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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再保险登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杨琴

  为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于2006年初取消了法定再保险业务。到目前为止,已有劳合社、瑞士再、慕尼黑再、德国科隆再等六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打破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在国内的垄断地位,多寡头竞争时代即将开始。再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在供给主体格局改变后,我们应该重新去认识和面对。
  
  一、外资再保险进入带来的发展机遇
  
  (一)有助于原保险公司及时转移风险。在2003年9月瑞士再保险公司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建立分公司的外资再保险公司之前,中国再保险市场几乎由中国再保险集团独享,但是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费率水平整体降低,各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再保险需求也快速膨胀,但再保险供给却严重不足,导致我国商业再保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2000~2003年向境外分出比例分别为:92.6%、85.8%、90.1%,而向境外分保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支付国际经纪人的高额佣金,无疑会增加再保险成本。自2003年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境内外资公司缓解了我国国内承保能力不足的缺点,如下表:
  
  可见,2005年底国内外资再保险分保比例已有约20%的规模,分入保费收入是2004年的14倍,说明保险公司向境内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出比例逐年上升。各保险公司在国内就能享受到国际水平的再保险服务,节省了向境外分保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其他额外成本,有助于保险人的风险得到及时转移和分散。
  (二)有助于国内再保险公司学习先进的承保技术。我国再保险业务外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内承保技术不足,长期的成数再保险方式和缺乏创新的产品设计导致很多高技术、高风险的保险业务在国内无法分保,必须寻求国际再保险人的帮助。而我国还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巨灾风险一直是财政兜底。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后,其业务的发展必然会引入国际先进的承保技术,对于我国再保险承保技术的国际接轨是莫大的机遇。我们可以学习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控制方法和创新型的承保技术,有利于我国再保险以及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巨灾风险的保障。
  (三)有助于国内再保险经纪人培育和发展。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还需要发达的中介机构。2005年国内有22家新保险公司成立,但是却没有一家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成立,而根据《保险法》和《再保险公司成立规定》,设立保险公司与设立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公司所需资本金都是2亿元,所以资本并不是建立再保险公司的壁垒;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再保险需求潜力也是巨大的,显然需求也不是再保险市场进入的壁垒,但是为什么专业再保险公司无人问津呢?当然技术壁垒是其中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再保险市场不完整,缺乏再保险经纪人。
  而外资再保险进入,其业务的发展必然需要培养一批本土再保险经纪人,刚刚进入中国的劳合社则表示:“劳合社中国将致力于非寿险业务的长期发展;把承保技术、产品以及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传授给本土员工和有关的保险公司;其承保人将致力于向保险市场提供新颖而创新的再保险解决方案,并将与中国保险公司直接联系,与保险经纪人紧密合作,发展保险经纪人。”众所周知,经纪人在劳合社地位非常重要,其经纪人水平世界一流,相信在劳合社等外资保险公司的帮助之下,我国再保险经纪人队伍会逐渐壮大,业务水平也会逐渐提高。
  
  二、我国民族再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外资再保险进入的确给我国再保险市场带来了新鲜的血液,有助于再保险业国际化,但是不可否认,机遇的对面就是挑战。民族再保险业从一度优越的垄断地位掉入激烈的竞争环境,相对于2004年、2005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商业分保费增长210%,而外资再保险商业分保费增长1290%,是中国再保险的6倍,可见外资再保险正在快速抢占市场,中国民族再保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专业再保险公司缺乏竞争力。相比劳合社、瑞士等国际性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不论在资本金、技术和管理上都处于落后的地位,同时也意识到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性,已经计划在今年改制上市,扩充资本金,提高自身承保能力。
  资本差距可以快速缩小,但技术差距不可能迅速改变。中国必须积极与外资再保险合作,努力学习别人的先进技术,加强员工培训和再保险产品创新研究。同时,可与高校合作建立再保险人才培训基地,挑选优秀人才去国外学习培训,只有提高技术、与国际接轨才能在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竞争中分得一杯羹。
  (二)中资再保险主体缺乏。自2002年《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就明确了设立再保险公司的程序和要求,但是,目前我国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仍然只有中国财产和中国人寿两家,迫切需要建立多主体的民族再保险体系。
  管理部门应该鼓励国内符合条件的出资方建立专业再保险公司,鼓励国内保险公司牵头筹建承保特殊风险的再保险集团,鼓励一些大型企业建立自己的自保公司参与再保险市场。民族再保险企业增多,增加了竞争力度,也完善了民族再保险供给体系。同时,在与外资再保险公司的竞争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强强兼并、强弱收购等行为,有利于壮大民族再保险公司的实力。
  (三)相互再保险业务发展缓慢。除了纵向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组织体系还需要直接再保险公司的参与。但是我国横向分保业务一直不活跃。2004年直接保险公司分入保费为3.3亿,2005年为3.9亿,增幅仅为18.18%,而2005年商业分保业务增幅为199.02%。虽然各家公司都设有再保部,但一般只有分出业务,几家大的全国性公司基本不接受分入业务,一些地方分支机构一般没有分出分入业务经营权。横向分保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国内原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保险公司惧怕竞争对手知道自己的经营秘密和业务技术,导致保险公司对相互分保缺乏积极性。但是,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应该具备纵向和横向两个再保险体系,如何发展我国横向再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合理的再保险横向运行体制,设计合理安全的合同条款,在遵循保险再保险人利益条款的同时保护原保险人的商业秘密。而且,随着保险公司从竞争走向联合,各保险公司自然会选择在某些领域的合作,为了平衡风险,相互再保险业务就会受到重视。
  (四)原保险人对再保险认识不足。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存在“惜分”和违规拆分危险单位的问题,对再保险业的发展极其不利。我国保险公司一直遵循“以保费论英雄”的业务评价标准,导致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功能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民族再保险公司在高技术、高风险的业务上无法与外资再保险公司竞争,而对于这些风险保险公司只能选择分保,所以“惜分”的对象往往就是民族再保险公司能够承保的业务。同时,保险公司往往对优质业务违规拆分危险单位,以避免其达到法定的业务也是民族再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
  要改变“惜分”的情况,就必须要改变“以保费论英雄”的业务评价标准,建立从利润率、负债率、资本充足率等多个变量组合的合理的评价指标。同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也不能单一与保费收入挂钩,应与建立的合理指标挂钩。而对于保险公司违规拆分、组合危险单位的行为保监会要加强监督,避免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质量受损;再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核保,谨慎选择业务和原保险公司,保证业务量的同时提高业务质量。
  
  三、总结
  
  外资再保险登陆给中国再保险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民族再保险公司应该认识到与外资之间有竞争,也要有合作。如何在这场竞争中健全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我国民族再保险业,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我国再保险公司和各种中介机构以及致力于投身再保险市场的人们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学习国际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实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政府方面应规范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依法分保实施的监督,保证再保险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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