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大修基金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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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小平
【摘 要】文章针对目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当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模式的建议,努力提高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效率。
【关键词】物业大修基金;管理问题;新管理模式
一、物业大修基金的概述
物业大修基金,又被称之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基金或者物业储备基金。它是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商品房业主们缴纳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可以说是房屋的“养老金”。其中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主要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大修、更新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共用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大修基金是属于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一种专项基金,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大修基金常常是专项筹集、独立核算的基金,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上属于专项代管基金,作为长期的负债管理。最近几年来,由于物业大修基金的归集规模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使得其收取和使用都成为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从而引起了对于物业大修基金管理的问题。
二、物业大修基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物业大修基金越来越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其安全和使用管理问题日益成为一个较为突出和敏感的问题。按照物业大修基金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维修基金主要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基金要么就是1998年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要么就是2008年规定的业主大会自行决定管理模式。这些规定无论如何,都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首先是物业大修基金的缴纳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大修基金的缴纳主体应该是业主,业主们应该共同承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责任,并不应该是由开发商承担;物业大修基金从理论上来讲,完全可以一次性收取,也可以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或者在实际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时候,再向业主随时收取,但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并不健全,很多地方的物业大修基金拖欠现象严重,因而,我国物业大修基金尽可能的采用业主购房时一次性交纳的方式来收取,一旦金额不足再续筹;就物业大修基金的金额,应该按照建安造价一定比例来收取。(2)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由于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主体不一致,很多时候是开发商强行收取的,这样,在进行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容易发生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业主的权益。(3)物业大修基金的使用问题:开发商往往把本应该物业公司承担的费用转嫁到物业大修基金当中去,使得业主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总之,目前我国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不在少数,主要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到位,维修基金保值、增值不善,业主自治机构履行职责不利,维修基金监管存在漏洞以及维修基金严重不足。
三、创新物业大修基金管理模式的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的物业大修基金管理主体主要有三种,即政府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这三种管理模式,无论是从安全性来分析,还是从使用效率和监督等方面来分析,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政府代管模式,一般来说,代管的单位或部门有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部门,财政部门等。虽然说政府代管安全性更高,但是,容易出现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而且由于政府代管模式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导致了“维而不修”的状况,还有维修基金不能被合理使用,并且监督不够得力。物业公司代管模式,其安全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也有不合理使用甚至违规或损坏业主利益的操作,而物业公司代管模式又容易逃避政府和业主的监管。至于业主委员会自管模式,由于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而且无任何财产担保,维修资金一旦出了问题,不容易找到相关责任人来承担责任。针对以上这三种物业大修基金的代管模式,我们应该提出比它们更为科学、合理、安全便捷的代管模式。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试行:(1)我国当前的物业大修基金相关法律制度等都不是太完善,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要有选择性的借鉴国外先进成功的经验和理论来不断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间、主体、管理者、使用方式、监管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还要不断加强管理的透明化和监管力度。(2)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只是一个机构,不具备法人的地位,也就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而,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的借鉴国外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法人并具有法律地位的做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财产权的主体地位,还要建立以业主自治管理为主的一系列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运作机制,着力培育物业维修基金在业主自治管理下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运作机制。(3)我们还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按照《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维修基金成为把业主大会作为受益人的信托基金,建立并不断完善物业维修基金信托管理模式,可以让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物业维修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维修基金专户存储的银行印鉴卡上加盖三个公章,即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物业管理公司法人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维修基金时必须恪守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诚信义务,可以把闲置的维修基金从事风险较小的投资活动,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保值增值。(4)政府应当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审批程序,重视社会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物业维修基金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维修基金在使用和管理上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采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共管模式,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在立法中要求,每一笔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都要在小区内公示,得到多数相关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于额度较大或较为频繁的维修计划,还要经相当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结论。(5)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方式、违约责任,先负担保修义务,后规定维修基金。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使得这些维修基金在操作的过程中,达到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特征。(6)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政府在物业管理领域应该放权、转变职能和改变领导方式,逐步退出很多具体事项的管理,重视对于维修资金法规政策的起草、制定、修改和执行,尽可能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发展一个以业主为管理主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银行、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管理模式,完善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引导和帮助业主自主管理维修资金。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微观层面上尽快确立物业大修基金的各项具体制度,形成一套系统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程序,加大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宣传力度,完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强化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发挥全社会的监管力量,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审判和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不断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诚然,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起步较晚,物业大修基金的管理问题颇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我们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来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体系,迅速制定出严谨完善、权威性高、操作性强的规范,切实保护千家万户的利益,维护城市建筑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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