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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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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近年来,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拐卖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这对打击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该类案件发案势头明显降低。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分析;举措;对策
  
  自2008年1月起至今,我院共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9件,审结9件16人。其中拐卖儿童2件2人,拐卖妇女7件14人。审结的9件案件中案发于2008年以后的3件。其余6件均发案于2004年之前,16名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人,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6人。
  
  一、我院辖区该类犯罪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1.异地作案占有相当比例
  犯罪手段一般是将偏远落后山区的幼女或弱智妇女卖到异地为妻。此类案件具有“发现难、取证难、解救难”三难特点,跨省作案事态明显,作案窝点众多,周转次数频繁,成员内部分工细致,给审理查明事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除开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外,不排除一部分案件基于各种因素,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
  2.地域特征明显,偶然作案居多
  我们审判的案件,经济发达地方犯罪率少于落后地区,城镇犯罪少于农村犯罪。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偶然性作案居多,累犯或者惯犯相对较少,这与被告人所处的地域的教化和思想观念有关,如有的拐卖妇女被告人认为弱智妇女反正在外面流浪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和负担,落实一个人家安顿下来并没有过错,这些都体现了在一定程度上被告人朴素的道德情感与法律的冲突。
  3.犯罪分子的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总体上,这些被告人大多呈现缺少文化但能言善辩,没有技术但好逸恶劳,无职无业却渴求富裕。较多被告人认为将妇女卖与他人为妻,收取一定报酬是理所当然,不认为是违法犯罪。
  4.犯罪分子的年龄趋于中老年化
  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市农村劳动力输出较大,青壮劳动力均外出务工,老、弱、病、残、妇、幼组成了这一特定犯罪的“食物链”,弱、病、残不能娶妻和生子,是这一非法市场的需求主体,一些不能或不愿意外出的中老年为了在家中也能搞活经济,于是瞄准了这一市场需求,将思想单纯或智商低下或缺乏社会经验的妇女儿童作为其营利的砝码。
  
  二、审理该类犯罪主要对策
  
  1.重罚其重,威慑犯罪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我院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从重判处,如我院2009年审理的被告人周小桃拐卖儿童、敲诈勒索一案,被告人周小桃以营利为目的,用玩具车将10岁的儿童诱骗至重庆,以500元人民币卖给他人。回到广安后,以此事为要挟,勒索被害人父母的财物5万元,其恶劣的性质在社会上影响极坏,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恐慌,本院在审理后依法对周小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广安各大媒体报刊对此案审理均作了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将有力地镇慑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挫败、瓦解顽重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
  2.轻罚其轻,促成被告人悔过自新
  另一方面,我院在严厉打击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如被告人金朝恩,刘仁静、唐科琼拐卖妇女罪一案中,三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弱点,通过说媒的方式,将被害人拐骗到广安市岳池县一农户家中,以索取“养育费”“媒钱”的名义获得赃款10100元,后投案自首。针对这种以说媒变相拐卖的犯罪手段,与那种赤裸裸的人财交易,从犯罪的偶然性、行为人主观恶性、以及对违法性认知程度深浅上看,虽然构成同一罪名,但对刑法利益的侵害程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分化瓦解拐卖儿童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目的。
  3.制裁促标,教化治本
  刑罚制裁让被告人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这只是行为与法律的关系,属于国家暴力机构的干预和强制,改造自新也属于“不敢为”;而教化则从心灵上让其彻底悔悟,知羞耻而勿为,属于道德强制,幡然悔悟后就是“不愿为”,显然二者比较起来,后者积极影响是更深远的。根据我区该类犯罪具备的偶发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容易转化的特点,我院采取了以“刑事制裁为压力,以教育攻心为动力”的辅教措施,针对各被告人的不同特点,制定并完善了以“道德宣讲――自身酝酿――道德回归――自我更新”的四步归位法促成被告人从心灵上得以彻底改造。
  4.加大法制宣传,消灭犯罪土壤
  我院组建了“打拐巡回宣讲团”,已经在广安区14个乡镇定点进行了宣传,通过发传单、列案例的方式,让广大社会群众知晓哪些行为涉嫌犯罪,哪些是正常的交际介绍,即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联合公安机关拓宽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举报途径,最大限度地减少法盲犯罪,及时肃清残余的旧有犯罪团伙,完善举报预警机制,让该类犯罪在我区无法生根和滋长。
  
  结语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人民法院履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神圣职责,我院将一如既往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同时也需要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在坚持一贯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我们将加大相关案件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斗争,为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简介:喻俊尧(1984―),男,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先前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近两年来有30余篇法学调研发表于国家级、省级重要刊物,2009年法院信息宣传发表1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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