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债务重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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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 艳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重组为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机遇,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等。通过企业重组,不仅使企业在制度和治理结构上实现变革,还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竞争力。而债务重组作为一项具体会计准则,是近几年解决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纠纷问题的一种新生方式。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发展现状
(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资产流失严重。目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成,致使不少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借重组之机逃避债务。企业在债务重组时,若双方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那么在转换偿债资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双方或三方恶意联合,低估资产价值,转移资产的情况。
(二)企业视债务重组为“万能药”。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获得较大利益,并摆脱债务负担,但是债务重组有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债务都可以重组。这其中,有一部分本该破产却又悬而未决的债务人,希望通过债务重组避免破产;也有一些经营和财务状况都很好的企业借此机会摆脱债务负担,结果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最终可能使债权人蒙受更大或不必要的损失。
(三)债务重组中重组损益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不完善。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重组中获得的重组收益,一次性记入“营业外收入”,但有时候债务人受益过程较长,可能覆盖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一次性记入损益的方法,会造成收入与费用配比不合理,有悖于资本保全原则。重组收益被列入营业外收入以后,增加了当期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但实际上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而现金流出会抵消债务重组收益的好处,造成短期内企业资金的紧张,违背了债务重组的初衷。
对于债权人而言,通常会把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记入了当期损益,但实际上损失并不完全归属本期,债权人进行税前抵扣,转移税前利润,会出现少纳税的问题。
二、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比较及影响分析
(一)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比较
1、概念差异。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在债务重组之内。而新准则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重组业务实质。
2、对重组损益处理的变化。旧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重组收益”。债务人重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新准则下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脱离了原来“以账面价值作为基础,增值部分作为权益”的思路。债务人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受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提减值准备的,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
3、公允价值地位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正努力和国际接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重视公允价值。1998年我国首次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然而因为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困难和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财政部在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中尽量或不再把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尽量减少企业动用公允价值的机会。这次新准则重新将公允价值运用其中,是因为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公允价值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之一。
(二)对企业的影响分析。现行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改变了原有的“一刀切”模式,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大量导入以及对记入资本公积的项目做出严格限制,是新准则的显著特点。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有如下几个方面:1、对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记入利润表。所以,这条准则对于部分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势必会大幅增加利润,从而提高每股收益。2、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如果涉及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将不得不在特定期间内确认巨额损益,从财务角度来看,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越大,通常就意味着企业风险加大。3、新准则实施后,企业将确认越来越多的持有利得或损失以及非经营性损益(如债务重组损益)。财务报表上确认的这些损益往往缺乏相应的现金流,导致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这样就加大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难度。
三、新准则下,企业应如何应对债务重组问题
基于以上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本文从公允价值和重组收益这两个最重要的变化入手作如下分析:
(一)正确确定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可能会增加企业盈利的波动性。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很多理念和做法与我国目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有相当大的差异,有的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对企业而言,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没有可参考的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时,企业必须懂得应用计价技术。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抓紧时间,尽早熟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以非现金资产和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1、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2、债务转为资本,应如何确定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按我国现行的做法,企业增加投资者或股东时,所增加的投资价值,若金额较大,则应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金额较小,也可以通过投资双方协议确定。对此,本准则是这样规定的: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如债务人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二)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新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为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都记入损益。本文前述已经提到,重组损益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与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所以,有如下建议:
一是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损益,这样处理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债务重组损益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提高会计数据的质量;二是要求管理层必须区分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经营性损益和非经营性损益,在利润分配时力求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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