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形势下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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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 颂
[摘 要]本文将针对几种不同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分别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73-02
1 公司治理结构发展
关于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Berle和Means。他们对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现代公司理论的基础。此后,国内外的众多学者就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和效率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国外的学者多侧重于研究股权集中程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国内的学者对股权结构的研究侧重于股东属性分类以及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对公司治理和绩效的影响。
公司治理的完善,根本上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是市场理性选择的结果。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在股市中表现出来的良好治理行为,主要是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要,因此,只有有利于公司各方利益的治理模式才能在市场中保存下来,相反就会被淘汰。国外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于中小企业,以产权激励为主的内部治理是比较成功的,而对于大型企业,特别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大型现代公司,竞争的外部市场体系对公司经营者行为的制约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比公司内部治理的作用还重要。超产权论者更认为,市场竞争是激励公司经营者的一个基本因素,公司绩效与市场竞争程度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性,竞争也就成为制约经营者行为,提高公司绩效的主要治理手段。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治理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市场问题。
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破产兼并市场。经理市场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者当前或以往绩效进行完全事后清偿形式的工资调整过程来解决两权分离情况下的经营者监督和约束问题,一个有效率的经理市场必须形成一套公平竞争的、充分信息的和以信誉为保证的运作机制。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则是通过大量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进入市场,影响市场价格,从而促使经营者增加投入,降低成本来发挥其制约作用。因此产品市场约束的有效程度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状态,在市场上参与企业越多,竞争越激烈,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力也就越强。同样,公司控制权争夺则被视为另一种制约经营者行为的有效手段。如果一家公司管理混乱,经营不力,那么其股票价格则会相对于本行业或市场整体股价水平下跌,公司的股票市价总值下降。就会刺激其他外部投资者趁低价买进足够的股份,从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并赶走在任的经营者。因而,在英、美等国,收购市场作为降低监督和代理成本的重要机制,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
股权结构是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影响因素,不能自由流动和交易的股权,会阻止外部治理功能的发挥。而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流动的频率和可能性。如果一家公司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市场的反应,其治理就必然以内部股东治理为主。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由于股权高度集中而且固化,公司经理层大多是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条件和程序选任,而非由董事会从市场上直接聘任。由于管理者的仕途前程、晋升荣辱都掌握在大股东(政府)手中,管理者更多的心思是如何讨好上级领导,而不用担心因经营业绩不佳而被撤换,因此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无法形成约束。在破产兼并市场方面,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且不能流通,可流通股比重过小且又分散,即使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只要大股东没有意见,小股东试图在证券市场通过用脚投票来达到对经营者制约作用也难以奏效。因此,缺乏流动性和竞争性的股权结构,使得外部机制功能无从发挥。
2 优化股权结构以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措施
第一,完善我国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政治行为。目前我国公司的政治行为普遍存在一些规范性的、模糊的问题,如企业的领导人直接参政、政府官员直接充当企业的领导人员等行为。虽然可以通过这些政治行为很好地解决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也会出现政企不分的后果,为此,就必须处理好企业领导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可以通一些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对此进行约束,从而利用国家的政策来实现公司自身的发展,来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第二,完善证券交易市场。首先应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使得股民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如公司的报表必须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使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其次就是解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证券交易禁止行为,这就需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我国《刑法》、《证券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防范,可以推出证券账户实名制,以更好地查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人员,对其实施法律制裁。最后,规范股民的投资行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并不成熟,投机行为非常严重,那些机构投机者,尤其会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造成股市的强涨强跌,对这些必须严厉打击。
第三,规范市场环境,特别是完善关联交易的监管。当前,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剥削小股东和子公司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尽管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制度中都有对此相关的规定,也初步建立了利害关系关联交易人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制度,但关联交易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甚至还变本加厉。笔者认为,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对关联交易的立法,确立控股股东对下属公司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而导致下属公司遭受利益损害时的赔偿责任,目的在于使他们认识损害小股东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从法律的层次上来强制地解决此问题。
第四,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公司治理可以说是对人的治理,怎样使员工和上层管理人员能够给公司带来最大的利益,这就要处理好员工、上层管理人员的问题。在此就可完善员工持股和股票期权机制的激励机制,这样一来,不仅使员工变向地成为公司的主人,使他们有为自己工作的心理,公司取得的收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解决他们的抵触心理。对上层管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机制,可以解决代理人的问题,做到双方利益不会冲突。同时采取此种措施,可以稀释公司一定的股权,对解决我国公司“一股独大”有一定的作用。
公司治理机制一般具有国家和地区性,不同的国家有与其国家的市场、政治和法律环境相适应的公司治理,虽然不存在所谓最优和唯一的公司治理,但是好的公司治理却有着共同或相同的机制,如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法律的完善等。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其内部治理机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不利于外部治理机制的发挥;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它有助于外部治理机制的发挥,但公司内部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就存在严重的不足;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有较好地发挥约束和监督作用,尤其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但在外部治理机制中又存在不确定性的弊端。
参考文献:
王爱凡.股权结构多元化与代理成本[J].浙江社会科学,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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