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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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传鹏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滋生蔓延,已经成为危害校园安全的毒瘤,不但损害了大学生的形象,毒化了校园风气,而且严重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也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要消除大学生犯罪,需要不断完善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也需要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措施缓解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在上述措施的共同作用下,有效地遏制大学生犯罪。
关键词:大学生 犯罪 预防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215-02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深受高等教育的熏陶,掌握了较高层次的知识,常常被人们誉为“天之骄子”。在恢复高考后的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是怀着敬仰与期待来看待大学生的,那时候的大学生意味着高学历、高能力、优越的工作环境和美好的前途。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忽然发现大学生身上的光环已经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大学生犯罪的日益严重。其中,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2010年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恶性犯罪事件使大学生犯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仅就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谈一点浅见。
一、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的客观原因
1.社会转型过程中,多种文化并存,引起人们思想混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变化。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政治经济体制逐步取代了旧的政治经济体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其中,各种腐朽文化的侵入,很容易引起人们思想混乱,处在校园中的大学生也会受到冲击。腐朽思想中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对大学生产生的不良影响尤其明显。受此影响一些大学生欲望开始膨胀,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忽视对精神世界的改造学习,导致信仰动摇、道德水准不断降低。“正是在这样一些腐朽文化的侵蚀下,一些大学生失去了理想,抛弃道德规范的约束,藐视国家法律的权威,最终导致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
2.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相对比较松散
大学是实施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形式上是一个相对独立、松散的联合体。大学的这种特性决定了他的管理职能。相对于中学管理模式而言,规范大学生的制度比较宽松,高校在管理方面强调的是“自主性”而不是“强制性”。这样的变化很容易让刚入学的大学生产生不适应的感觉,从高中时候的“集中营”突然进入到了大学时期的“放牧场”,教育环境的急剧变化使很多大学生无所适从。
松散的管理方式将使大学生忽视规章制度的约束,放任自己的行为,这样一来,规则的指引作用便会降低,导致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3.影响大学生犯罪的经济因素
家庭贫困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贫困会使一些大学生产生自卑心理和报复心理,容易产生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物的想法。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因为生活拮据发生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
就业环境较差导致的心理失衡。从20世纪80年代的国家包分配,到如今的自谋生路,大学生已经完成了向普通劳动者的转变。部分大学生选择的专业与社会需求出现了脱节,这些大学毕业生往往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就业的不顺利导致一些大学生毕业后没有能力解决自己的生活费用,整天无所事事,很容易陷入犯罪的深渊。
(二)大学生犯罪的主观原因
1.高等教育大众化导致的大学生整体素质下滑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各地的高等院校相继扩大招生规模,大学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在恢复高考初期的1977年仅有27万人进入大学,而到了2010年大学应届毕业生人数已经达到360万人。随着大学入学门槛的降低,大学生的整体素质呈现下降趋势。而道德水准下滑、丧失社会责任感的大学生很容易实施犯罪行为,走上人生的“不归路”。这些大学生不利用自己所学知识造福社会,反而铤而走险,走向法律的对立面,这与国家提出的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目标形成了非常强烈的反差。
2.大学生心理发展不成熟
大学生正处在青春期,心理波动较大,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状,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他们“缺乏社会历练和生活经验,在应对挫折、处理具体问题时很难能够做到理性对待”。[2]成长过程中的大学生自制力尚不成熟,情绪波动较大,很容易感情用事。特别是在处理问题不得力的情况下,往往会盲目地否定自己,产生迷茫感与失落感。长期处在非理性状态将会导致一系列心理问题。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也是产生犯罪的温床之一。
3.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
我国高等院校普遍设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的设立适应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为大学生知法、懂法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当前大学生的零星的法律知识很多都是通过听课得来的。
但从这门课程的教育效果看,课程所发挥的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作用有限,主要体现在预防大学生犯罪方面效果不佳。原因在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僵化,侧重于从国家的角度进行宣传教育。大学生对这门课程缺乏兴趣,教师在授课时也就很难引起共鸣。因此,大学生在此课程中接受的法制教育有限。
二、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措施
