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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冯希艳

  摘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存在,解决这个问题一靠加强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法律保护意识;二要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一、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以违反权利创设目的的方式行使其合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但过分强调利益最大化,对其他经营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来,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权利人的一种专有性垄断权,这一制度的存在,为知识产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回报,较好地保护了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起到鼓励创新,加快信息传播,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但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强保护时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盲目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给发达国家“超国民待遇”,这为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联系越来越密切,这种知识产权滥用现象也越来越多。许多外国企业利用手中拥有的这种垄断性权利,损害有关主体的正当权利,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他们通过技术专业化,专业标准化方式,在我国的高科技新技术领域“布阵设雷”申请大量专利,对我国企业形成技术壁垒,以期降低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或者借其技术垄断,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再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特权来分散耗费竞争对手的精力财力,并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一系列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或发生在权利申请阶段,或发生在权力行使阶段,让该权利创设的目的落空,让知识创新与科技发展受到了阻碍。有学者呼吁:“知识产权这棵疯长的大树,到了该修剪的时候了!让他为人类庇荫的同时,也能够让阳光渗透进来”。
  
  二、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原因
  
  探讨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好的寻找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导致此现象出现的因素较多。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
  (一)法律自身不够完善,对知识产权给予过度保护,脱离了中国国情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大部分是模仿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体制及相关国际公约建立,而这些制度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利益需求做出,更多地反映了其自身的要求。把这些法律制度拿来,并不一定适用我国的政治、经济现状。我国的多起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已说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存在不同层面的冲突和断层。因此,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二)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许多生产研发的基础技术都为发达国家所有,并享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我国企业要想使用,就必须支付使用费,这导致生产成本大大提高,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借助法律赋予的垄断地位,不断得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种种知识产权陷阱,形成技术使用障碍,来维护其经济优势,获取巨额利润。他们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利用所握知识产权来主导合资变局,垄断市场竞争,根本不考虑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此外,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忽视了在国际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这些企业中,不注重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不注重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研究,这导致在面临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时,束手无策,出现了任人宰割的局面。
  (三)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市场,导致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失衡
  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大部分是在发达国家的主持下修订完成的,主要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通过这些条约,对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以维护自己国家企业的市场优势,从而维护其经济上的大国地位,更进一步来维护其政治上的大国地位。而发展中国家,迫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同时因为缺少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匆忙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给其过度保护,结果导致本国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本国经济发展受阻。实际上,发达国家把这种统一的标准不加区别地强加给各个国家,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
  
  三、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曾经极大促进了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制度,屡被人滥用,该如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关键在哪?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坚持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原则,这是解决知识产权滥用最重要的内容。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对其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制,解决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和社会公众合法需求这一矛盾。美国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报告曾宣传:“著作权立法需作如下考虑:除作品创作及专有的保护期外,国会尚需权衡公众对个别利益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利益。版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激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美国国内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处理较好,如果其能从人权的角度出发,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着想,去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可能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会得到较好遏制。
  其次,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地、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国际交往竞争中,没有本国的法律支持是不行的。我们应在立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吸收别国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的精华部分,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本着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的目的,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其既保护我们国家及企业利益又能保障国外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方面,已经相当完善,几乎与主要体现发达国家利益的TRIPS协议相一致,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却很少,因此,笔者主张:尽快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单独立法,解决目前无法可依的局面。在该部法律中,既要有原则性规定,还要有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原则性规定是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赋予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详细规定是针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让我们的司法执法更便利快捷。当然,在司法、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可借鉴欧美的经验,以条例、解释等方式,跟据新情况,补充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规定。
  第三,加强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立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没有得到很快提高。国外企业在几乎全部关键技术领域对我国实施了知识产权合围,而我国拥有的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大部分来自科研院所及个人,来自企业的很少,这导致我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加大,逐渐沦落到全球产业链的末端。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塑造自己的知名品牌、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从根本上杜绝国外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滥用,企业就要大力发展科技,创造属于自己的技术并申请专利,不必再向外国公司购买专利使用权。在这一点上,可向二战后的日本学习。二战后的日本向欧美购买了大量知识产权,付出了沉重代价,但随后,日本人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又加强研究,形成新的专利,最后结果是欧美又反过来向其购买这些水平更高的技术,日本企业从而成功走出了败局。
  第四,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对国际条约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研究。面对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应诉,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历许多惨痛的教训后,我国企业已经开始觉醒,在中美企业知识产权诉讼史上第一次“不审即判”,为中国企业赢得了胜诉的“马克曼命令”就是典型例证。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是为自主创新与企业发展搭建公平合理竞争平台所提出的迫切要求。但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仅有以上是远远不够的,要对其进行彻底规制,政府应继续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情立法,要有针对性和前瞻性;政府要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还要完善相关行政措施及进行专门执法机构的建设。在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磋商谈判中、努力改变当前的不合理状况、争取现实个人利益与全球公共利益平衡这一目的,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保障人权。■
  
  参考文献:
  ①ABA.Section of Antitrust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 Misuse,Licensing and Litigation,2000,at 14。
  ②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现代法学》,2005(1)。
  ③丁茂中:《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01-01。
  ④王渊、马治国:《知识产权滥用研究综述》,《高校社科动态》2008年第六期。
  (本文是潍坊学院2010年科研立项《知识产权滥用的禁止制度研究》的资助项目,立项号:2010S06)
  (冯希艳,山东人,潍坊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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