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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庆立

  提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售后回购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最新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运用实例,具体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所借鉴。
  
  一、售后回购的含义
  
  售后回购,是指销货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从这个定义来看,售后回购旨在为企业筹集资金,那么,企业在售出商品、回购商品两个环节是应该按照销售和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呢,还是按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是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即收入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将售后回购业务对照上述四个条件,明显看出该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因此,在会计实践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二、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售后回购业务应视同融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在反映售后回购业务时,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4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3月31日将所有的商品购回,回购价格为110万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1)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2)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0
  2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样做的理由是,此种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格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万元(100000元/5个月),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0000
  32005年3月31日甲公司购回2004年1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质采购(或库存商品等)1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00000
  从本例看出,企业为获取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以商品作抵押,花费10万元的费用才得以实现,企业的“库存商品”的成本并未增减,从而进一步证明了“售后回购”不能作为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当然,实际回购价格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实际回购价格等于协议回购价格。
  第二种,实际回购价格大于合同回购价格。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实际回购价格为11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财务费用50000
   贷:银行存款1150000
  第三种,实际回购价格小于合同回购价格。如例题中的商品价格大幅下滑,实际回购价格为105万元,则账务处理为:第一笔和第二笔分录相同,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110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财务费用50000
  
  三、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也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在税法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是视为销售商品和购入商品两项经济业务。因此,企业在销售时还需要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作为计税收入。因此上述甲公司在销售商品时,由于其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程序进行,即将售价11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中,将成本80万元填入“销售(营业)成本”栏目中,同时,将在2004年末“待转库存商品差价”4万元转入“本年利润”,据以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作“销售”与“采购”处理,也不能按质押借款处理;在税法处理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在计算所得税,要注意调整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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