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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刍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明娟 王宝海

  摘要:土地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最根本的载体,农民则是最基本的人力资源。如何在现有政策下,盘活这些资源,既解放土地,又能与农民的土地收益紧密相连,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
  关键词:土地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引言
  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土地流转形式的产生是农村发展的需要,用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不需要改变当前土地承包政策,却可实现规模化经营,提升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并可将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彻底解放出来。
  土地流转后,农民仍然和土地产出捆绑在一起,不仅保证了企业利益,而且也保证了农民利益。这种模式相对于合作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规模小、产品单一、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收益低、增收慢等问题,可实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发展,最终促进农民增收。
  二、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成效
  以农村土地入股的方式,促使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机结合,不失为一项有益的尝试。不仅丰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形式,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可能,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一)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实现了特色产业的规模经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龙头,围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经营,通过土地入股实现土地集中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农业资源的效益和作用。农村承包土地由于受质量等级限制,“条块田”现象普遍,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特色产业的发展及土地集约经营。张家沟蔬菜专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形式把组民“条块田”集中起来,连片发展设施蔬菜,通过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使生产条件得到改善,通过技能培训使农民素质普遍提高,通过规模经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产品市场竞争力得到了提高,有利于实现蔬菜产业的规模经济。
  (二)创新了土地经营模式,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以土地折资入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的基础上,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目标。通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按照统一要求进行生产,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有利于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和抗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生产,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衔接,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张家沟蔬菜专业合作社,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张家沟村二组,地处秦岭脚下渭河南岸,土地肥沃,日照充足,无工业污染,种植蔬菜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全组53户,220口人,耕地300亩。该区将全组53户组民一家一户零散的108亩土地进行整合,成立了张家沟蔬菜专业合作社,集中连片发展设施蔬菜,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之路。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成为该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充分保障了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利益的共同体,一切以农民的共同利益为基点,既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有序进入市场的领头羊,也是维护和代表农民利益的重要社团,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自愿方式把农户组织起来,改变了农民一盘散沙、缺乏利益代言人的局面,更好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禄丰县碧城镇西河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禄丰县西河农民专业合作社烟叶生产技术规程》,根据章程规定,合作社与社员在生产经营中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烟叶种植上的收益包括烟叶销售收入和上级政策性补助。支出有:土地折资股本、生产资料投入、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分配方案是:专业合作社从经营利润中提取5%的公积金和5%的公益金,其余90%的收入以按股(土地折资)分红的形式分配给合作社社员。据测算:该合作社社员通过土地入股,仅烤烟一项每亩可获得收益1130.90元,其中土地股金收益每亩平均725元;按每亩经营利润451元的90%分红为405.90元。还不包括社员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所得每天30元左右的劳务费收入。按每亩用工17.3个,每个工30元来计算,每亩劳务费为519元。三项合计,社员每亩收益为1649.90元。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按每亩经营收益的10%提取,为每亩45.10元。
  (四)推动了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在引导和组织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农民通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逐渐实现农产品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比较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禄丰县碧城镇西河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在发展现代烟草农业方面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提高各种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水平。专业合作社制定了《西河农民专业合作社烟叶种植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农户以自愿的方式将土地折资入股,由西河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烟叶生产经营。这种农业专业化生产方式,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专业技能和水平,从而实现土地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破产债务清偿时,存在债务悬空的风险
  合作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以合作社的所有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各入股的承包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解散的,入股的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旦合作社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一,破产财产。土地入股的性质为“出资”,破产财产自然包括已经入股的“土地”。既然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当然可就其实现债权,由法院拍卖剩余入股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优先权。
  第二,入股的土地并不当然退回给原承包人,理由如下:一是退回给原承包人,不符合破产法原理和规定。二是“入股”后的土地属于合作社,独立于原承包户的其他自有财产。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趋势是市场化,如果入股的土地在企业破产后还要退还给原承包人的话,对于债权人(合作社的相对人)保护而言非常不利,必然会打击到其他主体与合作社之间从事经营或交易等活动的信心,从而会使合作社无法存继,最终受害的还是原承包人,而且影响“入股”这种流转方式的运行。
  (二)现实运营方面,存在农民失地的风险
  以土地“入股”在实际操作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农民可能失地。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部分农户害怕丧失土地而对以土地入股犹豫不决,一旦合作社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进入破产程序时,农民将丧失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生活陷入困境。这种现象如果大面积出现,势必影响到农村的稳定。
  (三)法律层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农村土地入股设立合作社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一是股东人数问题。一个村的村民往往成百上千,容易突破有限公司股东50人的法定上限。二是出资过户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了“先过户再登记”的设立原则,但未经过核准登记的拟设公司尚不具有主体资格,股东在公司设立前无法获得将作为出资的物权登记到拟设立公司名下的相关权属证书。三是股东退股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作为出资,则不能随意退回。

  四、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策略
  农村土地入股是一件复杂而敏感的事情,需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整个试点工作中,应本着“农民自愿、政策引导,项目支撑、能人引领,部门联动、政府统筹,市场运作、规范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尽可能完善的登记技术处理,消除法律障碍,降低入股风险,控制土地用途,保障农民利益,趋利避害,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可控制地开展。
  (一)控制土地用途,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
  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农”为主,控制土地用途,对违反国家耕地保护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支持。并且将企业经营范围限制为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以及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农机具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等涉农业务。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防范农民失地风险
  土地入股试点工作应充分发挥农民、企业和社会的能动性,建立起农业保险、担保、贷款融资三位一体的抗风险模式,以资金的灵活和制度的稳定为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驾护航。一是保障农民入股后对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和话语权,使农民股东能够随时掌握和监督土地的使用情况,参与决策公司的章程制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重大事项。企业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他人提供担保、单项投资达到资产一定比例、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身份等重大事项,除依法进行表决外还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农民股东同意。以农村土地入股的股东在全额置换其出资之前,不得向农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其股权。二是试点工作必须取得当地政府的批准,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三)通过立法消除法律障碍,规范和完善登记制度
  在试行一段时间且未发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综合试点经验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对登记程序予以规范。首先,对于实际出资农民超过50人的,可用两条途径变通:根据股东自愿,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村民委员会代行股东共益权;根据股东自愿,实行信托持股。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机构,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股东。其次应采取有关机关协同把关和鼓励出资形式调整的方式来解决出资过户和股东退出问题:一是要求以农村土地入股设立公司,应当在登记之前完善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或类似的证明。二是支持股东以所分配的利润或者其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资本公积等出资方式置换其已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登记时积极给予指导帮助,防范农民失地风险。
  参考文献:
  1、杜伟,黄善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与实践问题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6(8).
  2、邓先培,杨红卫.对禄丰县碧城镇西河村委会以土地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J].经济研究内参,2008(17).
  3、周欣,屠珊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新重庆调查研究,2008(11).
  (作者单位:青岛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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