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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有效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红军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经验引入的制度,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在实施中缺乏外部治理机制、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不合理、职权受限制、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文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有效性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它的产生和公司“一元制”治理结构紧密相关,即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是必设机关,不单设监事会,而是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使董事会能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责任。此外,英美公司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了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而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希望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
  通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3方面的作用:第一,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司管理层解决发展战略方面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新思想、新技能、新信息的传播,为公司的计划和绩效评价提供客观、理性的观点,识别商业机会,洞察潜在问题,制定适合的发展战略,并扩大与其他企业、金融市场、政府机关、新闻媒体等接触的机会。第二,独立于公司之外,解决现代企业所面临的代理问题。独立董事凭借其与公司无实质性利害关系,不受制于公司管理层的地位,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做出独立判断,并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提出任命意见和报酬方案,及时了解和反映股东的意见,采取恰当的方式来限制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第三,当公司同政府具有较多的合作或斗争时,独立董事利用他们拥有的丰富经验和背景,为企业提供有关政府工作方式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等方面的意见,预测政府的相关行为等。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4年实施《公司法》以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转换机制不彻底,相关制度未跟上,使得“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严重,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失灵,监事会形同虚设。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致使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公信力普遍下降,股市长期以来持续低迷。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引进并推行了独立董事制度。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提到:“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首次提出独立董事的概念。2001年8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我国首部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正式全面启动了独立董事制度。经过10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证券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论从宏观经济条件还是从微观操作上,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仍需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制度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
  保证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完备的法律制度、健全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包括独立董事市场),发达的中介机构,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干预。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属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职责未进行规定,公司治理原则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同时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诉讼制度不健全,尽管《公司法》(2006)中有股东代位诉讼条款,但对于个人股东来说诉讼成本高昂,影响了这一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作用的发挥。我国缺乏独立董事的声誉市场机制,独立董事的竞争性不强,独立董事市场评价机制尚未建立,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对独立董事进行鉴别。此外,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也不完善,影响独立董事提名新的职业经理人职能的发挥。资本市场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缺乏控制权的转移机制,对内部人缺乏有力的制约,因此外部治理机制难以对公司治理起到约束作用。
  (二)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疏漏。目前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更多地是出于政策考虑,而非公司治理的内在需要,因此热衷于聘请学者和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望以此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并向社会传递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信号。很多被聘请的独立董事对其本身的认识仅停留在概念上,对自己应有的责、权、利也不清楚,加之本身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又不熟悉企业的具体工作,因此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尽管上市公司在2006年己经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在不改变独立董事选举规则的情况下,大股东基本上控制了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在独立董事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很多决策即使独立董事表示了不同意见也无法左右最终结果,因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很大限制。
  (三)独立董事的职权受到限制
  一方面,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只授予了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而对其具体的职责没有明确列示,因此导致独立董事除了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提出意见外,不能从根本上起到约束大股东权力的作用。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存在冲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检查监督公司财务方面、监督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方面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方面,职权是交叉重叠的,导致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同时行使监督权,出现职权的冲突,增加监督成本、降低监督效率,或者出现监督权真空现象。
  此外,在独立董事整体比例不高的情况下,许多重要的职能难以全面履行。例如美国上市公司要求成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因此,独立董事的职能难以全部发挥。
  (四)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声誉激励两个主要方面,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市场不健全,而且缺乏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中间机构,声誉激励起不到激励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同样,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然后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这种薪酬决定方式,使独立董事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所给的高额报酬,他可能会为保住自己的职位和津贴而在一些关键性或有争议的问题上依附于董事会,不发表独立意见,其独立性就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被削弱。在约束机制方面,我国对独立董事的约束主要以行政性的处罚为主,有关独立董事错误决策的民事诉讼规定并未建立,无法追究独立董事的相关民事责任。独立董事无需做任何事情,也不必承担任何风险,就能领取公司给予的津贴,使得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的消极态度下流于形式。
  
  三、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
  
  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的有效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治理机制
  首先我们应尽快完善与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修改现行的《公司法》,增加独立董事条款,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人员来源、组织方式、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及薪酬安排等加以约束,同时制定《独立董事职业准则》和《独立董事行为规范》等规则,强化独立董事的自律与约束。

  其次要建立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独立董事的市场评价机制,使上市公司及时了解独立董事的信息状况。将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所作所为准确地记入信用档案,一旦有非法获益或严重失职行为,将给独立董事留下不良信用的烙印,这不仅大大减少了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任职的机会,而且为上市公司寻找适合的独立董事提供了有效渠道,防范了风险。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要严格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可采用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将一定年限内受雇于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的人员,为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大股东,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限于直系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合伙人),列在独立董事选择范围之外。同时要考虑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结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工程技术和其他专业技术等人才应合理搭配,对于不同的业务知识构成规定一个硬性比例。在独立董事的聘任程序方面,改变大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提名制度,采用控股股东回避制度,由那些不在董事会中担任董事职务的股东们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或组成以独立董事为主的提名委员会来选任独立董事,将独立董事的提名与大股东隔离开来,有助于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任期稳定性。
  (三)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角色定位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所作的规定,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职责的重叠和冲突。考虑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所具有的专长,独立董事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及薪酬标准等发表独立意见。向董事会提供专业信息、技术和经验知识方面的支持,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对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协助董事会维护所有股东,特别是维护公众股东的权益。
  其次,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根据独立董事的职能,增设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完善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四)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首先,完善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可由固定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组成,固定津贴是支付给独立董事的基本薪酬;奖励津贴按照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定级,不同的级别对应不同的奖励。支付时,为切断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经济联系,保持其独立性,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该协会从上市公司缴纳的管理费中支付。具体报酬数额立法者和政府部门都无权干预,由独立董事市场予以确定。
  其次,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并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具体操作时可由证监会考核认定,并对独立董事分级,公布其级别,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共识,最优秀的公司会聘请最优秀的人担任独立董事,使优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作为一种成功的标志,来激励独立董事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执业水平。
  最后,强化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在《公司法》中对独立董事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判断标准做出具体规定,明确法律责任。同时建立独立董事管理协会,制定独立董事的从业准则、操守规范,建立独立董事的声誉信用记录和独立董事评价体系,加强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谭劲松.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吴顺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会计之友,2006(1).
  3、谢德仁.独立董事:代理问题之一部分[J]会计研究,2005(2).
  (作者单位:中邮通信设备沈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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