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运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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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沛军
摘要:风险投资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催化剂,其价值在于适应高新技术发展的技术经济规律的需要,创造新型的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的运用能够较好地改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合理的风险投资支撑体系,实现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规范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等是提高风险投资运行有效性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模式,在发达国家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了,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催化剂,其价值在于适应高新技术发展的技术经济规律的需要,创造新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促进经济质量型增长的必需,也是跨世纪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
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出现差距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中国工业技术基础比较落后,且在战略思想、宏观调控,以及政策、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够快,缺乏面向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产品,在许多高新技术领域还依赖于引进国外技术,在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水平上,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如进口产品大多是技术先进高附加值的产品,而出口产品中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产品比重很大,且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多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装配的产品为主。以1997年为例,该年度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额12.23亿美元,占全部技术出口额(55.21亿美元)的22.2%,只占全国商品出口总额(1827.0亿美元)的6.7‰。
(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低,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是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状况的最直接指标。据统计,中国目前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大约为20%左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诸如韩国、日本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专利实施率还不到10%,另有90%的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而白白浪费掉了。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中介服务体系十分薄弱,虽然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数量不少,但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十分缺乏,大量企业不知到何处去获取适合的技术成果,而不少科研机构的成果找不到扩散的合适渠道,只能自己小规模地转化,使先进技术成果的社会效益远远不能发挥。
(三)科技资金投入不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基金短缺
中国在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投入方面,远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发展高科技并实现产业化,政府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十分必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目前,中国科技界对科技投入普遍感到不足,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不高,政府在这方面投入也少,大多数科研机构又没有能力自我投入,致使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基金短缺。此外,高科技风险投资业不发达,社会风险资本严重短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渠道比较单一,没做到多元化,所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步伐。
(四)缺乏相应的法制法规和优惠政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需要一个稳定、健全、宽松的法制环境。中国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出现的具体问题,吸取实践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并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金额、进出口、出资入股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然而,决策的权威不是来源于旧知识的积累,而是对新知识的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最大的难题是技术发展速度太快,传统的计划经济和国有体制由于无法适应这种变化莫测的实际,宏观管理跟不上、政策不能配套,出现计划赶不上变化、制约新事物发展的现象。当前中国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法制不健全,且执法不严,使得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未能受到应有的保护。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还不够,不能很好地调动各部门、各方面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性。
二、风险投资市场的不健全是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艰难的主要原因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风险投资机制与法律、政策、制度、文化、人才、市场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是整个国家经济,科技水平和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不进行制度创新,仅靠成立几个风险投资机构,筹集一些资金是不可能真正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以上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
(一)资本市场缺少风险投资退出的制度安排
资本市场缺少风险投资退出的制度安排导致中国风险投资总体上处于缓慢发展状态,风险投资的规模、项目与目标均不能满足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自2002年以来,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开始减缓,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呈现投资总额绝对量下降趋势。2002年,直接融资占社会总融资额的比例跌到4%;2003年和2004年进一步下跌至3%;2005年直接融资不超过500亿元,比例更跌到1.5%左右。同期大量优质企业赴海外上市,到2004年底,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共1376家,净资产总额共19259亿元,净利润总额1734亿元,而境外上市公司中仅前10家公司,净资产总额就达到11433亿元,净利润总额却达到2354亿元,比深沪两市公司的利润多36%。香港、美国、新加坡三个主要海外上市地共有296家中国企业上市挂牌,总市值达3492.04亿美元。而且风险投资出现主要投向处于相对成熟阶段企业的趋势,对处于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投资不足。当前的中小企业板仍是主板市场的组成部分,离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市场还有很大距离,中小企业板不能代替创业板。其重要的原因就是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大量风险投资对于选择科技企业抱谨慎态度。
