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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呼唤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 烨 杨秀奎

  摘要: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拓宽公益性捐赠的用途范围,鼓励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技术转让所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前扣除上给予了极大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绿色技术;可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报告还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大力开展绿色技术是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关键手段之一。与之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呼吁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上也有了长足进展。
  
  一、发展绿色技术是一项全新的技术经济模式
  
  绿色技术源于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从广义上理解,绿色技术是一切能够推动持续发展、支撑世界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减少贫困和人类痛苦技术的总称。从一般意义上说,发展绿色技术是一种能够把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与提高效率、发展经济统一起来的全新技术经济模式。根据绿色技术影响社会经济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3个层次:染防治技术,主要是传统的末端污染控制技术;环境友好技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可以提高资源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生态保护技术,指能够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维护生态平衡、提高生态服务功能的技术。
  20世纪末,发达国家开发绿色技术已形成一股潮流,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绿色技术的发展。美国1994年就发布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技术报告》,并设立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2007年,欧盟出台了《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要求对各种用能产品进行节能、延长寿命、降低环境影响的设计。事实表明,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使用财税手段,在绿色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有效的主导作用。
  公众消费需求是绿色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是人类的天性,但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将促使人类与自然的冲突日益激化。随着全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增强,“绿色消费”正逐渐成为新的生活时尚。绿色消费也称可持续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物质消费、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据调查,89%的美国公民对其购买产品的环境影响十分关心,其中有78%的人愿意为购买绿色产品多支付5%的费用。据估计,仅绿色照明在我国就有大约1000亿元的市场容量,所以研发和推广绿色技术是大有可为的。
  伴随绿色消费的兴起,也带来了世界各国企业管理者的观念更新和技术革命。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是化石燃料时代许多重要机电产品的发明者,电灯、电力机车、喷气发动机等众多划时代的技术都诞生于此。2005年,通用电器公司推出了名为“绿色创想”的商业战略,在此计划中,该公司用于清洁技术的研究经费从2005年的7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15亿美元。这项计划实施近4年来,“绿色创想”产品已经实现了3倍于公司平均增长速度的增长。2006年来自节能、环保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就已突破了120亿美元。此外,在激烈竞争的汽车行业中,各汽车产商已逐渐将竞争方向从价格、舒适和安全,转向低能耗、更环保的绿色汽车上。
  
  二、研发绿色技术的紧迫性
  
  绿色技术的研发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产量和产值,更重要的是从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活环境需要出发,强调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环境承载力,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绿色技术的研发可以说是一场革命。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如果对这场革命漠然置之,就会在未来发展中丧失竞争优势。
  国际上,发达国家在绿色技术研发方面有几十年的积累,占据明显优势,并已开始应用这些技术优势形成新的贸易壁垒。如欧盟颁布的双绿指令《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和《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要求电气设备生产商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负责回收、处理,并要求产品不得含有铅、汞等6种有害物质。这两项指令几乎涵盖了我国出口的主要机电产品,涉及10大类20万种,出口金额300多亿元,将使产品成本提高10%以上。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加速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由于产业结构和技术管理水平等原因,目前我国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过高。2007年我国万元GDP能耗为1.17吨标准煤,能源使用效率比国际平均水平约低10%,高能耗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左右。电力、钢铁和石化行业既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资源能源消耗大、污染排放重的行业。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火电厂供电煤耗为285克/千瓦时,而我国平均水平为367克/千瓦时,按2007年全国总发电量32559亿千瓦时计算,相当于多消耗2.67亿吨煤,约占全国煤炭消耗总量的10%。我国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为756千克标准煤,比世界先进水平高15-20%;吨钢耗用新水5.31吨,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0%,粉尘和二氧化碳排放则分别高4倍和7倍。我国石化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10-20%。尽管我国少数大型电力、钢铁、石化企业应用绿色技术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效果,但工艺装备落后的大量中小企业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全行业节能减排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我们已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初期那种充裕的资源和环境条件,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把握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占领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绿色技术制高点。这是我们发挥后发优势的关键,也是党中央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题中之意。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此外,国家在科技发展规划中尚未明确把是否对环境友好作为鼓励技术发展的原则,在发展绿色技术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舆论氛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呼唤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2007年3月1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而且在呼唤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上大大加强了税收优惠政策,表明了我国绿色税收、环保税收的现实态度和未来发展轨迹。
  一是拓宽公益性捐赠的用途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用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也作为公益性捐赠,允许按照利润总额的12%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二是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实行“3免3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是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的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是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到,新税法加大了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税收优惠力度。
  五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充分体现了新税法对鼓励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政策支持。
  六是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是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税法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外资企业,同时将免税的做法改为减计收入的做法,并取消了5年优惠期的约束。
  八是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除了上述税收优惠外,新税法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规定既能保证税法的稳定性,又能够及时灵活地应对突发事件。由此看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过程中正在和长期发挥积极调节作用,以税收法律法规的形式真诚呼吁绿色技术、引领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玉庆.大力发展绿色技术引领未来可持续发展[J].求是,2008(14).
  2、奚卫华.新《企业所得税法》[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陈烨,恩施职业技术学院,作者为副教授;杨秀奎,恩施州地方税务局清江分局,作者为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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