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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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隆亨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共八章,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税收征管、附则,合计六十条。
新《企业所得税法》同以往同类税法比较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一)新税法是一部实现“四个统一”的法律
新税法使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在名称、税率、优惠、税前列支扣除均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实现了统一,适应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对新税法颁布前存在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内外资企业在税法名称多样化,税率内外资差别很大,优惠政策乱而杂并且很不公平,税前列支扣除宽严很不一致的情况,是既不适应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公平、诚信、法制特征的要求,也不适应WTO要求我国政府政策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的要求,而这部税法实现“四个统一”从大体上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这部法的基本精神。
(二)新税法是一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对企业所得进行征税之法
它明确规定了义务纳税人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主体),明确了应纳税的收入和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征税客体)。这是对纳税主体与征税客体在制度上的创新。尤其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十分突出,对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有关方面应纳税收入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这是针对当今的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利用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以转移定价、弱化资本、利润转移、假投资、变换企业登记等各种形式进行不合理的避税行为和手段的严重性、复杂性,从防范各种不当的避税行为和反避税的角度,对“特别纳税调整”作了专章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促进税收的公平与正义。这对组织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十分重要。
(三)新税法是一部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对企业、行业和产业发挥重要调控作用之法
新税法规定有三档税率(25%、20%、15%)的设置,并规定了免税收入与减征、免征范围,实行“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减计收入”、“专项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手段,实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与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促进企业结构、行业结构、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促进高新技术、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维护安全生产以及公益事业、弱群体就业等方面的有效发展,可以极大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提升以及社会结构的和谐。
(四)新税法是一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之法
新税法对企业收入所得明确了哪些收入不纳税,哪些收入可以享受减税、免税、准予扣除等各种形式的优惠待遇,以及源泉扣缴、税务登记、征纳税时间地点、科学征管等都含有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得到保护的意义。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实际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新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和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的平等,调动内外资企业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大中型和小型企业更加和谐发展。二是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新税法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率,而且规定了以产业政策为主导的,包括高新技术、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创业投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制开发、技术转让、公共基础设施等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引进人才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的提高。由此企业可以增加积累、增强购买力、提高创新能力,从而有利于促进生产增长方式的全面转变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三是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的实施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现代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注意参照了国际管理原则,借鉴了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最新经验,与周边国家相比较,采用了中间偏低的所得税率。实行了间接优惠为主的政策,保持了内资企业税前列支向外资企业税前列支靠拢的先进的扣除标准。在处理中国和外国居民企业、政府组织的税收关系时,分别实行的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待遇原则。它体现了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开放型的税法,是一部具有吸引外资能力和走向国际社会的强有力的税收法律。四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向高层次、高效力、高水平的方向发展。我国现行的21个税种中,除了《税收征管法》这部税的征收程序法之外,现在《个人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算是有了真正的法律,其他还停留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层面上。新税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税收法制的建设高度重视,为高层次的税收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积累经验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将某些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的税种及其相应的行政规章、行政法规逐步上升为法律。为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奠定了更加稳固的法律基础。
三、学习、宣传、贯彻新税法的几点建议
(一)新税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它涉及各个部门、各个方面
新税法颁布后,重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因此,今年4月税收宣传月活动,可以学习、宣传、研究、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中心内容,用各种形式宣讲新税法的内容,并且从财税界、企业界、法学界的不同方面、不同角度进行学习与体会。
(二)正确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授权,积极做好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制定
除了新税法第5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这个总的要求外,这部新税法给与了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方面的授权。例如税法第20条规定:该法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新税法第35条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税法第57条关于“过渡期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该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中不征税的收入还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由此可见,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对本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责任。在这中间法学界除了要求对法定解释提出建议外,我们学术界还可以进行法理的论证和解释。
(三)做好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
为了制定好实施条例,还要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准则对有关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章的清理(废、改、立),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的到2008年才能废止的旧法这样两套税法的过渡与衔接的措施与对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协调;以及对优惠政策的各项标准,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创业投资、环境保护、公益性捐赠等标准的界定以及纳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制度的规定。都要一个一个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概念、标准和办法。
(四)加强对新税法及其他配套措施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要做好新税法及其配套措施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如征税对象与所得额和成本费用的研究、汇总纳税与纳税清算的研究、源泉扣除与原地区税收转移的研究、优惠政策理论和效应的研究保留、收入地区的转移与征收管理问题的研究、纳税程序与征管程序的操作研究,居民纳税人(纳税主体)与非居民纳税人(征税客体)的专题研究,新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名称与法人纳税和非法人组织纳税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治税与法律授权的研究,反避税理论的系统研究等。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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