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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的风险管理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崔金勋

  一、创业投资及风险管理的含义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所谓风险识别是指对潜在的和已经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和全面的认识和区分。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美国风险管理的权威解释者威廉姆斯和汉斯认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办法。按照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的实施主要包含三个过程: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二、创业投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创业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一般成正比关系,即风险越大,获利可能性越高。正是因为创业投资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对创业投资机构而言,最大限度地控制并有效规避风险,尽量减少投资失败的几率,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是获取高额投资回报的前提。因而,创业投资公司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风险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
  就创业投资风险而言,风险控制是指创业投资家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控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步,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按照创业投资活动的整个运作过程,可以将风险管理对策分为两个部分。
  (一)创业资本投入之前的风险防范对策
  创业资本投入之前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事前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风险。因此,这一时期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形成应建立在如何保证创业投资商能够尽可能得到来自创业企业家和创业企业的完整、准确的信息上。
  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具体可以通过分析商业计划书、借助中介机构推介以及依靠专业队伍评估来达到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投资项目的真实信息。同时,在考察项目可行度时,还应该注重对被投资企业企业家素质特别是整个管理团队综合素质的考察。此外,在创业资本投入之前我们还要关注可能出现的投资公司内部人员道德风险以及后期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投资失败风险,为此我们为将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应采取措施尽可能规避这些风险。
  1、跟投的投资方式
  跟投是指投资公司每投资一个项目要求部分或全部项目参与人以个人名义投入一定比例资本。这种管理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因投资企业内部的项目推荐及决策等相关人员工作不认真或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甚至与创业企业联合诈骗等行为所产生的道德风险。
  2、分散投资方式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极高的风险性,通常创业投资机构会规定,对某一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所筹集创业资本总额的10―20%左右。这种分散组合的投资方式能尽量大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
  3、辛迪加投资方式
  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几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对某一项目进行投资就是一种辛迪加投资方式。在创业投资领域,分散投资和辛迪加投资是相互结合的两种投资形式,被大多数机构采用。辛迪加投资可弥补创业投资机构分散投资所带来的资金不足的难题。且通过辛迪加投资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降低市场竞争风险,减少投资决策失误的概率。
  4、分段投资方式
  分段投资的方式就是根据创业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将投资分为不同的时间段注入到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而不是一次性提前向项目注入所有资本。分阶段投资允许创业投资家在做出再投资决定之前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监控,以便对项目的预测更加精准,有利于对终止投资还是继续投资做出正确的抉择。
  (二)创业资本投入之后的风险管理对策
  1、运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
  创业投资机构经常运用的金融工具有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等。
  可转换债券投资方式,即创业投资机构委托银行贷款给拟投资企业,同时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委托方拥有将贷款本金(利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选择权,并事先约定转股的时间、转股的价格或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的转股条件。
  可转换优先股投资方式,即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股份设定为可转换优先股,可以取得固定的股息,且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同时在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创业投资机构对企业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此外,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分享企业快速发展时的资本增值收益。通过巧妙设计金融工具,创业投资机构将风险转移到创业家身上,并给予创业家相应的收益分配权,强化激励和约束,达到规避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均衡之目的。
  但如果创业投资商采取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工具进行创业投资,那么,正常情况下是不具有投票表决权的。这样势必会导致对创业企业的失控,从而加大投资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创业投资商可以在投资契约中为表决权制定附加条款,即不仅允许优先股具有像普通股一样的表决权,而且还允许优先股附加超额投票权(比如,一个股份所代表的投票权可以是其他普通股投票权的两倍等)或者重大问题否决权(对重大问题拥有一票否决权)。这一制度安排保证了创业投资商不管以何种金融工具结构投资都能对创业企业拥有足够的控制权。
  2、通过参与创业投资的后续管理控制风险
  创业投资商除了防范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外,还要应对创业企业本身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创业投资公司必须有意识地推动创业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培育创业企业对规范化管理的意识。
  具体的参与方式有:通过向创业企业派驻董事,随时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管理层素质进行监督和评定,定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直接派遣财务总监,实施财务控制;并有权在管理层不遵循契约规定或经营出现偏差时,向创业企业提出意见,必要时向企业派驻管理人员,甚至撤换总经理。这样,创业投资商更可以监督和控制创业企业的重大决策,帮助创业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在内部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此外,充分利用投资公司的各项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各项增值服务(包括管理咨询、技术支持、法律顾问、市场开拓等服务),可以帮助被投资企业迅速发展,这同样是帮助企业抵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崔金勋,山东蓬莱人,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河海大学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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