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业宏观调控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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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熙文 王汉鹏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产品的弱质性决定了必须要有宏观调控的参与
众所周知,农业基本上是靠天吃饭的产业,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农业上,自始至终都有自然力在协同发生作用。”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的种类多,分布广,农民个体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除此之外,农产品本身具有易腐烂、保存难和不易运输等特性,这都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二)农业产品的风险性决定了必须进行农业宏观调控
首先,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以盈利为准则,对于像农业产品这样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配置无效力。其次,农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小,而且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不均衡。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特性来看,其供给从生产到销售存在着一个时间差,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会引发经济的波动,并且扩散放大到整个国民经济中去。第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机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现实中的市场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完全性,并且市场本身不能缩小这种不完全性,只有借助政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才能将这种不完全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当前我国农业处于转型期的现实情况也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产业结构有了历史性的改变,现代农业有了初步的模型并不断发展。但近年来,农业发展不稳定,农产品供求波动较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情况和困境。特别是入世以后,面对国际上诸多方面的挑战,这种困难的局面变得更加难以掌握和控制了。
二、国外发达国家农业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我们知道,西方发达国家各国的经济基础、社会环境等大不相同,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法各异,但抛去表面上的差异,不难发现有以下共同之处:
(一)农业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和风险性使得农业生产者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为保障农民的利益并保证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定,西方发达国家大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予以对农业的保护。如美国《1938年农业调整法》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土地资源,并为州际和对外贸易提出适量和供需平衡的农产品。日本农地政策最重要的《农地法》于1952年颁布并几经修订,它规定了日本农地的农民所有制。
(二)国家对农业予以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补贴政策
发达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贷款的设立来为本国农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并在巨额利息补贴方面给与支持。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农产品供需平衡,各国还实施各种补贴政策以限制或保证农产品的供应,并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农业投资中去。
(三)加大对农业技术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技术的革新和发展
据统计报告,发达国家农业研究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2%左右,远高于我国目前0.3―0.5%的水平。这些国家都有一整套的研发、转化、运用和推广的完善的科研体系和组织,保证了农业科技成果能有效地被转化成市场生产力。美国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率高达70%,这对稳固美国世界头号农业大国的地位功不可没。
(四)设立农业保险制度来转移农业生产中农民所承担的风险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进而稳定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农业保险制度。如美国设立了《联邦作物保护法》,日本成立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农协组织”,法国有农业相互保险集团等,这些措施和组织都由政府给与大部分的经费补贴来弥补农民因灾所遭受的损失。
三、对我国在农业宏观调控实践方面的建议
(一)要加强对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保护
为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农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如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等必须予以特别的保护,特别是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资源――农地。就我国国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基本农地保护区制度,保证农地面积的相对稳定,避免工业用地、住房建设等对农地面积的侵占。除此以外,还要注意农地立法和农地政策的建设,建立完善科学的农村土地财产关系,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规范化、长期化和法制化。
(二)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特别是粮、棉的价格保护机制
首先,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副产品等实行最低价保护机制,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农副产品的稳定增长。其次,为平衡农业产品在与工业产品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应对与工业产品进行竞争的农业产品实施价格保护。第三、对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农业产品进行价格贸易补贴,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政府应合理分配工、农业的投入比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首先、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水利、道路、通讯等方面的建设和管理。其次、要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大农业科技方面的投入,建立一支高效的农业科技队伍,并且要逐步地形成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教育和科学技术推广体系。最后、要积极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注入农业的发展,建立多渠道的农业投资体系,除了发挥农业金融机构投资的主渠道作用外,政府还应鼓励非金融机构甚至外资的注入,拓宽农业资本的来源。
(四)建立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产品市场体系是由若干功能各异而又相互补充的市场构成的,应包括产区收购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中央级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除此以外,还包括期货市场主要进行农产品的套期保值和对其价格产生影响。这些问题都非农户和市场自己能够解决,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建立引导的作用。
(五)建立完善的农业信息体系
处于信息时代的新农业如何在市场上错综复杂、良莠不齐的各种信息资源中选择有效信息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手段。政府应起牵头作用建立覆盖面广、门类齐全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并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地指导和服务,避免因信息不畅、虚假信息或无效信息带来的损失。此外,要强化广大农民的信息观念,提高其文化与科技素质,实现信息与农业的有机结合。
(六)建立健全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如何在推进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不致造成农业的基础产业地位被削弱,如何建立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新体系,如何面对国际农业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挑战……这一切都要求必须加强有关农业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的稳固以及尽快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并逐步形成农业市场经济的新体系。
(何熙文,1986年生,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王汉鹏,1986年生,陕西安康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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