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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 媛

  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其目的在于在征税者、用税者、纳税者和税收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公平正义的良性税收信用机制,寻求一种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促进税收关系和谐。税收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牵扯到所有的纳税人以及为其服务的税收中介机构,还牵扯到政府的征税机关和用税部门,涉及面非常广。完善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政府税收信用建设(包含征税信用建设和税款使用信用建设)、纳税信用建设和税收中介信用建设三方面。只有征税信用、税款使用信用、纳税信用和税收中介信用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收信用体系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建立政府税收信用的政策建议
  
  政府在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在采取措施加强纳税信用、税收中介信用和信用环境建设的同时,更不能忽视自身的信用建设。只有政府成为讲信用的政府,各级税务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切实做到诚信征税、用税,才能使纳税人信任政府,才能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
  (一)建立征税信用的政策建议。严执法、讲信用、践承诺、优服务是对税务部门的基本要求,征税信用主要体现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严格执法是税收工作取信于纳税人的关键所在,在严执法的同时做好服务纳税人的各项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约束和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抓好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实行奖惩有别和严格的责任制,建立失信于纳税人的惩罚约束机制。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懒、惩贪、治庸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具体到每个人应定岗定责、职责分明、权责清晰,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最重要的是应制定税务人员奖惩的具体标准和办法,不仅体现在职务和工资待遇上,而且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其所在单位以通报批评、公告等形式的处分。
  2、优化税务服务,抓好办税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有步骤、有计划地抓好人员教育、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积极开展综合知识和业务素质竞赛,开展“用礼貌用语,弃服务忌语”,提供税收宣传服务等活动。在硬件建设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网络服务,统筹建设总局和地方局的专业性税务网站并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公开的、多样化的互动式服务项目;二是积极推广电话服务,通过专用热线电话,直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发票咨询、电话报税以及短信提示等优质、高效的税务服务;三是充分拓展大众媒体服务,在电视节目、报纸中开设固定的税务服务专栏,传播税收知识,进行税法公告;四是继续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为契机,全方位开展税务服务业务。
  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注重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基础上嫁接现代化、信息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赋予税收征管新的时代内涵和特色。特别是要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和税务稽查两个环节的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二)加强税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议。加强税款使用信用,主要是转化政府职能,使政府由经济建设者的角色转化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弥补市场失灵。加强税款使用信用建设,切实用好纳税人的钱,才能使纳税人感到政府是守信的政府,才能激励纳税人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1、调整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要争取与市场机制建设协调进行,市场能做到的事放手让市场做,其中首要任务是加快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如取消对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补贴,尽快将机关所属宾馆、培训中心等推向市场,将政府由经济建设型转变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型,将其角色真正定位于弥补市场失灵。
  2、调整财政支出的范围和结构。主要表现在将支出重点放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尤其是广大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在结构上压缩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社会科教文卫、社会保障以及支援农业和农村的支出。
  3、细化预算,加强对预算安排和支出全过程的监督。编制预算时,在大的分类下尽可能分设若干款、项、目级科目,使人们知道钱是从哪里来的,钱是谁花的,花钱干什么以及钱是怎样花的。将支出项目细化有利于人代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审批,增加预算的透明性和监督性。同时,要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不仅要将财政预算延伸至乡镇一级政府,而且要将政府公共支出预算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今后在推广部门预算时应对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考证考核,根据效益情况筛选确定,预算下达后,则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款走到哪,监督就要跟到哪,才能保证每一款项都用到实处。
  
  二、完善纳税信用建设的措施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建设是税收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纳税信用建设一直是我们建设税收信用体系工作的重点,我们也已经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加强纳税信用建设,并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办法,但是这些措施和办法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继续完善。
  (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针对失信纳税人追逐眼前经济利益,不惜损失信用的短期行为,应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诚信收益,促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者诚信纳税。这主要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诚信激励机制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对这些企业税收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重点稽查和监督。二是对待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三是建立对纳税信息不实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在报纸、电视、互联网、办税服务厅定期公布,供公众查询和监督。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将不良纳税信用企业的记录及时传递给其他部门,通过纳税信用状况反映纳税人的获利能力、还贷能力、商业信誉等状况,提供可供其他部门参考的信息。
  (二)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所花费的各种资源的价值,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非劳动成本和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税收遵从成本越高,纳税人负担越重,也就越可能相应地选择应对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征税人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最小化,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人承担的额外费用,给予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指导,并提供纳税援助等。
  (三)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2003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了评定内容、评定标准、激励与监控措施、评定组织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1、根据《办法》规定对不同级别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不同待遇,实行差别管理,但多数鼓励诚信的措施属于纳税申报、税收稽查方面,纳税人讲信用更需实惠而激励性的奖励,如税收优惠、上门服务、尽快办理退税等。同时,还应建立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与商业信用相挂钩的机制。
  2、虽然《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包括所有纳税人,但在具体评定标准中,A级、B级标准中涉及各种财务报表和纳税资料的报送,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等级标准、自然地将一些个体户、小型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等排除在外,许多诚实守信的这部分纳税人不可能获得较高的信用级别,也就不可能享受优惠待遇。因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只盯住大企业、大公司,同时也要关注个体经营者、小型企业,尽快落实信用等级管理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3、一些地方国税、地税分别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各自所依据的标准和纳税资料有所差异,对待同一纳税人,国税、地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因此,国税、地税应尽快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实现共享,做到统一标准,给纳税人一个公正、合理的评定。
  
  三、建设税收中介信用的设想
  
  税收中介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虽然在我国已经取得初步发展,但是目前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具体的实际管理中都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根据发达国家税收中介信用发展的经验,税收中介机构在建设税收信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还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税收中介信用建设。
  (一)明确税收中介机构的性质。割断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利益联系,使税务中介机构真正成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服务机构。只有税收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实行彻底的分离或脱钩,明确税收中介机构的性质,使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才能保证税收中介机构的客观公正性。
  (二)规范税收中介机构的行为。广泛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税收中介工作的实践,尽快制定一部《税收代理法》,以进一步明确税务代理的性质、宗旨、范围、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规范税收中介机构的行为,最重要的是把税收中介业务活动严格限定在代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各项事宜范围之内。
  (三)规范税收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税收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坚持合理取酬的原则,通常收费标准应按代理人的工作内容及复杂程度来计算。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收费标准不可能全国划一,各地区可据其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上适当浮动。另外,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收费标准过高会加重其经济负担,因此可考虑借鉴司法部门实施法律援助的做法实行税务援助,专门对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收费相对低廉的税收服务。
  (四)提高税收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准和质量。优质的服务不仅体现在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为纳税人提供热忱的服务,依法代理,同时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很多纳税人不仅要求服务项目广泛,而且要求服务方式多样化、一体化。因此,税收中介机构在为纳税人提供常规业务服务的基础上还要在财务决策、经营咨询、投资论证等方面综合提供高层次的服务。借鉴美、欧等国家的经验,拓展我国的税收中介机构业务,加快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纳税人信用信息的发展,实现税收信用信息管理的集约化,通过税收中介服务机构纳税人的所有税收信用记录都可以查到,以方便其他经济主体和政府部门应用。
  (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由于我国税收中介行业起步较晚,应实行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双重监督管理机制,税收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具有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执业行为,要按照民事行为的管理体制建立具有独立地位的行业协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在不干预税收中介机构独立行使其职能和开展具体业务的前提下,应对税收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主要是从法律上对税收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等进行管理和界定,可考虑在省级以上的税务机关设置税务代理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税收中介机构发展规划,组织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考试与资格认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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