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约车政策变迁、发展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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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网约车存在制度,政策不适用,市场失灵等各类问题,严重影响着网约车业务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对于网约车业务分类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网约车规则政策并且详细评述了主要内容,虽然当前的政策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是政策内容与手段稍显滞后、僵化。所以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探究我国网约车政策变迁以及发展,并提出如何创新网约车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网约车的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规制内容与手段等等。
关键词:网约车;政策变迁;发展;创新
引言
21世纪我国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时代下,受到了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的众多优惠,同时互联网也与传统行业进行融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例如互联网与出租车结合形成的网约车,属于出租车行业中的发展新态势,能够方便乘客出行,但是网约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类问题,正是传统出租车所没有的。
一、网约车政策变迁
尽管我国网约车政策推行时间短暂,但是基于规制经济学角度来看我国网约车政策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由于网约车的规制主体包括地方交管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交管部门是在不同的阶段对于网约车进行规范与管理,而交通运输部则是在市场成熟阶段制定较为完善的系统与规章制度,对网约车进行行为规制。在制定政策时,两者进行促进与补充,进一步推动了网约车的可持续发展。
二、网约车政策发展
(一)我国网约车政策发展两个阶段
网约车给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同时也推动着网约车政策的逐步发展,近几年我国网约车业务逐步推陈出新,相关部门政策也随着业务发展而产生变化。分析网约车业务的发展阶段,可以将我国推出的政策划分为电招出租车规制阶段、专车规制阶段。由于拼车业务出现时间较短,并未形成完善的规模,所以也并未融入政府规制中,当前的监管政策主要是面对出租车与专车。我国网约车政策的发展主要有两个阶段:第1个阶段是2013年至2014年,属于电招出租车阶段,对于电召出租车进行规制,由于加价叫车补贴措施与各项功能,使得管理部门出台了各项管理措施,同时2014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也提出了要逐步实现服务统一管理,打车软件应当融入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中。第二阶段是2015年至2017年,规制网约车平台的专车服务,并且2015年交通部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以及暂行方法向社会公众寻求意见,在此阶段专车监督管理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在2017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众多部门推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较传统的管理办法有一定的变化,并且基于专车服务的前提下进行了科学完善的规范。
(二)网约车政策现状及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治网约车的发展,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运行管理,地方交管部门倾向于对网约车平台进行出租车朝安,例如北京将网约车平台融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下进行统一管理,并且渴望以参与者的身份能够掌握网约车运营主动权。从理论上来看,这一措施能够有效遏制加价叫车功能,并且避免了变相涨价或者是拒载乘客的现象,政策规制部门属于经营参与人员也属于管理者,由于不符合政府职能與法律常识要求,所以限制了平台间的竞争,也无法形成平台激励机制,在技术与管理上难以进行突破。尽管我国对于网约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章政策,明确了政策发展方向,但是部分地方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有一定的调整与改善空间,如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针对化调整科学合理的使用地方主管部门的职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网约车规制对象转变及影响
分析网约车政策的规制对象主要有网约车平台与驾驶人员,两者的地位随着网约车政策的不断推进,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是日后网约车政策发展中应当明确的重点问题,例如平台推出了专车业务之后,平台间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用补贴政策,会吸引私家车车主在闲鱼时间做兼职专车驾驶员,但是由于专车处于试水期,没有较多的限制,所以频发安全事故问题,使得专车驾驶员成为了政策监督管理的重要对象。分析专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业务经营规模难以被大众所认可,所以规制部门对于专车驾驶员不断打压,但是网约车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越来越接受专车的存在,基于供给侧结构改革背景下,劳动力安置成为难题,但是网约车专车驾驶员属于新兴职业有效缓冲的难题。目前专车呈现快速扩张发展趋势,所以专车驾驶员的准入标准制定则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能够看出,主要是接入第三方车辆进行服务,驾驶员与车辆通过认证方式进入网约车平台,由于网约车平台并未拥有车辆产权,只是处于中介交易,所以网约车政策中将网约车平台定义为出租车经营者,所以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运输服务的义务和责任。网约车平台应当以重组资产的形式进行经营,虽然在短时间内会消耗一定的资本,发展过程极为缓慢,甚至会长期陷入难以盈利的困境,但是我国在《指导意见》中已经取消了该项规定,虽然网约车平台并未拥有车辆产权,但是可以结合自身的轻资产模式进行运营,既能够减少压力,也能够确保网约车平台可持续发展,进而与传统的巡游车进行区别。分析网约专车的发展模式能够看出必须要以保障乘客安全为基础,同时网约平台也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确保乘客合法权益以及运营安全,虽然网约车平台并未具有自有车辆服务,但是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够从本质上对网约车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隐藏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从信息安全与保险等众多细节进行规定,有助于贯彻落实网约车平台的具体责任,也为网约车平台的操作性提供科学合理的发展依据。
三、网约车创新发展探索
我国网约车政策规制中,部分地方管理部门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制裁处罚违规违法的网约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结合网约车的行业发展趋势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例如2014年至2016年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出台了《通知》、《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发展新思路,以及网约车规制解决方法。由于网约车在发展初期难以适应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法进行规范,所以我国网约车政策只是根据巡游车进行政策规制。但是由于巡游车政策规制限制了网约车的发展,所以新政策承认网约车的发展重要性,并且为网约车的发展存在提供了法律框架,明确并清晰了驾驶员与乘客、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及法律义务。将网约车与黑车区别对待,并且明确了规制部门的管理权限,有效避免了管理与立法存在混乱现象,构建了较为稳定且明确的监督管理环境。由于网约车法律法规发展较为完善,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应当进一步补充王约车的行政处罚规则,同时要加强非法客运监督管理力度,能够从源头加强监督管理。当前网约车的运营方式与业务不断的推陈出新,所以我国也必须采取相对应的行政手段,落实并补充网约车规制政策,同时也避免了网约车平台,由于业务创新等各类方式规避法律责任,有助于纠正并且引导网约车平台的规范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由于近几年网约车安全事故频发,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同时我国政府也从网约车的发展态势上制定了相关的规制政策,但是由于传统的巡游车规制政策难以有效解决网约车问题,所以网约车规制政策出台显得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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