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工业企业战略联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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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祥宇
美国的坎特关于战略联盟的最终动力给了精辟的回答――得到另一个组织提供的好处而不承担风险和责任。研究战略联盟的专家尼尔・瑞克曼等人指出:战略联盟的利益来源于重复和浪费的减少、核心能力的共享和联合创造的新机会。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战略联盟是一种明智务实的经营手段,它能在分散开发上游技术风险、分担开发费用、跨越产品技术带、加强对生产能力的利用、利用规模经济、填补产品系列空白、打入新的市场、开发新产品市场等多方面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
一、国际汽车工业战略联盟竞争模式转型及竞争优势
汽车企业战略联盟是世界汽车工业最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的突出表现,实质是世界汽车业产业重组的产物。战略联盟重新定义了汽车业的竞争。它使汽车企业的竞争模式从针锋相对的纯粹式竞争转为基于合作竞争理念的联盟型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汽车工业企业尤其是寡头型企业间的竞争强度,从而成为一种联盟各方共同面对竞争和谋求共同利益的新型汽车工业竞争模式。
战略联盟本质上是汽车企业基于合作竞争理念,以订立契约、交叉持股或合资的方式,建立共对市场、共享资源、共分利益、共担风险的战略伙伴关系。汽车企业的战略联盟,从经营领域看,有研发联盟,采购联盟,生产联盟,销售联盟;从产权关系看,有股权式联盟(合资或持股)和契约式联盟(合作协议);从追求的目标看,有为争取产品市场的产品型联盟和为加强技术共享和学习交流的知识型联盟。战略联盟可使汽车企业具备如下竞争优势:
其一,成本优势。战略联盟是汽车企业间的战略合作联合体。汽车企业进行战略联盟,既可以降低寻找交易对象、谈判和签约、监督履约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又可以因为企业规模非扩大化降低内部组织成本。
其二,整合优势。汽车企业的横向联盟(如联合生产、联合研发)使同一业务活动的规模得以扩大,从而获得规模经济优势;而在产业链上下游方向的纵向联盟(如产销联盟),使联盟各方集中资源于核心能力业务,从而做到优势互补。
其三,知识优势。利用经验交流、现场观察、员工互换、联合研发、技能培训等学习形式,汽车企业可以从联盟伙伴那里学习到显性和隐性的专业知识、合作创造新的交叉知识,节约知识转移和获取新知识的成本。
二、我国汽车工业企业战略联盟现状
从1984年开始,我国汽车工业企业战略联盟实践至今已历经二十多年。汽车工业的联盟史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八十年代以引进发达国家生产技术为重点的第一阶段;九十年代至今“以市场换技术”、以合资形式为主的第二阶段。从战略联盟的数量看,以九十年代居多,并且呈现迅速上升趋势。汽车工业企业战略联盟提升了我国汽车工业的实力,提高了工艺装备水平,引进了国外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了一批人才,开发了国内市场,扩大了汽车工业整体规模,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汽车工业战略联盟存在以下问题:
1、联盟还处于初级阶段。新一轮的汽车工业产业重组是在各主要汽车生产国国内汽车业充分整合、产业集中度接近极限的基础上进行的,是跨越国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联合、兼并和收购并由各大汽车寡头主导的高级联盟。而我国汽车工业战略联盟是在国内汽车业没有完成产业重组的情况下进行的。
2、联盟形式简单化。我国近年的战略联盟绝大多数采取合资形式,汽车工业的联盟史几乎就是一部“中外合资史”,这与保护汽车工业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直接相关。相比之下,国际汽车业战略联盟除合资外,还大量采取契约式合作、互相持股、参股等形式。
3、关键业务和高利润领域联盟少。我国汽车业战略联盟主要集中于轿车和客车制造领域,而关键的高新技术在汽车产品中的应用研究,整车设计、动力系统研发等方面的战略联盟,以及零部件互购和零部件OEM供应等战略联盟则很少涉及。
4、联盟整体结构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与国外企业联盟多,与国内企业联盟少;整车与整车、零部件与零部件联盟多,整车与零部件联盟少;整车中轿车和客车联盟多,货车联盟少。
5、联盟代价高昂。不可否认的是,在“以市场换技术”的中外合资过程中,我们失去了市场,却没有换来真正的技术,这是合资联盟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以轿车为例,国外各大汽车公司都在我国建立了合资企业,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轿车几乎是清一色的外方品牌,而设计和生产的核心技术还牢牢地掌握在外方手中,我方自主开发能力依然较弱。
三、我国汽车工业企业战略联盟应采取的策略
1、尽快完成国内汽车产业重组。采取可行的积极鼓励企业购并的汽车产业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分割,使汽车工业企业能突破地区和所有制障碍,实行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为目标的横向一体化行为。我国汽车工业只有建立具备雄厚规模实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才能有充足的资金和足够的资源独立进行汽车产业中关键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形成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才能尽早结束“以市场换技术”的不合理状况,掌握竞争的主动权。
2、国内汽车产业重组与国际战略联盟相互结合。汽车业的重组与联盟在国内和国际应各有侧重,国内应重点进行购并重组,国际方面应侧重实施战略联盟。汽车工业企业要搞与国内企业的联盟,也要搞与国外企业的跨国联盟。组建跨国战略联盟,可以是直接式的,也可以是间接式的。以间接方式联盟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汽车工业企业在实现对其他企业重组的同时,与国际企业建立合资形式的战略联盟。
3、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促进汽车工业企业战略联盟。联盟与否,与谁联盟,怎样联盟,应由企业根据竞争需要做出决策,汽车工业企业的战略联盟不应是政府行为。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地方政府行为是造成我国汽车产业结构不合理状况的最直接原因。但在汽车工业的战略联盟中,政府也应有所作为。政府应行使服务职能,加强战略联盟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引导,发挥联系联盟各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力避企业联盟对象选择上的“拉郎配”。
4、应根据联盟目标选择合适的联盟形式。目前,我国汽车工业企业的战略联盟形式主要是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协议、联合开发协议、产销联盟协议等。除了这些联盟形式外,国际上运用较多的其他联盟形式主要有互相持股和零部件OEM供应协议。这些联盟形式也应该为我国汽车工业企业所用。
5、应重视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的战略联盟。我国汽车工业的战略联盟不但应有现存较多的整车与整车,零部件与零部件的横向联盟,更应有基于产业链上下游专业化协作关系的整车与零部件的联盟以及制造商与经销商的纵向联盟。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应该形成基于各自核心竞争力的以职能相连、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共对市场、同获利益见长的供应链战略伙伴关系。随着汽车业生产过程的精益化、产品开发的平台化、零部件供应的模块化等趋势的日益增强,整车和零部件之间联盟关系将更加紧密。未来汽车工业的分工应该是,汽车公司负责整车的平台化开发设计和汽车品牌的培育建设,零部件企业负责零部件的模块化设计和制造以及系统集成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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