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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际惯例下信用证所要求单据的签署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江 波

  [摘 要]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有受益人出具的,也有相关机构出具的,其签署是关系到单据是否合格的关键之一。本文探讨了UCP600和ISBP681中有关签署的相应条款,指出了在这两个新的国际惯例下,信用证下单据签署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UCP600;ISBP681;信用证;单据签署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36-02
  
  信用证结算方式对单据的要求十分严格,出口商在准备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时,对于单据签署这一方面,要考虑的一些问题包括单据是否要签署,由谁来签署,怎样签署。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和ISBP681(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2007年修订本)这两个有关信用证的最新国际惯例对单据的签署问题作了很多规定和说明。以下就新国际惯例下,信用证所要求的常见单据的签署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1 商业发票的签署
  
  某出口商提交的发票未签字,遭银行拒付。出口商申辩:信用证未要求签字,发票可以不签字。U C P600第18条和I S B P681第62条确实规定:除非信用证有要求,发票无须签字;同时ISBP681第37条规定:即使信用证未作规定,汇票、证明和声明就其性质而言应有签字。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必须按照U C P600的规定签署。从这点可以看出,如果商业发票上出现“We here-by certify”等证明或者声明性质的语句,此时商业发票就需要签署。而该出口商之所以遭拒付,正是由于发票上有证实原产地的语句而未签署。关于发票的签署,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1 发票是否要签署
  根据U C P600和I S B P681的条款,如信用证未要求签字,无论正本还是副本均可不签署;如果信用证要求“s i g n e d(签字)”,则正副本发票都要签署;如果信用证未要求签字,但要求加注证实语句,正本必须签署;如果信用证未要求签字,也未要求加注证实语句,受益人额外加注了证明语句,正本也须签署。
  
  1.2 发票由谁签署
  UC P600第18条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ISBP681第22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单据由某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只要单据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单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证要求。单据使用该具名个人或实体的信头,或如果未使用其信头,但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或其代理人完成或签署,即为看似由该具名个人或实体出具。商业发票既然是由受益人出具,自然是由受益人签署。
  
  1.3 发票怎样签署
  UC P600第3条规定:单据签字可以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结合ISBP681第22条规定,商业发票签署时,可采用多种形式,只要能显示是受益人所签即可。如单据的函头上已有公司名,签署时受益人公司名不显示也可,但如在白纸上制作单据并签署,则一定要注明公司名称。习惯上常用的签署方式有:①将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刻在同一印章上,出具单据时加盖;或者出具单据时,先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称的印章,下面再加盖公司法人代表名字印章;②加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下面手签公司法人代表名或业务员(单证员)名;③仅加盖刻有公司中英文名的印章;④在有公司名称抬头的信笺上出具单据后,盖公司法人名字印章或手签。
  此外,必须要明确的是,如果是采取盖章的方式,一定要注意所盖章上面的公司英文名称表述必须和信用证的表述一致,不能出现差异;如果信用证有特别要求,例如要求“hand signed”,则就必须手工签署人名了。
  
  2 海运提单的签署
  
  海运提单是C I F、C F R等术语下,信用证所要求的重要单据。UCP600第20条规定: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身份,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身份,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根据UCP600第20条,结合ISBP681第37条、第94条,可以明确:①提单必须签署;②提单可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③提单签署的关键是:提单表面必须出现CARRIER(承运人)字样及CARRIER的名称;签署者必须表明其身份,是CARRIER或MASTER(船长)或AGENT(代理);若为AGENT 所签,必须表明被代理方的名称和身份。
  在实践中,提单表面(一般在右上角)必须注有船公司(CARRIER)名称,签章一般在右下角。常见的提单签署方式为:①船公司签署,XYZ SHIPPING CO.AS CARRIER,并加盖船公司的章;②船公司代理签署,ABC CO.AS AGENTFOR THE CARRIER XYZ SHIPPING CO.,并加盖船代的章;③船长签署,JAMES AS MASTER OF CARRIER,并加盖船长的章;④船长代理签署,ABC CO.AS AGENTFOR THE MASTER JAMES,并加盖船长代理的章。这时,相关船公司或代理公司的法人代表也要进行必要的签 字。
  值得注意的是,各种签署方式均应表明签单人的身份,否则,按照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可以不接受此提单。
  
  3 保险单据的签署
  
  保险单据是CI F、CIP等术语下,信用证所要求的重要单据。U C P600第28条、I S B P681第37条、第171条、第172条对保险单据的签署都有明确规定,可以概括为:①保险单据必须签署;②保险单据可由保险公司、承保人(个体经营保险业者)或其代理(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代表(保险公司主动委派的)签署;③保险单据签署与提单很类似,其关键是:单据表面必须出现保险公司抬头(一般在单据上方),保险公司签章,相应的法人代表签字;如是代理人或代表签署,应表明身份,是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代理或代表。
  另外,I S B P681第171条指出:如保险单据或信用证条款要求,所有正本必须看似已被副签。因此,当出现下列情况:①保险公司(承保人)在保险证明、申明上预签,②信用证要求,③出于保单生效、转让要求,这时被保险人要做副签。
  
  4 证明和证书的签署
  
  某出口商自行出具质量证书并签署,单据提交到开证行后遭拒付,理由是未经权威质检机构认证并签署。该出口商则反驳称:信用证只规定“品质检验证书一式两份”,对出单人并未要求。
  各种证书、证明按照ISBP681第37条都要签署。至于由谁签署,UCP600第3条指出: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

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来满足,UC P600第14条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却未规定出单人或数据内容,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银行将接受该单据。上述案例中信用证并未要求出单人,出口商自行出具检验证书并签署即履行了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但要注意,UCP600第3条指出: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因而,当信用证有此类要求时,应请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如中国商检局出具证书并签署。
  除检验证书外,原产地证明也是常常被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根据I S BP681第181、182条和前述条款,原产地证明必须签署。而签署人同样是如未具体规定,受益人、商会及政府机构均可;并且,如要求受益人出具,商会出具证明也可接受。可见,对于原产地证明,相关机构的签署更易为人接受。
  这些证明、证书在签署时,一般要签证机构签章并由签证员签字,产地证还需要申请单位签署。如普惠制产地证在正本十一栏由签证机构的签证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栏由申请单位加盖公司印章并由经签证机构培训审核认可的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公司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盖章,且不能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姓名。
  
  5 汇票的签署
  
  根据I S B P681第37条,即使信用证未作规定,汇票就其性质而言应有签字。汇票由谁签字?I S B P681第53条规定:汇票出票人必须为受益人;根据ISBP681第22条,在信用证下,作为法人的受益人,同时又是出票人须签字,而通过有权利代表受益人的个人进行签字就是比较恰当的做法。在贸易实践中,常见的签字方式是:×× for and onbehalf of ×× Co.
  
  6 小结
  
  除了上述单据,装箱单也是信用证常常要求提交的单据,虽然U C P600和I S B P681没有对它的规定,但可以认为装箱单的签署与商业发票类同,注意如信用证要求提供“Certificate/Statement/Declaration of Packing”,此时出口商制单时要按信用证所要求的标题缮写单据名,签署则要根据对于证书类签署的要求做。同理,这种情况发生在其他单据上,也会面临类似问题。海关发票、受益人证明也是常常被要求的单据,根据UC P600第3条,这些单据同样应进行签署。
  
  参考文献:
  [ 1 ] 潘晓蕾.海运提单签署问题经验小结[J] .对外经贸实务,2007(7):10-12.
  [2]刘启萍.U C P600关于单据处理的若干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07(8):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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