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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伦理学的幸福婚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颖君

  摘要: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以两性结合为特征,是男女两性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婚姻方式也不断发生变迁,而由此产生出的一系列道德关系和道德责任也会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发生相应的改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的婚姻道德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婚姻道德应该提倡以追求幸福为目的的婚姻,应该坚持自由原则,以爱情为基础,不提倡婚前性行为;婚后夫妻双方更应该坚持互爱、平等、自由的原则,正确看待离婚问题,离婚后也要遵守相应的伦理道德。
  关键词:婚姻;幸福;道德准则
  中图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233-02
  
  男女之间经过恋爱形成爱情,爱情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就会考虑婚姻的问题。它是经过恋爱双方的理智决定,并办理了一定的确认手续,才能形成的。婚姻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伦理关系,而且是一种实体性的伦理关系,这种关系的维系应该包含三方面内容。首先,是两性关系的自然性方面。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婚姻双方的爱情,这是超越自然性的情感,是与婚姻双方的理性、情感、境界相联系的,属于婚姻的社会方面,古人称之为‘人伦’方面。最后,是维系婚姻的礼法,包括法律和道德[1]。传统社会夫妻通过婚姻形成一种长久的亲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只有夫妻双方。但事实上,传统的婚姻伦理中所涉及的更多是一种群体化行为。首先是“父母之命”,早可见于《诗经・齐风・南山》,其云:“伐柯如之何? 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 ? 匪媒不得;抓麻如之何?纵其亩;妻如之何?告父母。”[1]其次就是“媒妁之言”。看重媒妁的宗旨为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正是通过媒妁这种外在形式,将两姓家族中的门第、财富进行群体的审度衡量,最后结为姻亲关系。这种处于严密监控之下没有独立能力的婚姻伦理,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并且远未随着封建社会的消亡而消亡,而作为封建意识有着极强的渗透力。建国后,在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多家庭也经历了一段不是从属于个人,而是从属于政治的婚姻。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的婚姻方式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不断的发生变迁,而由此产生出的一系列道德关系和道德责任也因为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发生相应的改变。针对婚姻这种伦理关系,本文将以追求并实现幸福和谐的婚姻生活为目的,来探求其中的一套夫妻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一、我国婚姻伦理道德的演变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类婚姻的发展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制和一夫一妻制。这三种婚姻形式又是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的: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1]。从历史上看,婚姻和家庭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受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就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不同的婚姻观念和不同的婚姻风尚习俗等。此外,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还受到社会的法律、政治、道德、宗教和社会风尚传统等的直接影响。在阶级社会中,婚姻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关系到夫妻这种人与人之间最亲密的关系,因而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的,必须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系。婚姻道德与社会、阶级道德一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状况,有什么样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婚姻道德,因此它是一个历史范畴。
  1.私有制社会的婚姻道德
  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各阶级的阶级地位不同,婚姻道德也不尽相同。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大致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三种私有制社会形态。私有制社会的婚姻道德,以继承财产为婚姻的出发点,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男子,要求自己的妻子生出属于自己的子女来继承财产,于是就产生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是一种比较牢固的婚姻形式。这样的婚姻制度比起以往的一切婚姻形式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种婚姻形式是在私有制经济和阶级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以男尊女卑为特征,所以这又是一种倒退。我国私有制社会婚姻主要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两种社会形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掌握一切生产资料,奴隶是只会说话的工具,奴隶没有权利和人格,男女奴隶的结合完全由奴隶主指定,目的只是繁殖新一代的奴隶[2]。封建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封建礼教和宗法统治着一起,所以封建婚姻注重门第等级和封建礼教。
