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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 勇

  [摘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分析了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税收所起的作用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当前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和谐方面,进而提出了应立足我国实际,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税收政策;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G8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8-0104-0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应立足我国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 税收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1)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国家可通过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促使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对鼓励发展的行业、高新技术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等实行税收优惠,减轻其税负;对限制发展的行业、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加重税负,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
  (2)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保障。按照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要将义务教育扩大到全国、兴建各种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监控和治理,都必须以税收作为坚实的后盾。税收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足的财攻收入来源,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保障。
  (3)税收的再分配作用影响社会的和谐程度。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个人收入分配要和谐,即要体现出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市场机制调节个人收入的初次分配,突出效率优势;政府通过再次分配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现公平原则。政府的再分配,主要依托两个手段;一个是税收,一个是转移支付。向高收入者征税,并通过转移支付补贴给低收入者,可以缩小收入差距,增加社会公平度,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程度。
  
  2 当前我国税收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协调之处
  
  2.1 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不完整,导向作用不明显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区域倾斜,没有体现产业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根据每一税种自身的特点出台了若干优惠政策,但忽视了各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有时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又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另外政策不完整,对一些应纳入征税范围的未纳入,一些应给予优惠的未给予,交易性行为的节约政策、区域协调政策等也是一个空白。所以说,税收在调控手段上,没有很好地发挥税收鼓励自主创新和限制或淘汰落后产业方面的作用。
  
  2.2 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公平性不足
  维护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税收强调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其中公平应该放在首位。虽然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但是如果缺乏了公平的税收会导致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使社会缺少动力和活力。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还处于不和谐状态,这容易引发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加大社会的动荡程度。因此,应尽快调整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手段,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促进社会公平。
  
  2.3 税制设计不科学,地方税体系不完善
  一是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没有考虑市场价值而实行动态计征。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三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四是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入不足,财政困难。
  
  2.4 税收立法,执法水平不高,税收信用缺失
  一是税收立法、执法层次不高,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除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出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大多是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比较分散,相互之间容易产生冲突,有损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对调节城乡经济不利,税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难以保证。二是有关税收的行政执法不健全,造成行政执法规范性差、随意性大,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监督,预算缺乏硬性约束,拨付不透明,支出效率低下且浪费巨大,直接影响了治税的质量。三是税收信用缺失,目前,我国税收领域仍然存在许多信用状况不佳的现象。在征税部门方面,一些税务干部没有摆正位置,态度傲慢冷漠。有的地方政府干预执法,越权审批减免税,严重影响了税收公正执法。
  
  3 完善我国税收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3.1 强化税收收入分配功能
  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分为分类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综合税制三类,最能体现税收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是综合税制模式。但是立足我国实际,应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再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二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为了解决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资金的重大举措。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抑制贫富两级分化,鼓励投资,促进资本流动。
  
  3.2 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别注重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情,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二是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三是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四是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把资源消耗量大、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3 营造和谐的税收信用环境
  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税收信用制度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的保障。努力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营造一个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文明环境,形成人人懂法、知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诚实守信的税收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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