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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村民集体行动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范 宁

  提要村民自治为广大村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活动提供制度性平台,动员分散经营的村民形成集体行动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是一个富有价值且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奥尔森等人基于不同的思路均注意到小群体比较容易实现集体行动,村庄作为一种小群体行动单位,曾经以其特有性质为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提供了平台,但随着社会的转型,村庄也正在剧烈变迁之中,直接影响着村民集体行动的达成。
  关键词:社会转型;村民自治;集体行动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是为广大村民的自由自主和自治活动提供制度性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明确村民的主体地位,由村民达成集体行动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促成村民达成集体行动需要厘清村民的集体行动逻辑,从而规避集体行动困境。传统村庄因其独特性质为村民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天然场域,但随着社会的转型,村庄也处于剧烈变迁之中,直接影响着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
  
  一、集体行动困境及其可能
  
  曼瑟尔・奥尔森1965年发表了《集体行动的逻辑》,即刻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成了美国社会运动研究中正在兴起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的发展基础。奥尔森从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切入,指出以“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它们共同目标或集团目标”为思想基础的美国传统“集团理论”并不完全正确。实际上,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出现“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其理论的中心是因为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特征,使潜在行动集体难以根据个人对公共物品形成所做出的贡献来进行分割与分配,也就是说集体行动形成的公共物品提供的是一种集体性激励,这种激励无法促使理性个人为集体行动做出贡献,而倾向选择坐享其成,使集体行动难以达成,陷入困境。
  其实,奥尔森主要关注的是非组织化的潜在的利益集团的行为,正是这些潜在的利益集团是非组织化的,处于分散、自在状态,如白领、消费者、纳税人、季节工人,虽然彼此存在共同的利益追求,但是缺乏明确的责任与利益分享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理性个人则抱着机会主义心理,期望他人促成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而自己免费享用。因此,奥尔森主要从组织化角度提出达成集体行动的策略,即采取“选择性激励”设计。奥尔森提出的选择性激励有三种:一是“小组织原理”。当一个组织或社会网络的成员较少时,其中某一成员是否加入对集体行动的成败会有很大的影响;二是“组织结构原理”。该原理的核心思想是,一个组织如果很大,那就必须分层,将大组织层层分解,最后形成成员有限、具有相对清晰边界的组织,这实际上回到了“小组织原理”;三是“不平等原理”。简单地说,就是组织内部在权力、利益、贡献和分配上都不能搞平均主义。从具体手段上来讲,选择性激励包括奖励(比如提供非集体物品、奖金、荣誉)和惩罚(比如罚款、通报批评、开除)。毫无疑问,选择性激励手段的运用必须以前面三个原理为前提。
  
  二、社会转型与村民集体行动困境
  
  (一)自主空间的拓展使村民对于集体行动拥有自由选择进退的权利。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以及自治制度的完善,在农村中日益建构起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平台,培养了自治的权利意识,并逐步冲破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强制性等级控制。此时,村民在审视个人行动以及将要卷入的集体行动时,拥有了自主的空间,能够从容进行参与或退出的自由选择,外在的公共权力或集体压力不再是做出选择的唯一依据。
  (二)行动单位边界的模糊使村民集体行动的成员组成更为复杂。奥尔森和休谟基于各自的分析逻辑得出结论认为,小群体比大集团更容易实现集体行动,但两人均没有具体地分析小群体的数量规模,或许这是一个无法精确化的问题。在我国进行村民自治制度设计时,一个暗含期望就是在规模较小的熟人社区内,利用村民间的熟悉以及较为清晰的村庄边界和内部规则,使村民集体行动起来,以实现村庄秩序和公共物品的供给。在传统的村庄中,村庄边界清晰,村民同质高、彼此熟悉,内部规则清晰、约束力强,这种村庄符合较为容易达成集体行动的小群体的要求。但是,现今村庄在转型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无论是行政村还是自然村,都受到村庄边界模糊的冲击,并直接影响甚至改变着村民集体行动单位的构成。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任何一个村落均日益被卷入现代化、市场化甚至是全球化的浪潮中,无时无刻地承受着整体政治经济变革的影响和冲击,村庄的边界在强大的外在压力面前日益淡化,村民所面临的问题日益超出村庄的范围;另一方面市场化以及村民的自由流动,扩展了村民的视野和活动范围,帮助村民从内部冲破村庄的限制,将自身投放到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中。因此,现在村庄较少出现振臂一挥呼应者云集的场景,村庄已经不再是村民集体行动的天然单位,给村民集体行动的达成增加了复杂性,需要重新审视村民集体行动的单位边界。
  (三)利益观念和利益格局的转化直接影响村民的行动取向。奥尔森分析集体行动时假定潜在的利益集团,即分散的、非组织的群体存在共同利益,在此基础上探讨集体行动的达成,所以在分析村民集体行动时必然要厘清村民的利益取向和村庄的利益格局,否则拥有进退自由的村民将漠视相关行动动员,难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社会转型带来整体利益观念以及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革的今天,村庄的利益取向和格局也必然有崭新的面貌。首先,村民的利益重心将逐步由村庄、家族转移到家庭,甚至自身。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以及市场观念的催化,个体利益逐步得到承认和合法化,削弱了村庄、家族等集体性利益的地位;其次,村民利益追求的目标日益多样化。改革开放之后,权力、经济、声望等都已成为民众的追求,这样村民就可能因为利益目标的不同而出现分化;再次,村民获得利益的手段愈益丰富。在已发生分化的利益格局中,村民可以分别凭借权力、知识或技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追求。利益观念以及利益格局的变迁,加上村民自主权利的法制保障,将使村民的行动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手段愈益复杂化。
  转型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较为薄弱,致使对机会主义行为制裁不足。小群体容易达成集体行动的有利因素之一就是小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舆论导向以及对违规者边缘化的压力。首先,村庄传统行为规则趋于瓦解。经过千百年的历史沉淀,传统村庄在处理村庄日常生活事务时形成了一套明确的行为规则,为村民的行为处世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村民对村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并做出评价。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传统规则日益不适应于现代社会的要求,甚至与现代行为标准相冲突,其消解是必然趋势;其次,村庄现代行为规则再生不足。现代法制为村庄提供了很好的行为规则,但是对于村民来说,存在宣传不足、掌握不充分以及不够细化、难以为村庄日常生活中的琐碎事务提供行为依据的问题;再次,村庄现有规则约束力受到削弱。村庄内部秩序生成维持能力的薄弱致使村庄的舆论约束力不足,机会主义行为也就较容易逃脱边缘化的制裁。
  
