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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一力

  摘要:文章结合再生资源增值税出台的背景,分析政策存在问题以及对再生资源企业特别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影响,并进一步对再生资源企业在新政策变更下如何求得发展以及政府等机关部门如何实现宏观目标提供有效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优惠政策调整相关问题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制规范,对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意义
  再生资源,通常也成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2001年开始我国实行回收行业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下一环节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而上述优惠政策却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因此在执行中难以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从而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001-2006年,短短几年间里,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统计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了400亿。
  为解决上述问题,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的部门、行业进行了多次调研,在征求了各方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最新政策调整方案。
  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税,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
  (二)再生资源企业概念界定
  再生资源产业是基础性产业,是一个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净化环境,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利用国利民的行业,是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资源与环保意义兼而有之的产业,是集回收、加工、利用以及科、工、贸于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由于再生资源产业提供的产品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带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益性,是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交互作用的产业,因此与其他产业相比,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既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又更加需要政府的调控与干预。
  再生资源企业包括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等相关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通知”主要是对再生资源回收与生产企业在收购、利用再生资源时产生增值税的政策调整。本文将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为例展开分析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对企业的影响,并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提供应对措施建议。
  二、政策调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影响
  (一)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与成本的影响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新政策取消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消免税政策,而是采取先征后退。这样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至少比之前要多承担5.1%(17%*(1-70%))的税负,若再加上企业附征的各种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其实际的税负将高达6%。这迫使企业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以获得经营利润。税负的增加也会对企业投资产生重大的影响。且压低收购价格势必会对再生资源的利用的积极性造成冲击,反而违背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的初衷,不利于国家提倡的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退税管理要求、链条机制趋于严格。财税[2008]157号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恢复征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再生资源的生产企业按17%抵扣,因此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代开虚开专用票等的监管力度加大;财税[2008]157号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规定了时限要求,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就在2009年9月底出台的财税[2009]1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的相关问题。包括对财政[2008]157号文件中“通过金融机构结算”作了明确定义,对所称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作了更详尽的说明,并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否则不得享受退税,财税[2009]119号文件更加强了税收监管,要求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和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及时就纳税人的征税和退税等情况进行沟通。因此通知的颁布使得监督力度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性和财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3、先征后退,影响资金运转,增加资金成本。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必须以现金方式直接缴付新增税收,且待退税金占用资金量大,导致企业现金流净流出增加,影响企业资金正常运转,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投资活动,增加资金机会成本,若企业想正常运转和投资,则不得不对外借款来补充流动资金,如向银行贷款,按一年期的短期借款(年利率5.31%),企业每年要付出一定的利息支出,这样直接加大了企业的亏损面。
  (二)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1、增加回收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当期的现金流出。按照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则回收企业在收购废旧物品时便付出了17%的增值税,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现金流出,而且企业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退税资金的流入,形成资金滞留,企业失去了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增加。先征后退政策相比于之前实际上所征增值税增加,而以企业应交增值税为基数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也随之增加低,即增加了企业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最终导致了企业现金流出的增加,现金净流量在过去基础上的减少。
  2、减少企业当期所得税支出的现金流出。考虑税改以及《通知》颁布后对回收企业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假定企业当期营业销售收入一定,而由于增值税政策调整使得企业当期多缴纳5.1%(17%*(1-70%))的税负则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使得企业当期利润减少,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减少。因此企业将比过去实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下每期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导致企业现金净流量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加。
  (三)对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利废生产企业)的影响
  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后.取消了再生资源10%的抵扣,改为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17%抵扣,这就意味着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每购进100万,要比旧政策多抵扣7万元,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在购货方面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并且由于链条机制的管理更为严格,企业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也有所加大。
  三、应对新政策调整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分析得出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实施后将会对整个再生资源行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再生资源企业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真正促进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现社会效益,需要再生资源企业和国家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再生资源企业应对措施
  1、完善企业申请退税体制,缩短占压回收企业资金时间。新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需要提交各种材料,而且严格退税办理时限。一个环节上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到退税的时间,任何一个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他。财税[2009]7号文件对退税程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负责初审、复审、终审的财政部门及专员办都要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再生资源企业一定要完善体制和信息系统,严格遵守退税程序,及时递交相关材料,严格把握退税时限。接受各机关审核,做到在遵守政策规定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能动性,尽量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2、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减少税负。新政策调整后,再生资源企业相比于政策变更前会承担更多的税负,尤其是增值税及以其为基数的教育附加等营业税金,但是企业可以巧妙地利用核定征收政策来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首先企业应先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征收,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规定,如果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核定征收纳税人还有望享受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够申请适合企业可以寻求税务筹划公司税务专家的帮助,将再生企业进行拆分组合之后申请核定征收。
  3、提高再生资源企业财务人员能力和素质。由于新政策对增值税申报方面的手续要求更严格,这使得财务相关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多方面考虑各种因素,其工作量必然加大,且其工作难度也将有所提高。因此需要企业派遣财务人员学习深造以提高工作能力,来适应新政策调整。
  (二)对政府等相关机构的建议
  1、首先完善审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保证按时审批退税申请材料。对申请退税的企业,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保证将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退税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2、加大增值税新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有效辅助再生资源利用。加大对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促使其顺应政策号召,不断加强自身内部财务和税务管理,规范企业在市场中的经营,并能更快地适应新政策,充分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为企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国家相关部门也要配合新政策的出台,做好相关的辅助和推进工作。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特别是财政和税务机关要在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明确自身的地位,对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同权衡利弊,不断完善新政策,真正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不能偏离使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的初衷。因此,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等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组织来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管理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引导当地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等具体工作,协调再生资源企业在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税务筹划。此外,由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着更大的资金压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特点,减免地方政府性规费,以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负担。真正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回收经济的发展,能贯彻落实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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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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