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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支持视角的民营企业“走出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范家琛

  摘要:自身制度不健全、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未建立全球授信体系、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等因素使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提出通过制订和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完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改革外汇管理政策、构建直接融资体系等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企业 走出去 金融支持
  
  2010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各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对信贷规模的控制,加之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升、劳动力成本增加和结构转型升级等多种因素叠加,使“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资金压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民营企业“走出去”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自身的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而是采用业主制和合伙制的家族式管理模式。企业管理模式落后和经济行为的家族化以及缺乏健全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造成企业外部融资时与金融机构或市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引发潜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导致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资信评估普遍偏低。其次,民营企业数量巨大,行业分布广泛,几乎涉及各个经济领域,但民营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可抵押的资产少,贷款数额普遍较小,频率较高,要求又各有不同,造成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
  我国民营企业自身的弱质性和“走出去”的高风险性,使商业性金融机构对相关领域或项目望而却步。因此,政策性金融应成为向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支持较多,而对民营企业存在着所有制歧视,缺乏对其贷款的积极性。同时,现有融资服务往往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设计的,难以适应民营企业的要求。并且,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的门槛较高,民营企业很难真正获得金融支持。此外,低资本充足率和高不良贷款率是我国政策性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政策性银行自身的资产回报率、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也限制了其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发挥。
  (三)商业银行未建立全球授信体系
  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没有及时跟上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目前已经“走出去”的中资金融机构和网点数量较少,信贷规模较小且增长缓慢,导致境外企业无法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与此同时,国内母公司又无法为其境外分支企业在银行的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境外资产也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获得贷款。即使个别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开展了全球业务,但由于审批手续繁琐、效率低下和担保费用较高等原因,使得已经“走出去”的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而我国民营企业主要面对新兴市场国家进行贸易与投资,商业银行境外布局不尽合理,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度。
  (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由于我国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缺乏市场竞争,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所支持的“走出去”项目不多,覆盖面有限,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较高的保费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造成企业竞争力减弱,导致一些企业宁可放弃国际业务也不愿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降低了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
  (五)证券市场的制约
  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了减轻国有企业转制的资金压力,这种市场的“先天不足”使国有企业拥有了资本市场融资的优先权利,而大量有融资需求且极具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却无法进入市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企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性、财务状况、所筹资金用途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制定了严格的条件,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很难参与其中。尽管在2010年,为满足小规模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开设了创业板市场,但因市场规模小依然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
  二、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思路及对策
  (一)制订和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的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了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弊端,这不利于对“走出去”进行统筹规划。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并出台《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保障、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
  (二)加强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
  目前,我国出口信贷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与担保业务分别由两家机构运作,即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的分别运作和职能重叠交叉导致上述机构相互竞争甚至相互排斥与挤压,加之手续繁琐和融资成本较高,金融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和利用,也不利于政府监管。为提高效率,建议将以上两家机构合二为一,将出口信贷、信用保险、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集中在一家,形成对企业的“一条龙”服务。同时,对“走出去”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在利率和费率等方面予以优惠,帮助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供各种“走出去”的信息咨询服务。此外,可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创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专注于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并创建股权贷款、基金融资和机构担保等尚处空白状态的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配套金融品种,与原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道构成多层次和多途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
  (三)改革外汇管理政策,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
  “走出去”必然涉及资金和外汇的跨境流动,因此,应进一步放宽外汇管制以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如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限制;放宽母公司向境外企业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可依据境外子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给其境内母公司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业务,而不再设置其它门槛;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四)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首先,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走出去”步伐。鉴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及分布与该国的对外投资和对外贸易具有一致性,因此,建议我国商业银行实行跟随战略,在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其次,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如可以推出福费廷、股权融资、出口托收项下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构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直接融资体系
  首先,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政府不仅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在国内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还要积极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和境外发行债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措开拓国际市场所需的发展资金。其次,推动建立地方柜台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地方柜台交易市场,可以为本地股份制民营企业的股票提供交易市场。第三,培育、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是促进具有高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最有效制度安排,通过风险投资基金的注入,实现民营企业的后发优势,这对于民营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更好地“走出去”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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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编号:2011B105)、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1-QN-044)和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编号:SKL-2011-3200)阶段性成果〕
  (范家琛,1978年生,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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