  三、社会转型进程中村民集体行动的实现
  
  (一)重新审视集体行动的单位,以利益共识构建集体行动的基础。传统村庄曾经作为一种集体行动的组织单位,建立在特定的背景环境之下,转型过程中的村庄作为村民集体行动的场域增加了复杂性,需要我们认真审视。奥尔森等所研究的小群体并不是泛指任何一个规模较小的单位,而是特指拥有利益共识的人员不多的行动群体。从这里可以看出,利益共识是构成集体行动单位边界的基础。因此,在动员村民参与集体活动的过程中就需要正视村民的利益追求以及达成利益共识,不能期望用一个大而化之的目标来整合所有村民,需要切实了解村民的利益需求,整合村民利益与体制诉求,以此来构建集体行动的基础,否则拥有退出权的村民将漠视相关动员。这样,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就成了达成集体行动的起点。

  (二)为村庄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并增强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分析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核心时就探讨了新制度的供给、可信的承诺和相互监督,罗伯特・贝茨也指出“人们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制度扩大了理性人的福利”。但是,社会转型一方面瓦解了村庄传统的行为规则及其维持机制,破坏了村庄传统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另一方面转型社会又面临现代规则及其维持机制重建不足的困境,致使村民陷于行为规则约束的盲区,行为投机成为理性选择。因此,要使转型时期的村庄能够维持基本的秩序,促成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必须保障行为规则的有效供给,并增强村庄的秩序生成维持能力。
  (三)公共权威的存在是克服机会主义、促成集体行动的有力保障。霍布斯和休谟都在集体行动达成过程中给予了公共权威重要的地位。霍布斯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人类将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休谟则认为,在政治社会中,政府的巧妙干预可以克服人性中的弱点。这两者之所以强调公共权威的作用,主要都是为了解决大集团的行动达成问题,维护公共秩序。虽然奥尔森是从小集团行动的特殊性专门探讨了非组织化的群体的集体行动达成问题,但他也暗含着一个潜在的问题,那就是由谁来具体运用奖励或惩罚手段,实施选择性激励呢?
  小集团之所以能够较为容易地达成集体行动,其中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便于成员相互监督、区分贡献,进而实现选择性激励。这里遇到的问题是,谁将具体实施选择性激励?在传统村庄中,内部行为规则明确、约束力强,而且村民的流动性弱。因此,舆论褒贬、边缘化等内部压力能够很好地克服部分村民的机会主义动机。但随着村庄内部的利益分化,内生秩序能力的衰弱,村民流动性增强,舆论和边缘化的压力将大大降低,难以完全解决部分人员的投机心理。这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一是鉴于理性的群体成员个体将不愿承担选择性激励执行者这一角色,如果让个体担任组织职务,拥有组织职权,将个体行为转化成组织行为,则能为组织成员执行选择性激励提供合法性;二是当组织内部或村民之间无法实现选择性激励这一公共物品时,也就需要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调解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这一公共物品,这为公共权威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
  (作者单位: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勇.村民自治的深化:权利保障与社区重建新世纪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的走向[J].学习与探索,2005.4.
  [2][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赵鼎新.集体行动、搭便车理论与形式社会学方法[J].社会学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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