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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视角下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丹凤

  摘要: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应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从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视角下思考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233-02
  
  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源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一个新的应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公正社会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这就明确提出了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也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
  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从伦理学的角度上看,公平与正义是一种价值准则,它体现的是每一个社会主体、社会成员都应该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精神;从法学角度来解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称,人们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2];从社会学角度看,公平与正义包括文化、经济公平,政治平等和社会公正[2]。马克思社会主义发展理论主张人与自然对立统一,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并进,把社会看成一个有机体,这个有机体包括人、社会与自然,要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应该包含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与正义。因而,从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视角下看,公平与正义包含以下几个含义: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发展与自然之间的公平和正义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
  一、 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
  (一)社会主体间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是权利上的平等,而实现权利上的平等关键是制度
  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认为,社会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与人的价值追求的统一。社会发展过程是主体的人有目的地改造与创造对象的过程,与自然纯粹、无目的地进化完全不同,社会发展只有相对于人和人类社会才存在,所以社会发展具有主体的能动性,不是由外在的、先天的力量决定,而是人们凭借客观物质基础创造出来的结果。马克思说:“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它‘并不拥有任何无穷尽的丰富性’,它‘并没有在任何战斗中作战!’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3]“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4]。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社会发展实质上就是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是为了人,人本身的发展构成社会发展的主体内容。因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马克思所理解的公平正义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崇高境界,每一个公民都有同样的尊严和基本的权利,能够有同样的发展机会,人最主要的是生产权和发展权,如果社会主体之间这两个权利不平衡,在很大程度是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非正义。
  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正义,首先是要实现权利上的平等――人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机会上拥有平等的权利。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过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人的平等和自由,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作为一个社会的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平等,享有人之为人的一切权利,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得到进步。“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5]
  而要实现权利上的真正平等,关键靠的则在于社会的制度保证。马克思认为,离开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来谈社会公正是没有意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因而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必然是非正义的。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现象就是由制度造成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和目的就是剥削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社会是不可能真正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的。社会主义相比以往的剥削社会而言,就是将人人平等、共同富裕的公正思想作为发展的本质目标,公正是社会主义内在价值表现之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公平和正义的保证原则,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在生产、消费、分配等方面建立起完全的社会制度。只有生产力的大力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才能从本质上、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首先需要的是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要求相应的分配制度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一部分人可以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体现社会公正的机会均等原则,同时,也要加强事后的调剂最终实现社会成员普遍地享有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使先富带动后富,体现社会公正的调剂原则;通过二次分配缩小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社会存在的差距现象。
  (二)社会主义中主体之间的公平正义是相对性的,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和简单概念上的“平均主义”
  公平正义是个相对的范畴,不是一个绝对的范畴,没有绝对平等,恩格斯说:“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6] 并且,公平与正义的相对性也表现在它也并不是简单概念上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是平分一切财富的心理,平均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毫无共同之处的”[6] 。对于任何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存在绝对意义的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它同时也作为一种主观对客观的评价标准,是相对性、历史性、具体性的统一,不可能有一个绝对超乎历史和实践的标尺。公平与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一项核心价值,也是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但是它同时也还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公平与正义,还与特定的时期,特定的人群发生着特定的各种不同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社会主义中还是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来看,社会主义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并不否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本质追求,不能够脱离生产力发展的阶段而一味地追求绝对的公平与正义。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 [7]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追求的目标,需要对其进行客观的辩证的认识,保持一种容忍和积极的心态,而不是脱离实际,求全责备,因噎废食。

  二、人、社会的发展与自然之间的公平与正义
  协调发展观是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的一个重大特征,协调发展观要求正确处理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三者需要协调发展,而且必须协调发展,把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的自身看做是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协调统一是人类社会良性发展的标准。重视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妥善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一个显著特点。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进化的前提,马克思认为,“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为自然界对人的制约和人对自然界能动改造的辩证统一,但随着人类能动改造自然界能力的不断增强,人们却忽视了自然的承受能力,使人处于统治的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处于低下与被支配的地位,这种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是一种处于非平等的关系,甚至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不顾甚至违背自然规律去破坏自然环境,恩格斯告诫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5]。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破坏了生态的平衡后,人类也遭受了自然界的报复。
  近二十五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令人触目惊心。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调查结果表明,生态破坏给西部地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根据有关九省区统计,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 500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因生态破坏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恢复费用比这一数字还要高出数倍[4]。如果继续片面地强调经济发展速度和指标,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将受到严重的制约与影响。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协调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发展,其实质就是强调人、社会的发展与自然之间的公平与正义。我们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其他方面的协调发展,注重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傅如良,杨青.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维[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5,(9).
  [2]王儒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J].学术交流,2006,(9).
  [3]高连克.论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2).
  [4]雷振扬.马克思社会发展与中国社会发展的几个社会问题[J].社会主义研究,2002,(4).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44-517.
  [6]白暴力,周红利,魏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公正的论述[J].高校理论战线,2005,(12).
  [7]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21.[责任编辑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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