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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外投资的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军杰

  摘要: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海外投资及投资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在全球投资市场,遇到的安全和风险问题日益增多。文章分别从国家和海外投资企业两个不同的视角,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市场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护。
  关键词:海外投资;投资保护;投资协定
  
  一、海外投资的国内法保护
  
  1.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我国海外投资及其整个市场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应迅速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海外投资法典》。这部海外投资法典应包括:①应对我国海外投资实践作出宏观的、指导性的规定。规定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明确我国海外投资和海外投资企业的概念和性质、海外投资市场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地位和跨国经营对我国国内投资市场建设所具有的积极作用。②明确投资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标准,比如企业的投资领域、组织形式、设立资金要求、投资期限、外汇管理要求等。③对海外投资企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这些措施涉及资金、税收、外汇、技术人员培训、情报咨询、外交保护等方面,比如对海外投资企业如何提供各种贷款进行扶持,并尽可能地实行优惠利息等。④对海外投资企业的保护。包括保护的原则要求、保护的方式、保护的范围、与东道国的合作等。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促进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从而提高国内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在国际投资市场,已有20多个主要的资本输出国确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如美国,私人海外投资者向与美国签订有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投资,便可以申请投资保险,一旦出现商业风险,便可以由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由政府出面取得赔偿,从而有力地保护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促进了其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德国、日本、法国、韩国等资本输出国也相继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尽管我国的海外投资市场不断地增长,但是却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为其保驾护航。
  
  二、海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
  
  1.国际双边条约的保护。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激励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需要借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其国内的海外投资立法的效力和作用。而资本输入国为了吸引外资,在国内创造良好的投资市场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保证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安全和利益,也必须借助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已经和11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和美国、加拿大分别通过换文签订了投资保证协议。相对于多边投资条约而言,双边协定在某些具体的问题上更容易达成一致,更有利于照顾中外双方当事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双边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为对方缔约国,也为中国的国民或企业预先规定了建立海外投资关系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避免和减少了海外投资的法律障碍,促使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如前所述,中国的海外投资立法几乎是空白,如果没有这些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我国海外投资市场很难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2.国际多边条约的保护。中国已经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尽量利用这两大公约来保护自己的海外投资市场。在MIGA的法定10亿特别提款权中,中国认购了3138万股,名列MIGA全体成员国第6位,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对于中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①为中国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因为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尚未在国内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国内投资担保机构,使中国的海外投资者所遭受的非商业性风险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将严重阻碍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进而影响国内的投资市场。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则为中国海外投资者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②即使中国国内投资市场已经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置了相应的担保机构,按照国际惯例,海外投资市场的某些项目也可能没有投资担保机构可供利用。例如海外能源开发、矿藏采掘等,因工程庞大、投资数额巨大,可能需要从国内外两个资本市场来融资,包括多个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一起参与方能完成,而国内担保机构可能因其国籍复杂而不予承保,私人投资担保机构因财力有限则更是难以承担。但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则可以对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实行承保。③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现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还是有限的,但是随着国际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日益提高,妥善解决投资争议对于维护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也越来越重要。
  
  三、海外投资企业的自我风险防护
  
  1.投资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投资市场环境。投资者应了解我国规范海外投资市场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我国海外投资市场。大部分法规,都散落于各部门性规范文件中。国内用于调整海外投资市场的主要法规有:《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等。这几部法规都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不高。我国海外投资市场的双边协定与多边公约: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方面。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已与世界11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一系列双边的保险协定和税收协定。②多边公约方面。中国先后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和WTO组织。投资者充分了解并利用公约,对促进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了解投资东道国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投资东道国规范外资的法律包括其本国的国内法、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东道国的多变投资条约等。中资企业对以上的法律法规应当深刻理解。除此之外,东道国对外资市场的限制条件、税收待遇、优惠政策等关系我国企业切身利益的政策,要特别地予以关注。
  2.海外投资企业应提高投资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没有做好“走出去”的准备工作,因此企业在决定投资之前,应当对投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认知,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减少盲目性,争取主动性;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要熟悉,在投资走出去之前尽量取得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对投资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范、文化传统、消费者的偏好、消费习惯有深刻的了解,增强针对性,争取把风险降至最低点。在海外投资市场的项目运营过程中,企业及其员工要注意同当地有关的政府部门、工会、行业组织,甚至当地居民保持良好关系,提高自我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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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13):69-71.
  [3]陈安.MIGA与中国[M].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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