1.重视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预防大学生犯罪,必须重视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而高校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场所。这就要求广大高校教育工作者们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特点,紧紧把握时代脉搏,不断创新教育内容和形式。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国各条战线上的道德楷模,在大学生中树立道德榜样,在全校形成遵纪守法、崇尚道德的良好氛围。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利用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引导大学生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奋斗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守法意识、公德意识。通过加强大学生人生观、道德观教育,纠正大学生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防止大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心理预防与教育
当前高校有心理缺陷或心理障碍的大学生日益增多,存在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往往表现在逾越常理,怪异的行为上。存在于此类大学生身上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缺陷,很容易导致发生过激的言行。如果不能提前预防,加以控制,就会引发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说,“犯罪不仅仅是个社会现象,也包含着复杂的心理现象”。[3]因此,在预防犯罪时,一定要注意从心理方面进行疏导。
解决心理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心理疏导通过观察、交谈、问卷调查与心理测量等方法,能够及时发现大学生存在的心理障碍。心理治疗根据心理的可塑性,针对大学生各种方面的心理偏差,采取不同的心理矫正方法,开展预防工作,提高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实际效果。
因此,笔者建议在高校中要经常地开展心理辅导讲座,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建立针对大学生的心理咨询中心,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使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3.法制教育
从实际情况看,大学生犯罪除了有道德品质和思想的劣根性原因外,相当多的犯罪行为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的原因所造成,许多大学生文化知识相当丰富但法律知识却相当欠缺、有些甚至是无知。基于此种原因,要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加强高校法制教育。
目前,多数高校均开有法制教育课程,但从教育的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法制教育并未落于实处,没能起到传授法律知识、预防违法犯罪、保护自身权利的目的。这种结果的出现有许多原因,既有社会原因,又有历史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法制教育比较空泛,没有明确的教育目标,也没有好的教育方法和教育途径。因此,要加强高校的法制教育,就应当明确法制教育的目标,运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途径。
当代大学生们了解法律的途径比较单一,真正关心法律的学生少之又少,被动接受的同学占绝大多数。这说明,大部分大学生在了解法律的同时,也在不自觉地回避着法律,对待法律的态度还很肤浅。因此,“当代大学生参与法律事务成为一种奢求”。[4]这说明,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还存在着种种不足,需要加以改革,以适应当前大学生需要的实际。利用案例分析,旁听庭审过程,开展多媒体教学,多播放一些社会的热点案件将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使他们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积极的运用法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4.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学校的周边环境也是诱导大学生犯罪的重要因素。高等院校大都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这对学校建设带来很多问题。首先是商业色彩浓厚,各种商品店、餐厅林立。在这样的环境中,自制力较差的大学生容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过多的追求物质享受。很多涉及盗窃案件的大学生都有类似的情况,因为家庭财力有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偷窃他人财物,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学校周围出现大量网吧、旅馆、练歌广场,这些都是潜在的隐患。大学生们还处在青年时期,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种种不良环境将会阻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希望学校的管理人员尽快制定措施,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还大学生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
5.完善贫困大学生救助体系
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从制度上保证我国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健康运行。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力量,倡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赞助助学资金;高校应加强对贫困生的教育和管理,对贫困大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相应的贫困大学生资料信息库和毕业离校后的追踪系统,积极拓宽勤工助学的渠道,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助学机会。
综上所述,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各种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基本路径,就是要从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解决大学生实际问题着手,形成预防大学犯罪的机制,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
收稿日期:2011-06-16
作者简介:李传鹏(1986-),男,山东德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参考文献:
[1] 王秉中.罪犯教育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37.
[2] 约瑟夫・拉兹.学生与学校[M].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2.
[3] 王大魏.犯罪发展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
[4] 赵光军.20年来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综述[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21
[责任编辑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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