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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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会兰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者以获取一定的私人利益为目的,迫于相关利益集团对其盈利预期的压力,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以使报告盈余达到期望水平。多年来,盈余管理一直是国外经济学界和会计学界广泛研究的重要课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盈余管理动因
(一)经理人趋利动因。现代公司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真正掌握管理权的往往是经理人员。而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股东与经理都是经济理性人,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即股东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而经理则追求一定努力水平下的高报酬和低惩罚,这样,股东与经理人员的目标函数就存在差异。为使二者的目标趋于一致,股东通常采用绩效考核的方式来促使管理者尽最大努力工作,提高企业的价值。绩效考核最重要的信息来源则是由经理提供的财务报告,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通过财务报告及时传递给股东,因而经理比股东掌握更多、更及时的信息。这样,股东与经理之间就存在信息差别,股东掌握的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上述的利益冲突,经理人员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一有机会就背弃当初做出的关于努力的承诺,甚至利用其信息优势,不惜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私利,甚至指使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夸大业绩,掩盖过失,即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会计信息在股东与经理之间呈不对称分布,它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结果,无法避免的。经理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仅有动机而且有可能通过控制自己掌握报告方法的财务报告中的盈余数字,使其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二)避税动因。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动因是十分明显的。“合理避税”之所以成为可能,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多;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尽管税务部门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时,是采用税务会计的规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已经大大缩减了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空间。但仍有一些会计政策可供企业自行选择,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的选择。而企业所得税除了33%的比例税率外,27%和18%的两档照顾税率以及一些减免优惠政策也会给企业提供盈余管理的空间,尽可能地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支出。
(三)债务契约动因。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获得巨额回报,而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公司破产时只承担有限责任,可不必偿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方面的限制。同时,对公司不能过度发放股利、不进行超额贷款等方面进行约束。这些都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违反有关条款,以免招致很高的违约成本,不仅其贷款面临被收回的危险,而且其经营活动的自由还会受到限制。因此,企业管理者会倾向于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越接近于违反债务契约,管理者就越有可能调增报告利润,以减少违约风险。如果是长期债务合约,企业管理者通常会将各期收益均衡化,避免偿债能力比率大起大落,从而减少违约的可能性。这样,盈余管理就成为企业减少违约风险的一个工具。
二、盈余管理产生的客观条件
(一)现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固有的缺陷性
一是权责发生制的固有缺陷。权责发生制将经济实体发生的交易与其他事项和情况,按照其产生的财务结果在不同期间加以记录,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在确认的过程中加入了主观性。它为了反映经济实体在某一期间的业绩,权责发生制采用了预提、待摊、递延以及分配等方法,将各期间收入与费用、收益与损失配比,大量的估算和预计很难使企业的会计收益得出一个唯一的结果,过多需要主观确认“量”无疑会给盈余管理行为提供机会。
二是现行会计信息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固有的缺陷。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可以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但对于哪些项目是重要的,哪些项目是不重要的,无论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都未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就给企业把重要项目按非重要项目处理提供了机会,从而有可能影响企业盈余状况的公允表达。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使得企业收益平均化和提取准备金的操作更容易。企业有可能为了使财务报告显示出持续稳定的盈利趋势或为了其他经济利益而采取收益均衡化会计行为,还可能利用稳健性原则多计提八项准备金来人为地低估企业资产或高估负债。
(二)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滞后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给予了管理者会计人员较多的选择空间。举例如下:管理者对于财务报告中存在的大量未来经济事项必须做出判断,如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递延税款以及坏账损失等。而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管理者必须在公认的会计方法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中的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和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与加权平均法等。此外,管理者在营运资金管理方面需要进行判断,如存货水平、存货发出和采购的时间安排以及收账政策,它们都会影响到成本和收入。管理者在众多的判断中,都有可能和有条件进行盈余管理。此外,新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使得其中部分交易和经济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并未在相关准则中做出相应的规定,企业管理者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制定的滞后性对会计事项做出对自身有利的估计或判断。
三、防范公司盈余管理对策
(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特点,并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谨慎地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并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问题还会不断涌现,如一些重要的表外信息等,需要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另外,实践证明,不当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故意曲解以及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因此,应当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抑制盈余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西方学者的研究表明,治理结构比较薄弱的公司更容易实施盈余管理,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以及设立外部董事的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程度要比其他公司轻得多。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仍然不尽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很大意义上形同虚设,经理控制了会计信息系统。因此,要防止盈余管理的泛滥,就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责,使其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相互制衡。其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理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挂钩,使股东目标成为管理者目标,消除激励经理的利益障碍。最后,还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报告强有力的监督。
(三)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改善企业外部投资与融资环境。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了一些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指标,比如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才能有配股资格等等。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来实现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指标加以补充和完善,辅以其他指标,建立一个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以减少企业管理者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同时,为了减少企业债务安排方面的不当盈余管理行为,应当完善现行的信贷评估指标体系,在重视会计数据量化指标的基础上,适当考虑非量化指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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