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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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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用它的强制性、保障性等特点为居民购买住宅提供帮助,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和个人房贷业务的发展,住房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弊端也愈发的突显。在此,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与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缺陷;改革
  一、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缺陷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的住房建设和改革中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滞后于社会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公积金制度建设尚未完善,保障范围小,保障偏离度大。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进住房公积金的普及使用,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该项政策仍存在较大的困难。在一些乡镇地区,由于消费水平较低,资金流动较为缓慢,人们的收入大多也较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工作由于难以吸收到足够的资金而无法投入运行。在城市中,也依旧存在不少问题,部分外来人员要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手续时,要比本地人员提供更多的手续,因此城市中大部分外来人员很难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当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也较低,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办理较多的手续,需要较多的证明,而且只有申请办理的职工达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在办理购房贷款后或者自身退休离职以及在死亡销户后,才能将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因此在部分职工缴纳完住房公积金之后,需要将钱用于购房之外的事情,会受到较大的限制,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其次,公积金制度的金融功能薄弱,增值收益低、分配不透明,部分城市面临资金池见底。公积金的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不仅职工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低,而且增值收益也较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的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绝大部分公积金缴存余额,只能存放在银行获得普通存款利息。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大部分仍以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形式无偿上缴给政府财政,直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实际运作过程来看,这笔资金上缴后,其使用情况并不透明。数据调查显示,2015年末天津、南京、南昌、武汉等全国25个城市个贷率超过100%。部分城市公积金中心发行RMBS,盘活资金流动性。但是,公积金的低利率贷款能否长期支持较高资金成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是未知数。
  第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公平性有待提升。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让企业中的一些低收入职工家庭也能享受合理的住房权利。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即使是为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企业也无法保证职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待遇相同,企业通常根据职工级别、职位的不同,提供不同的公积金缴存待遇,甚至部分职工根本无法享受到这一待遇。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大众的住房权利,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社会中的部分弱势群体根本无法享受到这一待遇,导致最应当受到帮助的弱势群体无法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不公平性受到了部分社会大众的质疑,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执行情况也存在加剧社会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的现象。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思路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社会进步不断涌现新业态,非正规就业者人数不断增加。加之,住房供给总量过剩,以购房贷款为主、促进住宅建设步伐的公积金制度不能与时共进。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公积金制度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主要举措如下:
  (一)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为了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的最初目标,给广大社会群众在住房方面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不断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首先,应当保证各个企业都能按照规定来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于经济负担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定的政策资金补助,这样才能保证更多的企业能够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放宽对缴存者户籍、身份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社会上的一些中低收入人群、自由职业者等都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使得更多的社会大众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保障。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加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为银行机构
  由于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与其功能出现了不相符的问题,实务和理论界都有将其转变为银行这类金融机构的讨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行政化色彩较浓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张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为银行。两种运作模式相比,住房储蓄银行具有多重优点。首先,住房储蓄银行的管理实现了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明确的分离。这样所有者不参与管理,而管理者也能受到应有的监督。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為其决策和经营失误承担风险的能力。其次,住房储蓄银行的融资渠道更为灵活。除了个人缴存外,还包括其他渠道的融资路径。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只有强制储蓄这一唯一渠道。再次,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强调保本,低存低贷,因此稳妥的投资方式多是购买国债等。而住房储蓄银行由于金融机构化,在营利方式上更为灵活,能够选择更多的增值方式实现储户资金的增值。最后,资金的流动性更高。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基本上是地域管理,如果工作发生地区的变动,之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因转移流程复杂而导致转移难度增大,而住房储蓄银行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应当借鉴国外住房储蓄银行的运作模式,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型的方式,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制
  根据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应该尽快制订《住房公积金法》,使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有法可依。首先,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健全相关法规,细化执法范围,明确执行力度,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法可依。其次,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成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大队,增强行政执法效能。再次,采取多部门协同配合的方式,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最后,加大协调、督导等柔性执法工作力度,督促单位自觉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
  通过“公积金银行”的投资理财,优化公积金增值及其收益分配,实现“高存低贷”,鼓励公积金存储,促进资金归集。新的居住证制度却又构成了一道新的“鸿沟”,成为城乡居民新的福利分水岭。如有的城市推行的“积分入户,积分入学”制度导致了一种新的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这对流动性较大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极不公平的。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吃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不可能主动为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保、医保买单。但是,如果长期忽视此问题,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鼓励非正规就业者自行缴存公积金,政府(公积金银行)为缴存公积金的个人配套社保和医保。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时代,传统意义上的服务手段已经面临严重挑战,职工对服务的方式、内容、手段要求更高。所以住房公积金要依托网络信息,加强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网络平台,开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手段创新,使缴存单位及职工在家就能够安全、便捷地办理各项业务。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从住房公积金中心角度考虑应能够与外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能跨部门查询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缴存人的个人信息,如向公安机关查询户籍、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查询婚姻信息,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交易和产权产籍情况,向人民银行查询信用信息等;从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的角度出发应该满足归集、提取、贷款、会计核算、内部稽核监控等基础数据的需要;从综合服务功能的角度出发应能够方便快捷地实现缴存单位和缴存人信息查询功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信息发布、双向互动交流、网上缴存登记、预约提取、贷款申请等经常性业务功能,并做到同行或跨行资金均能实时到帐,满足提取人的资金使用需求。
  三、结束语
  如今的住房形势与金融资产的风险越来越严峻,公积金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初衷是为了最大范围内保障社会大众的住房权利,但是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使得部分社会大众对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质疑。只有不断探索改革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努力做好经营与资金管理工作,才能为广大职工安居提供便利,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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