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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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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认为国家说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核算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原则及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是资产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来源:一是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是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三是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是接受捐赠的资产;五是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行政单位资产使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正当损失和浪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2)、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3)、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份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1)、行政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来源:一是国家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二是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三是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是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方法主要有购置、调剂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主管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三)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清理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事项准制和备案制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帐外资产)可以按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档案,按照规定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定期作出报告和分析说明。事业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期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总之,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培养独立的工作能力、分析归纳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预测决策能力,努力提高财政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健全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促使其严格规范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编2010年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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