(二)现行法律中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风险投资
如目前中国的《公司法》尚不允许借助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的灵活性。另外,随着中国“入世”后对外承诺的逐步到位,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国内创业投资企业在幼年时期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缺乏对风险投资活动的政策支持
尽管政府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各地一次次地出台了许多有关政策,但在风险投资活动方面,却几乎没有实质性的优惠政策。突出问题是,在对风险投资收益的征税,风险投资者的地位,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均没有考虑风险投资的高风险特性而视同普通金融公司或实业公司,客观上起到了抑制风险投资活动的效果。
(四)风险投资严重不足,缺乏技术开发投资
在发达国家,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开发再到产业化,投资的比例是1∶10∶100,而中国为1∶0.7∶100。中国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明显不足,而技术开发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关键。而且,风险投资受金融严格管制影响,加上国家投入不足,资本来源问题始终是困扰风险投资机构的大问题。如中创公司,除了注册资本金以外,再无资金来源,在其业务规模扩大以后,为弥补资金不足采取了高息揽储的方法,而这种短期,固定利率资金带来的还款压力,最终导致其偏离风险投资路线而进入房地产和证券炒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些技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地区相继成立了高科技园区,并借鉴国外中小企业孵化器机制设立了一批创业中心。目前,创业中心的总数已经发展到100余家并成功培育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然而,这些运作比较成功的创业中心目前普遍面临资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受资本规模和资金来源的限制,无法快速发展。
三、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合理运用风险投资的建议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分析,结合中国现阶段风险投资的国情与投资现状,并考虑到目前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的运作模式和国内的成功经验,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构建现实可行的风险资本模式。
(一)实现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明确风险投资资本来源并且改善风险资本的外界环境,对风险资本来源的取得和扩充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启动期间,可由政府直接出资组建科技风险基金,基金来源可从现有的专项基金:电力基金、邮电附加费、技改资金、工发基金、农发基金、财源建设基金、预内基建投资及基础设施经营权或产权转让收入中集中一部分,加上高新技术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筹集作为基金的主要部分。同时注重吸收单位、个人等社会资本及吸纳海外资金。如果风险资本来源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将会极大地促进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二)构建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支撑体系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在全世界发达国家及较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处于蓬勃发展、方兴未艾阶段。风险投资公司的良好运作及发展,除了需要完善、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还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即只有构建风险投资的支持体系,才能为风险投资的运作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才能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支撑平台。同时,良好的风险投资的支撑体系,不仅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建立良好的风险投资产业支撑体系,营造适宜于风险投资产业发展的基础环境,是风险投资产业成败的关键因素。构建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政府支持体系,主要从基础层面与操作层来探讨,基础层面主要包括政府职能的转换与法律支持体系的建立,以及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操作层面主要包括资金支持、技术创新支持、创业支持、市场开拓支持与社会化服务的建设与完善。
(三)合理选择风险投资的退出模式
据英国《金融时报》估计,整个风险投资行业的过剩资本约为800亿-1000亿美元左右,然而到2005年,中国的风险投资总额也不过2亿美元。即使像许多人所预计的那样,今后将出现一个新的巨大的增长,其额度也不过10亿美元,可见增长的潜力是相当大的。这表明软环境在阻碍着风险资本的成长,退出机制是最主要的原因,调查显示,52%的人认为没有好的退出机制是阻碍风险投资在中国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因而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整个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整个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目前,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有四种,风险企业在二板市场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是风险投资的最佳退出方式。企业进入股市的“门槛”相对较低是二板市场的主要特点,这一方面为高科技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使风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最佳的交易场所。
(四)利用有限合伙制度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有限合伙是介于公司与普通合伙之间的一种制度,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已经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在新《合伙企业法》中,内容主要是四点:要允许法人合伙;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增加有限合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纳税问题。1997年合伙企业法通过以后,到2000年,国务院专门发文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作了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很看重。最后通过新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即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法律由投资者分得收益以后分别缴纳所得税,即是机构的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个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合伙企业这个环节是不用缴的。这一法规的及时出现,为高新科技企业有效运用风险投资提供了非常可靠的法律支持。而全国人大法案室朱少平主任在“2007年全国创业风险投资调查工作研讨会”上作的题为《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及其对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的意义》报告,更为高新科技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作者单位: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益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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