  2.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婚姻的平等自由奠定了制度和社会基础。在婚姻上贯彻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包括:首先,男女双方应当坚持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共同劳动、建设社会主义和相互爱慕的基础上,反对一切出于经济以及派生因素考虑的联姻;其次,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夫妻双方就应当相互信任,彼此忠诚,在婚姻生活中继续保持和发展爱情;最后,必须同封建主义、资产阶级在婚姻问题上的不道德思想和行为作斗争[3]。这种婚姻道德规范的提出无疑为婚姻家庭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好的范式。
  二、当今我国社会婚姻问题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婚姻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由于传统婚姻观念的深厚影响和社会规范的有力控制,婚姻关系一直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改革开放这些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思想意识的转变,我国社会的婚姻状况相比传统的婚姻状况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首先,道德对婚前性行为的社会控制功能的不断弱化,婚前性行为屡见不鲜。从婚前性行为来看,未婚人口的初次性行为的年龄提前,性行为发生次数与性伴侣人数都在增加。据1989年进行的全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平均每一百个中学生中有一个、每十个大学生中有一个曾有过性生活体验。此外调查也显示,有婚外性伴侣的已婚人口比重农村与城市均为6%,男性已婚人口的比重为10.2%,女性在婚人口的比重为4.7%。①
  其次,婚姻的平均社会寿命缩短,离婚率不断上升。据资料显示我国的离婚总对数从1979年的32万对上升到1993年的91万对,15年里增加了58万对,平均年增长率为7.8% 并且分别在1953、1961和80年代以后出现了三次离婚高潮。②
  此外,我国夫妻的婚姻生活质量不高。很多夫妻之间还受到传统的婚姻观念的影响,在婚姻生活出现状况以后,会因为下一代或者整个家庭的利益权衡而选择忍耐、将就的凑合过日子,这样的婚姻生活,夫妻之间很难有幸福可言。
  最后,当今我国社会的婚姻模式多样化。改革开放,由于受到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西方的婚姻模式也逐渐在我国出现与增多。相关的婚姻模式包括有:独身不婚、丁克即夫妻双方婚后不育子女、同居不领证、包二奶、找小秘等。
  三、追求幸福婚姻的伦理道理原则
  婚姻问题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社会家庭问题,几乎每个人都要经历他面对它,只是每个人、每个家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和内容性质不同而已。“据有关方面权威的调查统计数字表明,有75%的婚姻家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15%的家庭处于濒临破碎的边缘或已经离婚,只有不到10%的家庭相对和谐,这个数字充分表明现代家庭的婚姻质量不容乐观。” ③下文主要就婚前、婚后、离婚问题提出相应的实现幸福婚姻的伦理道德准则。
  婚前伦理方面,恋爱双方应以爱情为基础,自由结合,不提倡婚前性行为,反对婚外性行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在逐渐走向独立与开放。婚姻也不再是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更多的是根据青年双方的自主意愿,以爱情为基础,选择自己的婚配对象,婚姻成为了一种个人化行为。但是,由于恋爱的自由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的上升和低龄化。因此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封建婚姻中的道德我们应该有选择地扬弃。摒弃所谓的“父母之命”、门第等级门当户对,而是要以爱情为基础;同时,也要一定程度地提倡“贞”和“忠”,尊重家庭,尊重婚姻。婚前或者是婚外性行为虽然大多是双方自愿发生,但是,没有法律保证,不存在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容易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和法律纠纷。
  婚后伦理方面,夫妻要坚持互爱、平等、自由的伦理原则。结婚以后夫妻双方朝夕相对,不再是恋爱中的男女情爱,而需要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如何保持婚后生活的幸福美满并不容易,这往往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因此,婚姻中遇到问题时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爱护、体谅、包容、信任,不应该动不动就争吵打闹,为了点小事大动干戈,要用互爱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这样夫妻间才能更加自由融洽,婚姻生活也会更加幸福美满。
  离婚伦理方面,要正确看待离婚问题并理性妥善处理婚后财产与子女抚养的问题。当今社会婚姻当中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容易导致离婚,这时,离婚伦理就成为了婚姻伦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婚姻自由平等的实现问题。对于离婚,改革开放前我们是少谈甚至不谈,并且制度上对离婚自由有较大限制,只有当夫妻方中的一方在政治或性道德上出现问题时才允许离婚。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婚姻伦理观念发生了变化,强调婚姻应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的,当婚姻双方感情破裂时,有离婚的自由。当下,我国离婚伦理的发展也呈现出了与西方离婚伦理发展的共同趋向。它表现为:离婚自由不受限制;离婚率普遍上升;对离婚的宽容度提高;离婚的社会调控有所增强。”[4]此外,很多人会把离婚率高与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其实只要“离婚自由”,并妥善处离好离婚后的财产、子女等方面的事宜,离婚不离德,那么两者也并没有必然联系。
  
  参考文献:
  [1] 章海山,陈思迪.家庭伦理[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
  [2] 刘达临.中国婚姻家庭史[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3] 汪石满.中国婚姻家庭[M].安徽: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
  [4] 李桂梅.试论现代中西离婚伦理的发展趋势[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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