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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价格财政补贴支出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郝小眉

  提要财政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是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通过计量分析,得出了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提高是负效应的结论,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价格补贴;农民收入;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文献标识码:A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提高农民收入又是问题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农民增收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如何提高农民收入有着不同的理论和政策,当然,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可是,目前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农民收入继续在低水平下徘徊。
  
  一、农产品价格补贴和农民收入概况
  
  财政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是农业资金投入的一项主要来源,是一国政府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对农产品往往实行价格补贴。农产品价格补贴主要包括双重价格补贴、保证价格补贴、差价补贴等。双重价格补贴是指政府高价收购农产品,再低价出售,差额则由政府补贴。保证价格补贴,亦称最低价格补贴,是指当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规定的保证价格时,由政府按照保证价格收购。保证价格是政府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加适当利润而确定的。差价补贴是指若某些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低于保证价格时,其差额部分由政府作为缴纳金支付给生产者,实行差价补贴。1998年以前,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是属于双重价格补贴,1998年以后则属于保证价格补贴。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地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和发展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在继续执行对粮食实行价格补贴的同时,开始实行直接补贴粮农的政策,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制度,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我国1978年的财政粮棉油价格补贴为11.14亿元,到2006年达到了768.67亿元,增长了68倍,年均增长率为16.33%,保持着较快的增长态势。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增长到了2006年的3,587元,28年间却只增长了近26倍,年均增长率为12.47%。而同期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却从1978年的343.4元,增长到了2006年的11,759.5元,28年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3倍,年均增长率为13.45%。这说明,农民收入的增长是严重滞后于农产品价格补贴增长的,同时农民收入的增长也是滞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反映出财政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效应的计量分析
  
  (一)模型的建立。为了分析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的回归关系,本文应用Eviews5.0统计分析软件,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财政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数(X)为解释变量,采用OLS法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Log(Y)=C1+C2Log(X)+ε
  由于农产品价格补贴主要补贴的对象是粮食流通企业和城镇居民,并未直接补贴给农民(2004年以后才直接补贴粮农),其实是对农民的间接补贴,因此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存在滞后性,选择滞后期为2期,选取1978~2006年的各相关数据,代入模型中,在初次估计中,发现D-W值较小,说明残差自相关,在模型右边加入AR(1)和AR(2)项,以消除残差自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Log(Y)=15.32-0.12Log(X)
  (14.70)(-2.40)
  R2=0.997F=2520.644D-W=1.61
  从以上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模型中自变量回归系数t统计值(括号内值)超过了临界值,检验结果呈现高度显著性;D-W值为1.61,在5%水平下通过了检验,表明该模型已基本上消除了序列相关;财政农业支出与农民收入的复相关系数为0.997,回归方程的方差解释能力高达99.7%;回归方程的F统计值也达到了较高的显著性水平。这些都表明财政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是显著的。
  回归模型中自变量的系数为-0.12,财政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对农民收入产生的影响是负的,也就是说每增加1%的价格补贴,农民纯收入减少0.12%。这说明,按现有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模式执行下去,将阻碍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效应的现实解释。我国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但实际上这个目的不但没有实现,反而起到了负面效应。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对农产品补贴主要是通过国有粮食收购企业这个中间环节来实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量的国家补贴在中间环节被截留或流失,农民从国家的补贴和保护中并没有得到很多好处。按理来说,政府以定购价或保护价收购了等于或高出市场价的粮食和农产品,然后以差价补贴和储存费用补贴等方式,通过流通部门这一媒介可使农民间接受益。但是,由于流通部门除了执行政策性业务外,还从事经营性业务,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往往倾向于将经营性亏损转嫁到政策性亏损中。同时,一些粮食流通企业在粮棉市场价格高时,常借助行政力量低价垄断收购,而在市场价格低迷时,则寻找种种借口,压级压价、拒收限收,使保护价政策大打折扣。这样,政府以价格补贴等方式,对混杂着经营性亏损的政策性亏损进行补助时,最大的受益者是粮棉流通部门,农业生产者的受益有限;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形成的工农业剪刀差,使农产品价格长期偏低,工业产品价格则偏高,导致农民种植粮食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成本比较高,农民从农产品价格补贴所得到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消较高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从而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
  三、对策建议
  从以上分析结果来看,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是负效应,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效果。要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必须在WTO框架约束下调整财政的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政策。
  近十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的农业财政支持政策的一个显著变化趋势是各国在减少了对农产品价格补贴的同时,加大了对政府一般性服务和生产者直接补贴的投入,逐步实现由“黄箱政策”向“绿箱政策”转变。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农业资源匮乏、农户生产规模较小、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应该借鉴多国财政支农政策经验,建立一套适应WTO组织规则的财政农产品补贴支出体系。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成为一项长期和稳定的制度。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性、补贴方式模糊性、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随意性等问题,使补贴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美国把支持农业的资金投入公众化、固定化并写入农业法中的做法,对我国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对农业的投资数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规,使之成为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制度;另一方面保护价政策和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同时应用。根据美国的经验,保护价政策和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并不是相悖的,我国农业补贴也应采用复合的补贴方式,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所允许的“绿箱政策”及“黄箱政策”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性规定。这样,既能促使农民收入的增长,又能提高农业生产内部要素的利用效率,还能从外部对农业给予支持。按照WTO农业协议,我国“黄箱政策”的实施余地还很大。当然,保护价政策的实施要结合市场行情,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对不足的差价部分给予补贴;相反,则不予补贴。市场价由中央政府在粮食收获季节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主产区批发市场行情检测结果予以公布,保护价粮食可由多家有资质的大型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按市场价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部分政府按照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由农民依据产销合同和法定的销售单据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网点、乡财政所或税务所领取现金。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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