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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发展及前景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延廷

  经济法在大学法科教育中非常重要。但是在实际的学习中,学生们对其普遍不重视,以至于达不到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因此经济法教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教学改革中,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改变大学生们对这门课的学习态度。如果学生们从内心认识到这门课的重要性,就自然会改变学习态度。有了这个重要的基础,再加上好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等,经济法这门课的教育教学效果就会好起来的。
  一、改变态度是前提
  经济法以调控和干预经济为主要手段,在经济法下人们的意愿和经济行为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与人们现代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理念相背,因此就难以引起人们对其学习研究的兴趣,甚至还有部分反感的心理。再加上我国历史上较长时期的集权专制统治,在经济上就是以国家干预为主,严重地影响了国人的经济意愿和经济行为,人们本身就对国家干预经济较为反感,这种传统因素又加剧了人们对经济法限制自由、平等、权利的看法。因此,经济法在法学教育中普遍不受学生的重视。而以张扬人的自由、权利、平等为主的民商法则广泛地引起了学生们的兴趣,普遍地受到了欢迎和重视。实际上,经济法和民商法一样都是保障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规则,它们是一条战线上的盟友。经济法的出现就是民商法的要求或者说邀请所致。二十世纪以前经济领域的法规就只有民商法,但它自身的缺陷越来越不能使经济顺畅发展,自己也尽力改善自己(比如社会化)还是效果不太明显。因此就使经济法产生于世。
  经济法的老师一定要把这些重要的内容讲清楚,这样学生们对经济法这门课的态度就开始反转了,看来经济法的出现是必要的。老师应接着讲民商法是如何造成弊端的,以及经济法如何能校正这种弊端,进一步打消学生们的疑虑。最终确立起学生们认为经济法非常重要的看法,彻底转变学生们对这门课的态度。为学好经济法打下良好的基础。老师可以这样引导学生:
  民商法的机会均等、经济自由的权利保护方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以下弊端:
  第一,自由和权利的抽象赋予与所有人实际上都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和范围内真正享有这些自由和权利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有很大的不同。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的弱势特质而缺乏实现、享有自由和权利的手段。
  第二,形式平等在现实的差别面前往往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这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强者与弱者之间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而且,也是最重要的,与现代社会的人权理念产生了重大的冲突。特别是与人权理念中所有的人都应当过作为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这一方面严重背离。
  于是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的实质平等理论。所谓“实质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在实质平等的理念指导之下,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加以修正。一是限制强者的经济自由,二是在自由权之外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对强者经济自由的限制和对弱者的着意保护,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和根本宗旨!
  民商法导致经济领域里少数人的超自由(强者)和多数人特别是弱者的不自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经济法就是为了社会多数的一般人更自由、更平等才出现的。卢梭说过,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经济法中一定的限制自由的规则就是为了国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幸福的缘故才出现的。
  二、恰当的教学方法是关键
  笔者在此处想侧重谈谈案例法和多种手段考查学生成绩法对学生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的作用。
  首先,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有重要作用。
  其重要作用表现为两点:第一,使用案例教学,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进行教学时,有意识地讲解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因不懂或不完全懂经济法律知识而受到损失的具体案例。学生们学习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学生意识到只有严格按法律办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要遭受损失,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二,用案例进行教学,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巩固所学知识。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容易产生混淆或模糊,通过相应的案例,帮助学生区分、理解知识,巩固所学内容。
  其次,采用多种手段考查学生成绩,使学生全面掌握所学知识。
  经济法的老师往往只用期末考试一种方式来考查学生的成绩,这不仅考到的知识点较少,而且学生往往只是考前冲刺复习,当时掌握了一定的知识理论,过后又会忘得一干二净。因此采用平时布置书面作业、平时组织热点讨论、期末进行严格考试的多种考查学生的方法就会不仅使学生掌握的知识面大,而且还可以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得牢。
  三、诊所教育模式很必要
  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普遍使用的一种法律实践式的教育教学方法。其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 一是课堂模拟练习, 二是真实案件的代理。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直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教育方式,它引导学生以自己所学理论知识直接去面对和处理一个个没有现成答案的法律问题, 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只强调学历教育而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经济法课程的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将其运用到《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消化理论知识,增强其运用经济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适宜高等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需要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模式。
  这样理论通过实践得以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对理论认识更加透彻、深刻,那么掌握得就更加牢固了。更重要的是,通过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学生们提高了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了自己,使自己逐渐成为一代应用型人才。而且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素材,还能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完善、创新,使我们的经济法理论更加系统成熟,真正承担起她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
  〔此文系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河南法学院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2009SJGLX139)的阶段性成果〕
  (黄延廷,1971年生,河南南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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