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租车管理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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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金明
摘要: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已经引起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作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它必定要接受政府的规制和分配。同时,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它也要受到市场规则的调节和检验。要从源头实施管理和规范,即从出租车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获取经营权入手,把出租车发展纳入正常的轨道。要充分认识经营权在出租车管理中的主要作用,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经营权的管理,理顺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理顺出租车企业与出租驾驶员的关系。
关键词:出租车;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权
中图分类号:F570.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123-02
哈尔滨出租车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达到1.3万辆,有力地满足了城市居民出行的需要,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城市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和壮大,一些矛盾和弊端逐步暴露出来,违价、拒载、非法经营、“圈地争客”以及高空驶率、堵塞街路、污染环境等,经常见诸媒体,乘客抱怨,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有增无减,甚至引发群体上访。所以发生这样的问题,是历史、体制、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
一、充分认识经营权在出租车管理中的作用
在出租车管理过程中,应该把对出租车经营权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把经营权纳入重要的管理内容。
一是正确把握行业管理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政府部门通过对经营权有偿使用来控制出租车市场,避免供需失衡和浪费运力,实现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然而,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它内在必然的规律,政府行为的实施应该建立在符合哈市出租车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基础之上,通过对经营权的控制来调控出租车的运力,要避免迟滞,运用市场的自我和主动调节,形成运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并防止市场垄断。
二是正确把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政府主管部门对出租车经营权的考虑,不能以经济收入为主,而应重点考虑通过经营权的合理配置使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2000年以来,由于哈市对部分新上线营运的出租车采取了有偿使用,政府从中得到了一些实惠。事实上,对经营权的有偿配置要做到合理适度,在出租车市场诸要素不变的情况下,有偿使用资金过高,就会增加经营者的负担,降低经营者的收入,就可能导致经营者的不满,产生不良的经营行为。反之,有偿使用金低或取消,经营者负担小,经营收入高,经营者就会感到满足,就会主动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承担社会义务,文明经营,文明服务。
三是正确把握公开竞标与公平经营的关系。哈市通过竞标完成了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为不同的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开、公平的原则。但是,对经营权的有偿拍卖,却不能一概以出价高低定取舍,最终的中标与成交应符合市场运行实际。事实证明,通过竞标而中标获取经营权的经营者由于标的太高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直接影响到经营行为乃至市场生存。因此,经营权的市场化运作不仅要考虑到经营权的准入价格,还要考虑这个价格可能对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公平竞争带来的影响。
四是正确把握公司使用与公民使用的关系。在出租车市场竞争中,经营权的公司使用或公民使用其实就是一个使用主体问题。哈市出租车这两种情况都存在,经营权归公司对规范经营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经营成本;经营权归个人,经营者个体劳动支出降低,但加大了经营风险。因此,对经营权的归属不应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要从市场的具体情况出发,由经营者自由选择或决定。
二、运用行政手段强化经营权管理
随着我省出租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省政府已经明确该行业由交通部门主管,省运管局专门成立了全省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哈市成立了出租车管理处,彻底改变了多头管理的局面。行业管理体制的理顺,为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保证。
一是加强宏观调控,保持供求关系平衡。结合哈市实际,充分考虑出租车营运区域、经营环境、生产方式、服务对象,对运力有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总量控制,尽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速度控制总量。要保证出租车行业的平均收入高于社会的平均收入。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促进组织结构、车辆结构、经营机构的调整,尽快颁布政府规章和地方立法。严格有偿使用审批,做好公示。
二是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完善经营权配置方式。服务质量招标是以经营者过去的经营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将来的服务承诺为主要评标内容,既可以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又有利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集约化经营,更有利于整个行业整体服务质量的提高。飞达出租公司、天鹅出租公司在这方面有效地发挥了龙头作用。
三是强化管理,防止经营权管理的失控和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属于比较稀缺的公共资源,作为经营者,一方面经营权是其赖以生存、扩大规模的关键,另一方面,也是个别企业利用经营权进行融资或与雇佣者签订经营合同的筹码,获取高额利润。因此,管理部门通过对经营权的主动掌握,严禁经营权的倒卖和非法转让,杜绝高价炒卖经营权现象的发生。
三、理顺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作出反应,既要代表经营者的利益,保证其获得经济收益,又要不断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为促进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作出积极的努力。
一是实施源头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首先从开业条件入手,在经营者进入市场前把好准入关口。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明确的出租车开业技术要求之前,根据省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从车辆档次、设备设施、资金、人员、相关制度以及个体经营者条件等方面进行核准。在鼓励企业走集约化道路的同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变相强制手段组建公司,强迫个体经营者加入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允许个体户采取联合形式统一经营,减少管理幅度和难度。
二是实行经营权合同使用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之间的关系。出租车经营权属于国家所有,属于比较稀缺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既有义务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又有责任监督经营权使用情况。经营权合同使用制度在有的省已被实践证明是理顺管理部门和企业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应统一经营权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包括经营权的数量、有效期限、车辆型号、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质量信誉考核内容、收回经营权的相关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通过推行经营权使用合同制度,做到既能发放经营权又能收回经营权,既不干涉企业内部事物又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
三是实施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出租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考核可参照当前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总体规定进行,重点放在企业是否符合《公司法》、《劳动法》、出租车企业经营规范规定以及服务质量上面。考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资质、内部管理、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综合评价。对单车按违章违规、遵守服务规范积分,累加进企业,计算分车比。在激励和制约措施上,通过对经营权的调整来兑现,合格的企业可正常增加经营权的数量,对不合格企业,调整、减少经营权数量,直至取消营运资格。
四、理顺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关系
一是推行承包经营模式,培育合格市场主体。鉴于目前道路运输市场事实上存在着较多的代理公司、挂靠公司、托管公司等现象,经营主体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明晰,利益风险不共担,驾驶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企业不像企业、个体不像个体,政府对企业、企业对驾驶员无法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问题,下一步应采取如下措施:作为企业和驾驶员,一是鼓励企业和现有挂靠车主采取协商的方式,全额收购现有车辆产权(可适当给予补偿),或者将实物资本变成为货币资本,折价入股,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车主既是员工,又是股东,在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通过按股分红,获得股权收益。
二是支持现有挂靠车辆从母体公司脱离出来,或成为个体经营户,或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作为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一方面是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采取收购、合作、租赁、承包、托管等方式,独资、控股、参股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鼓励和指导对现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通过改组改制和引进新生力量,淘汰不合格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是强制,根据行政许可期限、许可条件、服务承诺、行政合同以及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不规范经营、不遵守服务承诺、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撤销行政许可,停业整顿,减少、中止或调整部分经营权等方式,让不合格企业在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让其彻底退出出租客运市场。
三是推广经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企业和驾驶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确保行业稳定的关键,经营合同又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最直接的体现。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规范经营合同。全省应统一制定和使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文本,合同应明确经营权、车辆产权归属,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营运管理和收入分配关系,并把是否按合同文本与驾驶员签订合同作为对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是统一制定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企业和驾驶员的利益分配。承包费(管理费)标准是调整企业和驾驶员关系的核心。当前,统一承包费(管理费)标准是有依据的,各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在掌握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企业和驾驶员的意见,同意制定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执行。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责任编辑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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