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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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雪梅 刘鸣
[摘 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仍然是诚信相关的产品质量、服务和安全问题。本文通过借鉴国外信用体系的模式及经验,对我国C2C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4-0071-02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开放性以及在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和服务流方面实现分离,参与者信用的不确定性引起的信用危机逐渐成为阻碍C2C发展的瓶颈之一。根据《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安全报告》,2010年全国1亿人被欺诈金额高达150亿元。而中研博峰在2010年进行的调研也显示,有能力网购而不进行网购的消费者中,81.2%是出于担心安全与信用的原因。
1 国内外信用体系的模式分析与比较
1.1 西方国家信用体系模式
西方国家政府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政府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
二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
三是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非常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
四是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尽管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比存在一定差别,这表现在: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立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1.2 国内信用体系模式
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中国国情的差异,我国在建立信用制度过程中,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我国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1)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2)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3)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
(4)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是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5)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2 C2C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C2C网络的信用机制是一种保证消费者之间进行安全交易的社会机制,它的运行是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交易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来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阿里巴巴公司对国内网商的抽样调查,就“面对个人的网络销售所面临的问题与障碍”这一问题,59%的受访者认为是诚信,而80%的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要成功主要靠诚信。由此可见,诚信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C2C电子商务健康地快速发展的瓶颈,对国内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诚信机制的研究就成为了一个重点问题。
2.1 信息不对称性
在现实交易中,卖家和买家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卖家对商品的了解总是多于买家,即使通过近距离的观察,也不能完全掌握商品的信息。由于在网上交易时卖家和买家并不见面,对货物的质量和特征并没有线下购物的亲身体验,只能依靠卖家在网上对货物所作的描述、图片、以往买家的评价以及自身购物经验来判断。而这些是主观获取信息的方法,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影响了买家对于商品的判断。
2.2 身份认证问题
身份匿名是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根源之一。虽然各大网站都有自己的身份认证体制,但相对来说比较松散。比如,淘宝网规定卖家必须通过淘宝的身份验证(包括个人信息、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但对于买家的限制就降低了很多。然而对于卖家来说,虽然通过了身份验证,但是网站的身份验证给顾客带来的信任度并不是很高。很多买家不愿意进行身份验证是因为不愿意将自己的隐私信息透露给拍卖网站,害怕被拍卖网站用作商业用途。
2.3 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1)信用评价评分体系过于简单
不管是百度“有啊”的百分制信用评价体系,还是淘宝网的“好、中、差”模糊评价体系,都未逃脱买家(卖家)级别的“交易型信用评价体系模式”,即一方的信用程度取决于另一方给予的评定。而这一信用评价模型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2008年12月,都市快报曾报道了淘宝网上出现花钱买信用的现象,报道称,只要花费几百元就能让自己的店铺得到“钻石”信誉。
(2)评价的主观性难以掌控
从评价的衡量标准来看,几乎所有评价都不具备定量的标准。对于好评、中评、差评,以及物品质量、服务态度这几点完全取决于评价人的主观想法。很多人觉得可以就会给予好评,但还有一部分人的习惯是觉得可以就会给中评,虽然是同样的东西同样的服务,甚至于有时候这种评价取决于评价人当时的心情。这种随机性和主观性给予人的参考价值是有待商榷的。
(3)评价单位涉及因素单一
在评价的过程中,都是以交易笔数作为单位来加以评价,与交易金额无关。无论是一万元的交易还是一毛钱的交易得到的评价机会都是一样的。然而,前者交易所承担的风险,所损耗的人力物力与后者相比都要高出很多倍;同样买家对于前者和对于后者的交易所持心态也不相同,一万元的交易品只要存在丁点瑕疵,很可能买家会非常愤怒而给予差评,但是一毛钱的交易品即使马马虎虎,买家却会觉得价廉,所以毫不在意从而给予好评。
(4)虚假刷信誉现象泛滥
针对信誉值至上的规则,不管是新手卖家还是皇冠卖家为了追求更多信誉,为了吸引更多买家,很多都通过专业刷信誉团体,或者互刷平台来达到增加信誉值的目的。根据淘宝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21日上午11∶00时,共有9777家店铺因重度虚假交易通过淘宝第二代安全稽查监控系统被封。很多人这么做,尤其是新手卖家,与其说是弄虚作假,不如说是生存在评价体系压迫下的无奈之举。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3.1 加快信用立法工作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
(1)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
(2)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相关的基本法,比如,可以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3.2 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及机构中,造成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个人征信系统的全面建设,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覆盖全国,并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所以,本文建议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3 促进信用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在国际上信用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立部门发起设立;另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由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根据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和西方国家的经验,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通过竞争的方式,使其业务逐步向有规模、有影响的征信公司集中。
3.4 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从国际上看,目前主要的监管框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另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从各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反之,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需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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