网约车活动中出现的事故不应予以赔付,但由于保险公司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既难以辨别车主是否在从事网约车活动,也难以辨别事故是否发生在网约车活动过程中。其次不少的网约车主还有通过主动掩盖事实,欺骗保险公司以获取赔付的激励。这些原因叠加较大的提高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得车险业务本就微薄的利润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即使投入较高的成本也难以真正降低此类风险,其次,大量的保险纠纷出现对于保险公司社会声誉也存在较大影响。
  对于网约车主来说,不少的车主利用空闲时间从事网约车活动既能增加收入,又能提高社会交通运行效率。但是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却难以获得保险赔偿,使得不少的网约车主存在疑虑和抱怨。从当前的保险分类来看,其应该购买营运性质的车险才能够真正覆盖其风险,但较高比例的网约车司机仅利用空闲时间从事网约车活动,大部分时间车辆仍属于家用的非营运性质,那么仍然需要购买营运性质的车险对其既难以接受也不适用。造成现实中绝大部分网约车司机仍购买非营运性质的车险,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就通过主动隐瞒,欺骗的方式来继续获得赔偿。对车主来说采取这样不合理的方法也并非本意,大部分车主的需求是在合理价格的车险下获取合法的保险保障,但当前保险市场相应的保险供给仍处在缺失状态。
  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作为乘客和车主之间的信息分发平台既然从每笔业务活动中抽取了相应的费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确保车主和乘客的合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但是不管是从轰动全国的恶劣案例还是常见的小纠纷中我们都难以看到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平台的机制建设和风险防范上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缺陷,社会声誉也受到极大地影响。当严重事故发生时,平台往往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对于平台的平稳安全运行不利。客观来说,期望平台来承担赔偿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是通过自身的优势引入风险管理者来确保车主和乘客得到合理的保险保障。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当前在保险公司、车主、网约车平台间存在较严重的利益纠葛和矛盾,现有的保险运营模式不仅加重保险公司负担、车主失去合法保障、网约车平台存在隐性赔偿责任,同时使得三方主体利益受损。那么能否通过保险产品和销售模式的创新来解决这个矛盾,促进社会实现帕累托改进呢?
  三、网约车保险产品创新
  网约车保险创新中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车险保费与真实风险不匹配所引致的各主体利益损失。因此产品开发方向是设计符合网约车主风险的复合型保险,兼顾其家用(非营运)和网约车活动(营运)的双重性质。在如何精确区分营运和非营运活动中的关键是网约车平台参与配合,网约车平台目前的运营模式决定其拥有网约车从事网约车活动的完整数据(时间、路线、速度、加速度、急刹车等),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约车的营运活动数据开发出UBI车险,精准对车辆的营运活动保费定价。在营运活动之外采取常规车险定价方式,再通过考量营运和非营运的时间比例来设计出兼顾营运和非营运的复合型车险。
  在这种复合型车险下,网约车保险中涉及的三方主体利益均能得到改善。
  网约车平台:通过提供数据与保险公司展开合作,既協助车主和乘客获取了合理合法的保险保障,又能厘清自身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避免公司为不必要的责任承担赔偿。同时还能极大提高公司的社会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利用网约车公司的数据参照UBI车险进行保险产品开发,相比于常规UBI车险,数据获取障碍已经被扫除,产品开发和运营的难度相对较低,可操作性强。其次,保险公司的信息劣势地位得以消除,网约车主的主观欺骗行为难以再造成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网约车主:复合型车险对于车主来说其定价与风险匹配,不仅易于接受而且能够帮助车主获取合理合法的保险保障,出现事故后主观欺骗的动机消失。
  参考文献:
  [1]李涛,王志恒.我国网约车保险困境及其应对[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8(3):59-63,70.
  [2]高颖.网约车服务的保险瓶颈与法律建议[J].中国保险,2018(10):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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