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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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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现有的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政策无法满足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的生活需求,并据此提出针对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以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引导正确社会舆论、完善配套组织结构等办法以提升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的生活保障。
  关键词:运动员;残疾人;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
  引言
  “体育强则中国强,国运兴则体育兴。”残疾人是全面发展体育事业不容忽视的一大主体,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与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作为体育大国,一直向体育强国目标奋进。运动员的职业目标就是用优异的成绩为国争光,残疾人运动员同样在赛场上努力拼搏、挥洒汗水,为实现自我价值。2008年第十三届残奥会在中国北京成功举行,中国代表队取得了优秀成绩。这场赛事体现了中国残疾人运动员的实力,使残疾人体育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2022年的冬季残奥会,残疾人运动员又会是一大新闻热点,广泛引起了社会关注也会使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被重视。
  一、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现状
  据2006年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可知,中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 296万人。现阶段我国残疾人数量以每年80万左右的数量增加。在此庞大的增长数量下,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的数量亦是日渐增长。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及覆盖面是反映一个国家福利待遇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加之运动员的特殊职业,使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更加凸显。目前,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情况不容乐观。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早在1982年就提出“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但是并没有关于残疾人运动员的立法进行强制约束,很多时候由于人们对残疾人的偏见,单位宁愿选择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按要求接收退役的残疾人运动员就业。相应配套的机制并未能起到良好的缓和作用,往往是纸上谈兵,相关规定得不到贯彻落实。整体上看,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尚不完善,其保障水平甚至不能满足残疾人运动员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制度有待完善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已是我国保障民生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世界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1]。但由于残疾人运动员的特殊性,兼具了残疾人和运动员的双重特点,我国有分别针对残疾人以及运动员的相关立法,但对于残疾人运动员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在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立法支撑方面还很欠缺,为数不多的相关文件涉及的残疾人运动员只是众多残疾人运动员的一小部分,例如:为国家取得过优异成绩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生活困难残疾人运动员或者是体制内的特殊运动员等等。这些特殊规定并不能完全包含所有的残疾人运动员,在具体内容上也是片面且笼统的,大多数的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情况依旧不容乐观。并且,在立法级别上残疾人运动员相关法律較少,更多的属于地方性规章制度,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这些条例、规章的法律层面较低、约束力较弱,并不能全面给予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权益的支撑,不利于残疾人运动员保障自身基础权益。
  (二)身份歧视的社会环境
  残疾人运动员与健全的运动员在社会保障层面无法做到一视同仁,从就业保障的角度来看。残疾人运动员与普通运动员相比,有很多劣势。运动员在退役后有多种工作可以选择,不论是留在运动队或去其他学校当教练员,还是凭借运动员的专业素养去创业都比残疾人运动员容易得多。即使是相同能力的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也多数会选择健全的人。创业也存在相同情况,因为身体条件的约束与影响,创业就业道路上,残疾人运动员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是巨大的。残疾人运动员在训练场上挥汗如雨,在赛场上拼尽全力为国争光。这都可以让人们忽视他们身体上的残缺,实现自身价值。但退役后的残疾人运动员,就是一名普通的残疾人,没有了运动员身份的精神支柱加上面临严峻的就业生存问题,使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引发这种情况的社会现象,就是对残疾人的身份歧视问题。
  (三)配套机制不够健全
  关于对残疾人的保障工作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手,各种社会团体组织起来,形成规模,为残疾人的生活提供保障,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2]。虽然中国残联是以为残疾人服务为宗旨,近些年发展也越来越完善,但是残联的作用多为积极宣传,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并未有针对残疾人运动员的相关政策,对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没有系统规划,运动员是种易伤的职业,残疾人运动员在自己本身有残缺的同时还要进行一些危险运动,更容易造成身体的二次甚至多次伤害,难免会增加残疾人运动员在参加体育活动中的后顾之忧。除了必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资金来源更是重中之重,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虽然能够在能力范围内帮忙联系到赞助团体,但基于我国是人口大国、体育大国,残疾人运动员数量庞大,无法做到为每一位残疾人运动员提供资金赞助,只能为特定的运动员提供保险资金来源,所以在残疾人和运动员两方面的社会团体,都无法满足所有残疾人运动员的生活保障。
  三、我国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供签字,是国际社会在21世纪通过的第一个综合性人权公约,也是首个开放供区域一体化组织签字的人权公约。它标志着人们对待残疾人的态度和方法发生了“示范性转变”[3]。中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之一,根据该国际人权条约明确要求国家和社会必须采取措施改善无障碍设施并提供必要信息,以便为有损害的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2008年7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生效。除此之外,我国还有许多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调国家要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并建设起社会保险制度,帮助公民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应有的赔偿。但其中并未对运动员特殊的职业提出特别说明,为此国家应该制定针对运动员的法律法规,明确主体责任,运动员在训练时受伤责任主体为运动队。运动员参加全国性质的比赛受伤,责任主体为国家。明确了责任主体后,细化赔偿金额及方式,是选择一次性补偿、一定期限内的持续性补偿或者其他方式供残疾人运动员选择自己能解燃眉之急的办法。此外,建立救济机制同样重要。通过定期发放专项救助款项,帮助残疾人运动员减轻基本生存压力。   (二)引导正确社会舆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时代应运而生,社会舆论越来越影响着大众的观念。政府和媒体要协同合作,政府出台各项有关残疾人运动员的保障与福利,宣传工作要紧跟脚步,及时向广大群众正面的积极宣传,形成一体化的联动机制。让群众第一时间了解政府相关政策,同时变相监督着政府与时俱进、制定对残疾人运动员真实有效的政策制度。大力宣传、转播残奥会等大型比赛,通过激烈的体育赛事彰显每一位残疾人运动员身残志坚、不屈不挠,不被命运所打败的精神。同样的,电影、电视、广播等媒介也是大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制作精良的纪录片、知名运动员人物访谈等用画面和声音深刻的体现出残疾人运动员生活的不易,为了生活要付出比常人多几倍的努力。塑造残疾人运动员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形象,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和国家政府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关注,间接推动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此外,积极发动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人和组织投入到帮扶活动中来。国家、社会、个人三级联动纵向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
  (三)完善配套组织结构
  残联的前身是1960年成立的中国盲人、聋人协会和1984年成立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其基本職能是“代表中国残疾人的利益”“帮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残联是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组织机构,更应该着重发挥残联内部在完善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领域的导向作用,进一步系统研究残疾人运动员再就业制度的政策完善和理论基础、扩大残疾人运动员福利制度的覆盖面、大力支持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相关机构的规章制度、参与社会保险和领取临时津贴,并指导各地基层残联组织的职能落实;同时应当发挥基层残联组织的沟通协调作用,注重同当地保障民生的部门深入交流,并且理应重点关注残疾人运动员维权服务流程。残联作为政府和残疾人运动员的桥梁和纽带,一定要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与社会各级主体共同构建起残疾人维权服务体系。
  2022年的残奥会更是一个难得提升全国对残疾人运动员瞩目的机遇,届时残疾人运动员的发展定会更加全面,进而推进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事业的新发展[4]。
  参考文献:
  [1]  纪磊.郑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0.
  [2]  叶曈曈.残疾人就业社会支持体系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9.
  [3]  俞可.德国全纳教育[J].教育,2013,(16):62-63.
  [4]  王琦.我国特殊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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