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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 军

  摘要:在网络空间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尊重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剖析网上竞争行为的特征,把握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将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和网络经济的基本特征相结合,将法律规则与技术规范相结合,将国家干预与网络自治相结合,制订应网络交易需要的法律,构建符合网络经济发展特征的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市场的弥散
  (一)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界定为:市场主体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获取交易上的优势,以互联网为媒介和平台而实施的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虚拟化。虚拟化是网络市场最独特的表现。首先体现为市场本身的虚拟化。其次,体现为市场主体的虚拟化。最后是行为的虚拟化。
  2、数字化。网络市场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媒介,以离散的、无中心的、多元网状的立体结构和运作模式为特征,信息瞬间形成、即时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人机界面构成的交易组织形式。网络市场中的竞争行为相应的就表现为以数字为基本载体,以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来实施。
  3、网络化。网络市场通过互联网将分散在各处的交易信息系统联结起来,成为一个市场交易信息交互的组织形式。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天然的具有了这种网络化的特征,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借助网络化的互联空间,通过电脑处理接点发散于整个系统。
  4、信息化。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从本质上说是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而从表现形式上说,其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传递行为。市场主体通过竞争行为,向其他主体传达交易信息,由信息受体在分析信息的基础上,选择交易对象。网络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集中表现为信息的产生和传递,体现出信息化的特征。
  (三)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市场中的弥散。随着网络市场的拓展,随着网络市场竞争的深入,“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网络载体,在网络市场中弥散,影响了网络市场的竞争秩序。
  2、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域名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与网络链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与网络数据库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困惑
  (一)价值理念的困惑――自由抑或干预
  自由主义者认为网络是天生的自由派,网络为自由而生。“这个空间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完全自我组织的实体,没有统治者,没有政治干预”。而立宪主义者则认为“网络市场的自由绝非来源于政府的缺席”,“在我们所建造的世界里,从社会中排除所有的自觉的控制,并不能带来自由的繁荣;把自由放到某种自觉的控制之中,才有可能带来自由的繁荣。”价值理念的冲突导致网络市场竞争行为规制的制度构建缺乏精神内核,是否应当干预网络市场竞争,干预到何种程度,如何干预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规则构建的困惑――法律抑或技术
  互联网络是现代通信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网络市场是基于网络互联形成的虚拟空间,其产生、运作和发展都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撑。这导致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行为更多的显现出技术化的特征,许多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的行为规范都直接套用了技术规则。但是一方面,“技术可能无法解决外部性或市场缺陷问题,如威胁网络经济的垄断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和规范来控制技术一直是一个徒劳无益的举措”。为了赶上这个无边界的全球性技术的发展步伐,法律制度也历经艰难。
  (三)方法进路的困惑――立法抑或释法
  作为独立于现实世界,又与现实世界密切相关的数字空间,网络市场是否需要一套独特的法律?或者,适用于现实空间的法律做一些调整和完善后,是否也适用于网络市场?坚持用全新的立法来规制网络市场的观点认为,网络市场是完全迥异与现实世界的新的社会存在形式,它颠覆了现实世界时空观和行为观,这必将带动网络世界中的法律革命。但也有观点认为,对于网络市场的行为控制,不需要制订新的法律,只要对现实有效的法律规则做解释,即可实现对网络市场行为的有效控制。
  三、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理念的明晰――适度干预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自由和干预的取舍应当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网络市场的吸引力就在于其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异于现实空间的、便捷的、灵活的、高效的交易形态和组织形式。而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也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有效竞争,为市场主体创造更为广阔的自由竞争空间。
  2、坚持对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适度干预。从本质上讲,网络市场交易主体的竞争行为是作为现实市场的延伸而存在的,是依托于现实空间的社会主体的现实需求而存在的,其行为产生的效果最终作用于现实生活中客观主体,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现实主体的需求。因此,基于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现实相关性,基于网络市场中市场机制可能失灵的现实状况,对其进行适度干预是有必要的。
  (二)方法的选择――多元善治
  1、多元价值的衡平。价值目标的多元化是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明确赋予了三重价值,即规范市场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在网络市场,市场竞争的过程除了以上价值以外,还承载了弘扬民主、保护自由、发展网络科技等更多层面的价值追求。既要鼓励运用多样的网络技术开展更有效的竞争,又要防止由新兴技术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既要发挥网络便捷、高效、个性化的优势,促进市场竞争的开展,又要防止因为虚拟性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放大,影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2、多元主体的配合。传统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主要源于两点,一是“无形之手”的指挥,二是“有形之手”的干预。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国家干预下趋于理性,趋于规范,“经济人”的逐利冲动在国家之手的干预下纳入了有序的范畴。在此过程中,竞争秩序治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和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并且,这种治理是政府主导下的治理。然而,在网络市场,由于技术性、信息化和虚拟性的存在,传统的政府等主体对市场秩序的控制能力则趋于弱化。为此,在规制机制的构建中,要更多的考虑多方主体的协调配合。
  3、多元规则的协调。美国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在其著述《代码――塑造网络市场的法律》一文中描述了规范人类网络市场行为的四种约束: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code)。这种四分法较为精辟的归纳了网络市场竞争秩序规制所要遵循的四重法则,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自发的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的规律和技术构建的代码。法律在网络市场中最忠实的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府强制力;社会规范是社区非正式的民意表达;市场通过“无形之手”实现着资源的配置和权利义务的衡平;“代码”则是构成网络市场的最基本的运行框架,是网络市场竞争行为的基础规则。这四种不同类型的规则协同构成了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现实基础。
  (三)体系的构建――“硬法”规制与“软法”引导相结合
  1、充分发挥硬法的规制作用。在这里,“硬法”主要是相对于“软法”而言的,是指传统的狭义的法律,即由国家制订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行为规范。从行为角度讲,网络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网络市场,但是其实施主体,及其违法行为的效果,都是客观的,对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是客观的。因此,对于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规制也应当建立在对“客观”行为与结果的规制的基础上。这就需要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构建规制体系。
  2、充分发挥“软法”的引导作用。莱斯格描述的法律就是前文所述的“硬法”,而“规范、市场和代码”都属于“软法”的内容。由于规范和市场属于传统行为规则所及的范围,此处不再赘述。着重探讨“代码”在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中的指导意义。软法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根本,在于要以法律理念引导网络市场“代码”的形成,构建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市场竞争技术规范,实现技术规制的法治化。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种明钊.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2008.
  3、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塑造网络市场的法律[M].中信出版社,2004.
  4、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市场的道德与法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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