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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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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载体。勃利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农业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把鼓励、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面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新任务,创新思路,开拓进取,积极采取有效对策,提升合作社促进经济发展的正能量作用。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供给侧 发展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9)07-0-01
  农民合作社是继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效手段,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切入点的重要抓手。
  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破解我国农业发展中的矛盾与挑战开出了“药方”。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发挥农村合作社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也成为勃利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勃利县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止到2018年12月,勃利县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合作社730家。主要分布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多个产业,社员达1.2万人,带动农户达2.3万户。目前运行的合作社有235家(包括间隙运营),未运营合作社有495家,发展比较好的有30多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6家,市级示范社8家。
  1.领办主体多元化,服务领域广覆盖
  按领办主体划分可分为企业带动型和能人领办型。企业带动型主要以龙头企业为带动,如:黑龙江省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等。能人领办型主要以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村经纪人为核心创办,如:勃利县联友葡萄专业合作社、勃利县田园音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勃利县庆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按合作社产品及业务划分,可以分为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
  2.合作社内部管理不断规范
  多数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机构基本健全,各项制度基本建立,基本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办社,依法办社的意识明显增强。
  3.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国家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省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县政府出台了《勃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从法律的层面足以说明各级政府对合作社发展的重视程度。在资金扶持上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也不断加大扶持力度。自2008年以来我县获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有15家,获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有11家。县里每年也在全县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发展好的合作社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勃利县农民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度依赖国家扶持政策
  通过调查,有近70%的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如果没有国家优惠政策的扶持,合作社是根本成立不起来的。足见合作社在现实运营的艰难,以及合作社对国家扶持政策的依赖,也说明自身发展动力的严重不足。
  2.发展资金瓶颈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中小农户,基本上都是白手起家,无力提供充足资金,而金融部门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抵押物,而农民合作社的成立不需要注册资金,可用土地、房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入社,而这样的低门槛使得农民合作社存在“先天不足”的资金缺陷。
  3.管理上缺能人
  多数合作社带头人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懂技術、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4.内部治理机制不规范
  许多合作社没有规范的章程,缺乏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产权模糊、权责不清、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目前农民合作社数量上虽有较大增加,但有实力、有活动、能有序开展工作的不到6%;缺少生机、勉强维持甚至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占70%以上。还有部分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没有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民主管理还停留在表面形式上。
  5.服务水平偏低、带动能力不强
  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内容单一,绝大多数仅对入社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销服务和生产技术指导,能够组织产品销售的合作社少,实现产业化发展的合作社更少,仅有不到2%合作社能够进行农产品加工,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
  6.指导服务难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但现在的情况是办理农村专业合作社只是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即可,也没有什么准入门槛,在工商注册后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了,也不到指导服务部门登记备案,指导服务部门还要协调工商部门提供农民合作社的注册信息情况,如要求报表或报送材料时部分合作社理事长有的说没时间或有的根本就不报,所以指导服务起来很困难。
  三、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在发展理念上要遵循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原则
  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要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手段。其中农民增收,是合作社有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也应该是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重要标准之一。政府要“引导不干预,指导不代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不干扰,起到“催化剂”的作用,要防止定指标、下任务,充分尊重民意,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不可“拔苗助长”,要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自我管理的合作组织。   2.在内部运作上要严格规范合作社制度和运行机制
  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必须要规范章程和制度、规范注册登记、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规范财务管理。要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也要加以规范。
  3.在引导发展上要强化创新服务和销售
  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必须要帮助农民合作社发展仓储加工业务,改善库存结构,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植保农机等社会服务,降低生产成本。要引导农民合作社借力“互联网+”拓展发展领域,补齐能力短板。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力农村电商发展,参加各种推介会、展销会,通过推介会强化我县农产品品牌推广推介,搭建产销对接平台,争取把我县好的农产品卖出去,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对接“零距离”。
  4.在资金保障上要加大扶持力度
  要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资金互助社。鼓励社员多、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组建资金互助社,增强自身造血机能,解决社员资金短缺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组建为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成立能够架起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沟通的桥梁,帮助合作社实现融资。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贷款贴息,保险及担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扶持合作社发展壮大。
  5.在人才需求上要多措并举发挥合作社平台作用
  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必须要集聚乡土人才,探索人才交流机制。合作社发展得好,科技力量不可少。目前绝大多数合作社不具备长期聘请特定科研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合作社应学会借力发展,“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可以采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方式,聘请科技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围绕合作社发展需要,开展专项研究或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还要创造条件引進人才,引进专业人才是大势所趋。政府应积极支持合作社引进人才,根据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优化人才发展“软环境”,探索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让人才留得住、用得上。同时合作社要加强实用人才培训,合作社最了解农民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内容更有发言权,对培训效果的转化更为直接。合作社应按照“因业而异、分类培养”的原则,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源,积极承担培训项目,开展各类实用人才培训。
  总之,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发展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保险、项目支持等政策,让农民合作社更好地为新常态下的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贡献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
  [2]《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1日发布
  [3]《勃利县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勃政办发[2016]3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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